一、辦理住院手續說明

二、辦理出院手續說明

三、 診斷書申請
若您需要各式診斷書、證明書,請於住院期間或出院結帳前2天向病房行政人員自費申請辦理(一般診斷書:100元/份),出院後請至門診掛號申請。
四、 費用證明申請
請備妥身份證明文件及委託人證件至醫療事務室櫃檯填寫申請書,到出納組繳費後,即可取回申請資料。假日如需申請「醫療費用收據影本」,請至住院服務中心(PAT)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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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價格 |
服務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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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收據影本(每張) |
10元 |
不分假日,上午8點至下午5點,
請攜帶正本以利核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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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醫療費用證明 |
50元 |
例假日除外,上午8點~12點, 下午1點~5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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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醫療費用證明 |
200元 |
例假日除外,上午8點~12點, 下午1點~5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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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令費用明細表(門診或住院) |
100元 |
例假日除外,上午8點~12點, 下午1點~5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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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度醫療費用證明 |
100元 |
例假日除外,上午8點~12點, 下午1點~5點 |
五、 健保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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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病人住院醫療給付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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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險人住院以住保險病床為原則,凡住非保險病床者,其超過保險病床給付標準之病房費用差額,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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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保不給付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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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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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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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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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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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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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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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體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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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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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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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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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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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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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條文節錄「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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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為可出院療養,但拒不出院時,有關的醫療費用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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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為醫學中心,無慢性病房之設置,均為急性病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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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院費用之部分負擔比率,依所住病房種類和住院日數長短而有所不同,如下表: |
部分負擔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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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房---- |
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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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以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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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1日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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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日以後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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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當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金額30日內為 28,000元,住院超過30日以上之部份負擔均無上限。〈有關健保規定均依中央健保局公布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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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院未滿14日同一病情再次住院者,住院日數與前次住院合併計算。 |
六、 如何辦理退費
請攜帶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到以下地點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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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別 |
地點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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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費用 |
醫療事務室櫃檯 |
例假日除外,上午8點至下午5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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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費用 |
西址大廳掛號處 |
例假日除外,上午8點至下午5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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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費用 |
急診批價櫃台 |
不分假日,24小時皆可 |
七、 身分優待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部分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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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傷病 |
福保健保 |
榮民健保 |
法定傳染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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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核患者 |
百歲人瑞 |
職業傷害 |
分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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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北市六歲以下兒童,且其父母或監護人之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二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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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三歲以下兒童 |
八、病房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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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 房 等 級 |
自費病友 |
健保病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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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應付(元)
(含護理費及醫師診察費) |
每日應補之差額(元) |
每日加收之病房費健保部份負擔(元)
(含護理費及醫師診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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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0日(10%) |
31-60日(20%) |
61日以上(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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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甲一單人房
(新院區) |
9,197 |
7,000 |
149.0 |
298.0 |
4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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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甲二單人房
(新院區) |
8,197 |
6,000 |
149.0 |
298.0 |
4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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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乙一單人房 |
5,797 |
3,600 |
149.0 |
298.0 |
4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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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乙二單人房
(新院區待產2間/舊院區復健2間/腫瘤1間) |
4,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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