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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作業

作業流程

  1. 本院超過保固期之醫療儀器故障時,使用單位應以修繕單請修或緊急電話叫修方式通知醫學工程部處理,如採電話叫修應於事後補開修繕單,以利建檔、追蹤、管理、請款等相關作業。
  2. 儀器修護,必要時得由醫學工程部商請廠商修護,廠商於接獲醫工部叫修通知後,應派具能力之維護工程人員至本院進行故障修護,不得派業務員虛應故事,應立即派工程師修護。
  3. 儀器如需由廠商攜回修復、保養或校正,應經使用單位及醫工部共同簽認財務搬出放行證,方可攜離本院。
  4. 儀器如需送回國外原廠修護,應簽具理由書,並應於二個月內修復。
  5. 醫工部與儀器廠商之聯繫應採電話記錄,傳真或發文方式,以作為憑證。另應附原廠報價證明。
  6. 儀器商修費用之報價,應分列工資及零件材料費;單項零件超過十萬元者須先上文呈報,核准後按新採 購法實施辦理。

儀器送修流程圖說明:使用單位上網登錄維修或電話叫修,醫工部派單,確認有無合約,有合約會同廠商檢修,無合約確認是否更換零件,如需更換零件則走採購流程,上述程序完成後,建檔維修報告完成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