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流程
- 本院超過保固期之醫療儀器故障時,使用單位應以修繕單請修或緊急電話叫修方式通知醫學工程部處理,如採電話叫修應於事後補開修繕單,以利建檔、追蹤、管理、請款等相關作業。
- 儀器修護,必要時得由醫學工程部商請廠商修護,廠商於接獲醫工部叫修通知後,應派具能力之維護工程人員至本院進行故障修護,不得派業務員虛應故事,應立即派工程師修護。
- 儀器如需由廠商攜回修復、保養或校正,應經使用單位及醫工部共同簽認財務搬出放行證,方可攜離本院。
- 儀器如需送回國外原廠修護,應簽具理由書,並應於二個月內修復。
- 醫工部與儀器廠商之聯繫應採電話記錄,傳真或發文方式,以作為憑證。另應附原廠報價證明。
- 儀器商修費用之報價,應分列工資及零件材料費;單項零件超過十萬元者須先上文呈報,核准後按新採 購法實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