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年份 2024
出刊月份 6月
季刊期別 2
文章標題 論文不是貨幣
文章內文

論文不是貨幣

 

文/中研院分生所兼任研究員 孫以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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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學位論文改寫成的期刊論文或專書,是否可以用以申請教職或升等?如果一篇論文已經用作升等副教授,在升等教授時還可以用嗎?論文有5年使用期限?一篇論文如果有合作者,只能由其中一人使用為升等代表著作?一篇論文獲獎,還可以用以申請其他獎項嗎?這些是常見的問題,代表了我們常把論文當成是貨幣看待,不能重複購買,這觀念值得從根源探討。

問題一:由學位論文改寫成的期刊論文或專書,是否可以用以申請教職或升等?

        學位論文已用來獲得學位,同一內容再發表於期刊,學位論文或該期刊論文是否可以用作申請教職或升等?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教師資格審查送審的代表作應「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這樣的規定,似乎是認為論文是種貨幣,學位論文既已用在獲得學位,就不能再用在申請教職或升等。

        我認為學位論文是獲得學位的一種資格,是攻讀該學位的研究成果展現。教職審查的也是資格,應該考慮的是這個人是否有研究及教學的能力,而非他尚有多少未使用的貨幣(論文)。真正重要的是未來的研究能力,但只能依據過去的表現來判斷,而過去的表現就展現在過去的研究成果,包括了學位論文及期刊論文或專書。如果學位論文已經就是重要的貢獻,即使尚未發表於期刊,難道就不該因此獲得教職?

        這裡的考量其實應該是學問論文轉發表的期刊論文或專書,不應該視為與學位論文獨立的著作,除非期改寫後發表的文章有相當程度的創新。教育部的規定,由學位論文改寫成的期刊論文或專書,需「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才能作為新聘或升等為副教授之代表作。因此,新的期刊或專書可以有部分內容與學位論文重複,只要有足夠的創新內容,這時就可與學位論文視為兩篇各有獨立貢獻的著作。但如果尚未發表,則學位論文仍應作為教職聘任時重要的依據,而非忽略不計。

        重大的研究發現,尤其是挑戰或推翻現有的知識架構,在投稿期刊時可能受到很多的阻礙,延宕發表時機。如果學位論文不能作為申請教職的依據,這人就失去了出頭的機會。這情況不會常發生,學位論文精彩重要到要依此授予教職,顯然不容易,尤其是未經國際期刊審查認定,我們的學術界常不敢自己下判斷。但至少制度上應該要留下這樣的彈性,讓特殊狀況下的特殊人才有出頭的機會。

問題二:如果一篇論文已經用作升等副教授,在升等教授時還可以用嗎?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升等送審著作「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公開出版或發表」,亦即已「用過」的著作不能再用。這也似乎把著作視為貨幣,用過就沒有價值不能再用了。

        我想,「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的要求,是希望自前次升等之後還能有持續的研究且有新的成果,立意是好的。但教職升等應該考量的是這個人在這職位上是否能夠順利運作(如建立研究團隊,獲得研究計畫),未來是否可預期有持續的好的研究成果。這些判斷的依據,前次升等之後的著作當然很重要,但更早的成果也應該列入考慮。在研究上,每個人的風格不一樣,有的人快速地出很多論文,有的人十年磨一劍,不出則已,一出驚人。在審查時,制度上應留有彈性,讓該單位能夠有自己的價值判斷空間。

        假設一個年輕助理教授出了一篇非常重要的論文,即使這篇論文可能讓他日後獲得學術大獎,即使這篇論文足以達到或超越教授的水準,在臺灣論資排輩的學術生態下,他多半只能循序漸進的先升到副教授。依臺大的標準,他如果獲得科技部吳大猷先生紀念獎或中央研究院年輕學者研究著作獎,即可以提前升等為副教授。因為他這篇重要的論文在升等為副教授時已經「用掉了」,所以幾年後他再提升等為教授時,這篇不能列為著作。如果他後面這幾年沒有能及時發表不錯的論文,他很可能就無法順利升等。依臺大的標準,如果他獲得科技部傑出獎、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他就可以升等為教授。但同樣的在評審這些獎項時,也會認為這篇論文已經得過獎了,用過了,所以不被計算在內。也就是說即使他出了一篇極為重要的論文,但也只能升一級。要升下一級的時候,要歸零重新算起。

        大家都知道制度該有彈性,但臺灣又很怕有彈性,讓人情壓力有機可趁,所以常設定客觀量化的指標,把自己綁死。成熟的學術單位要信任自己的學術判斷,在制度及執行上都留有彈性,否則我們的千里馬總被困死在馬廄裡。我舉的這種例子極為少見,但卻是傑出人才有無快速出頭機會的關鍵,要讓傑出人才有得到快速晉升的機會。

問題三:一篇論文只有5年的有效期?

        申請教職、續聘、升等、獎項,常要填5年內著作,而且這成為最主要審查的依據。如果你有一篇極為重要的論文發表,5年之後就失效了,不算數了?很多學校都有類似的規定,例如臺大教師升等的送審代表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最近5年內(以升等生效日往前推算)。」參考作則「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最近7年內(以升等生效日往前推算)。」 事實上,在教育部的母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都沒有這樣的期限規定。

        我想,「近5年內」的要求是要知道這個人還持續在做研究且有產出,立意良善。但是總有特殊狀況,所以制度必須有彈性,制度的執行也必須有彈性。往好處想,這逼得每個人都要不斷的努力出論文。壞處則是,大家傾向作能夠快速發表的研究。

        要判斷一個人是否應該升等,要看的應該是這個人長期以來的表現,除了5年內或前次升等後的著作,也該考慮其過去長期的貢獻。當然如果只是曇花一現的出了一篇好論文,後續都沒成果,那不能升等也屬但合理。如果是挑戰困難問題,十年磨一劍,且有不錯的進度,則應該一併考慮先前的成果。

問題四: 一篇論文只能由一個人用以申請教師資格?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規定「合著之著作,僅得由一人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但得作為參考著作。」我一直覺得這是一個很不合時宜的規定,變相的不鼓勵合作。

        這問題似乎也是因為我們把論文當成是貨幣看待,一篇論文只能使用一次,一個人用了,合作者就不能再用了,不能重複購買,用掉了就沒了。

        歷史上有很多重要論文是兩人合作的成果,兩人在其中都有重要不可取代的貢獻。例如李政道與楊振寧於1956共同發表「弱互相作用中的宇稱守恆質疑」(T. D. Lee and C. N. Yang, 1956, Physical Review),因此共同獲得1957年諾貝爾物理獎。Richard Axel及Linda Buck(Axel的博後)因共同發現嗅覺受體(Linda Buck and Richard Axel, 1991, Cell)而獲得2004年諾貝爾生理及醫學獎。Christiane Nüsslein-Volhard與Eric Wieschaus 因共同發表的關於果蠅早期胚胎發育機制的論文(Christiane Nüsslein-Volhard & Eric Wieschaus, 1980, Nature)而獲得1995年諾貝爾生理及醫學獎。Michael Brown 及Joseph Goldstein長年合作發現了膽固醇及代謝機制,幾乎所有文章都是兩人共同掛名,共同獲得1985年諾貝爾生理及醫學獎。因為這些共同著作而來的共同榮耀,都是兩人共享。

        如果是兩人對該篇論文都有重要有的貢獻,則兩個人都應該得到獎勵,沒道理一篇論文只能由一位作者作為代表作送審,其他合作者必須放棄這權利。我們一直鼓勵合作,但制度上卻壓抑合作,這是不對的。應該改為送審著作如為合作成果,要詳細敘述送審人及合作者在其中的貢獻,審查人可自行判斷其貢獻是否足以升等。

問題五:一篇論文可以獲得多少獎項?

        偶而看到一位研究生發表一篇重要論文,以此申請各學會的最佳論文獎,在審查時,常有一種意見,說這人的這篇論文已經獲得其他獎項了,所以該把機會留給別人,這是基於不作錦上添花的概念。但總不能因為他已獲得某學會的最佳論文獎,就失去了獲得諾貝爾獎的機會吧。所以一般是已獲得大獎的,就不再申請或頒給同階或較低階(或獎金較少)的獎項,但不妨礙獲取更高的獎項。Lasker 獎常被視為諾貝爾獎的預測,很多人先得Lasker獎再得諾貝爾獎,但反過來,先得諾獎再得Lasker獎卻極少,而且通常是因為有後續更多的貢獻。常見一人在獲得諾貝爾獎之前已經囊括了各種獎項及榮譽。當然一人得到大獎之後,也常有各種榮譽(榮譽學位、獎項)接踵而來,這些是來沾光的。一篇論文可以獲得多少獎項,這是由給獎單位決定,不同單位(尤其是各種基金會或學會)可能有不同考量,無可厚非。

        這裡談到的幾種狀況,都是因為發表學術論文而來的獎勵(獲得教職、升等、獎項)。我們在評判一個人的能力時,要看的應該是他整體的表現(只有論文獎,才看的是單一篇論文),不應該有論文發表期限,是否前次審查已經用過之類的考量。當然審查較看重近期成果,是希望獎勵的是還持續活躍創作的人。需要修改的一部分是法規(教育部及各大學),一部分則是心態。

 

(回第2期報頁)

建立者:周采潔  建立日期:2024/06/24 13:57:27
更新者:江翠如  最後更新日期:2025/03/28 16: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