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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年份 2024
出刊月份 3月
季刊期別 1
文章標題 公衛醫療政策決策與事實澄清
文章內文

公衛醫療政策決策與事實澄清

 
~家庭醫學部倫理討論會紀要

 

報告醫師/ 臺大醫院家庭醫學部 陳澤元 指導教授 / 蔡甫昌

整理 / 倫理中心 林劭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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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重大的公共衛生緊急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事件,政府可透過立法執行強制性措施,以保障群眾健康與促進健康行為,同時需藉助專業人員的合作,例如:醫師、生物醫學研究者、社會科學學者、法律專家等,並透過主管機關、傳播媒體、衛生醫療服務提供者間之合作,提供大眾正確公共衛生及保健醫療觀念。當政府針對特殊情況發布公共衛生命令,衛生機關首長、臨床醫師可能因此被賦予有別於常規的法定權力,且須對病人、社會及本身專業負責。身在政府單位的臨床醫師 (clinicians in government),尤其常常負擔雙/多重的角色與責任。

        以COVID-19疫苗為例,一開始出現長者施打AZ (AstraZeneca) 疫苗後致死案例,媒體輿論關注AZ致死率、腺病毒載體疫苗安全性等問題,並針對極端個案擴大報導,導致大眾對施打COVID-19疫苗(特別是AZ)產生疑慮。政府為減輕民眾疑慮,政務官率先於本院施打AZ疫苗,強調政府引進的疫苗皆經過安全檢驗,政府對於疫苗亦將秉持國內研發、國外採購雙軌並行,以保護國人安全。後續隨其他類型疫苗(如mRNA類Moderna、Pfizer BNT)提供施打,且確診案例及死亡數攀升,媒體輿論開始關注疫苗對於孕婦及幼兒之安全性問題,考量孕婦及幼兒是需給予特別保護之族群,而當時疫苗尚未通過三期臨床試驗,應如何評估對該群體之安全及有效性,為主管機關與公衛專家們需費心研議者。

        疫苗相關政策並非僅是科學問題,政府除需考量疫苗是否安全及有效,也需決定許多其他政策,例如:是否應採取強制接種政策、疫苗分配之優先順序等、如何減少潛在的健康不平等議題,確保民眾不因其年齡、性別、社經地位、教育程度之不同導致受到醫療照護之不平等。這類公衛政策之制訂,宜邀集不同利害關係團體共同參與,透過公開透明的民主程序以進行決策。

        以限制擁擠密集地區室內活動為例,從生物醫學研究、流行病學及實證醫學角度,可得出「限制擁擠密集地區室內活動有助減緩疫情傳播」之建議。從社會科學學者觀點,可透過社會生態分析來探討規範能如何促進行為改變,瞭解不同室內活動的社會、經濟及文化價值,提供實際建議與提高遵從性。從法律觀點,則可在政府公權力對民眾個人自由干預的相關議題進行討論,確保法規命令之制定清楚明確,能在群體與個人之權益間取得適當之平衡。

        針對公衛政策及疫情管控相關訊息傳遞與宣導,除需考量依不同背景群體民眾設計合適之內容外,尚需對不實訊息進行監管。尤其針對來自權威人士的發言,即使涉及超出其權威範圍的領域,但因其權威身分,對於大眾影響力更大,因此需要更密切的監督及澄清,並對不實訊息訂定罰則。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對於散播有關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定有明確罰則,政府與民間社群媒體、非營利組織及事實查核中心,亦需保持緊密合作以利訊息即時更新與澄清,將民眾視為共同解決大型公衛危機的合作夥伴。

        公共衛生政策之制定,不僅是醫學與法律之問題,同時攸關跨專業與部會之溝通、向社會大眾傳遞科學資訊之教育過程、以及政策形成之透明與客觀等。因此,在一項重大或緊急之公衛事件中,包括醫療專業人員、生醫研究者、社會科學學者、法律專業學者等,需仰賴不同專業人員之通力合作,確保用以制定公衛政策之證據基礎可信,協助社會大眾理解相關政策之形成過程與決議理由,同時即時澄清不實訊息與宣導正確概念,並將倫理考量納入推廣,以由上而下發揮公衛政策之功能,進而期待受影響之個人及社區,能進一步再擴展至社會與國家,達成保障與促進整體健康之宗旨。

[本文為2023年7月12日家庭醫學部倫理討論會之部分重點紀錄]

參考文獻

1.     AMA Journal of Ethics, March 2023, Clinicians in Government, Volume 25, Number 3: E167-237       

 

(回第1期報頁)

建立者:江翠如  建立日期:2024/03/28 22:42:07
更新者:江翠如  最後更新日期:2025/03/28 15: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