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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年份 2024
出刊月份 6月
季刊期別 2
文章標題 一般委任之「醫療指定代理人委任書」 ~ 臺大醫院倫理規章介紹
文章內文

 

一般委任之「醫療指定代理人委任書」

~ 臺大醫院倫理規章介紹

 

文 / 臺大醫院倫理中心 江翠如、蔡甫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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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臺大醫院有制定一般委任之「醫療指定代理人委任書」,適用於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喪失行為能力)時,由指定的受任人代為做出符合其意願與最大利益考量。然而,此份委任書除了使用情境上醫療人員可能不甚清楚,又此份委任書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究竟有何不同,可能也會讓臨床醫療人員感到困惑。本篇文章主要介紹此份委任書的制定緣起、列點闡明使用時的注意事項,並簡要說明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之間的差異,讓臨床醫療人員在遇到病人有此方面需求時,能夠充分了解並善用此份委任書表單。

 

貳、制定緣起

        在我國醫事法規中,「醫療委任代理人」首次出現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該條例於2000年首次訂定並經歷了4次修正,現行條文為2021年修正版。其立法目的在於尊重不可治癒之「末期病人」的醫療意願並保障其權益。條例中規定,成年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得書面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當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由該代理人代為簽署包括是否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是否接受不實施心肺復甦術、及是否接受不施行維生醫療之意願。由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適用對象限於「末期病人」,因此,該條例中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權責也僅限於「末期病人」在無法表達意願時,才有代為簽署該份意願書的權責。[1][2]

        然而,我國並無相關法規明定針對一般醫療,如疾病、手術或麻醉等醫療處置下,導致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喪失行為能力)時之「醫療委任」情境。事實上,臨床上常發生病人健康不佳、突發疾病或意外事故等住院,而其親屬未在身邊或非屬傳統家庭關係等情況,此時病人通常會希望當其無法表達意願時,可由關係親密的人為其代理醫療決定。有感於臨床有此需求,2011年本院臨床倫理委員會及其下政策研議與教育工作小組,遂開始研議此類委任書作為病歷表單之可行性,並就法律層面疑義諮詢法律專家陳聰富教授,得到回復:「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已授權『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之實施,以代理病人做出重大生死相關的決定,其他情節較輕之醫療指定代理,依據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如果是出自病人本人指定,其在病人失去決定能力時代理其醫療決定,應無不適當之處,在法律上應屬可行。」。

基於前述法律專家法理見解以及依據民法委任契約的觀念,由病人選定一般醫療指定代理人並無不可情況下,本委員會暨工作小組遂展開此委任書之訂定,研議過程中也考量許多情境,包括若醫療指定代理人與法定代理人(如配偶或最近親屬)不同時,產生法律衝突或家庭糾紛如何因應;或病人簽署此委任代理人效期為當次住院或永久有效;病人可否逕行指定醫療人員作為指定代理人等。最終於2015年,臺大醫院醫政會議核定通過了「醫療指定代理人委任書使用規範」、「醫療指定代理人委任書及廢止醫療指定代理人委任書」的病歷表單及其使用說明,提供給臨床單位需要時使用。 

 

參、一般委任「醫療指定代理人委任書」使用說明

一、何謂代理一般醫療決定?

一般醫療決定係指立委任書人(病人)在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之情況下,需要取得醫療法上若干醫療行為的同意權,包括手術、麻醉、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時之醫療決定(圖1),但不包括代理病人末期時之醫療決定(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終止或撤除維生醫療等。病人如希望委任他人來代理末期時之醫療決定,另須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簽署「醫療委任代理人」(圖2)。

 

一般醫療委任代理人圖片

圖1 一般委任之「醫療指定代理人委任書」(部分圖示)

 

圖2  安寧緩和醫療適用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部分圖示)

 

二、本委任書簽署時機?

病人於住院或門診接受檢查與治療之過程,可能會發生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之情形,而需要有人代理其進行醫療決定。一般而言,醫療團隊平時應經由詳細充分之醫病溝通,來瞭解病人之自主意願與選擇,作為協助代理人簽署醫療決定之依據。當病人年滿18歲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可選定醫療指定代理人。以下情形為本委任書常見之簽署時機:

  1. 病人無親屬,例如獨居老人。
  2. 病人有親屬但已失聯、或親屬不在身旁且無法聯繫到,無法適時進行代理決定。
  3. 有重要關係人但該關係人與病人無法定親屬關係者(例如多元家庭成員、非傳統家庭關係者、同居人、未婚夫或妻),而病人欲選定該關係人其擔任醫療指定代理人時。

上述情形下,應儘早與病人討論「醫療指定代理人」之意義與必要性,在適當時機簽署相關意願書等表單。

上述第3種情況,由於病人可能尚有其他親屬,本委任書之簽立乃因病人有此需求而提出,並非醫院與醫師主動要求病人簽署。

三、若立委任書人欲選定之醫療指定代理人,是否須經親屬同意,才可以選定,有無法源依據?

若立委任書人(病人)欲選定醫療指定代理人,依據民法委任契約的觀念,選定醫療指定代理人並無不可,且另有立委任書人、受任人及見證人(二名)簽署之委任書為證。

此外,根據衛福部公告之「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民國93年10月22日衛署醫字第0930218149號),其中有關手術同意書簽署之規定,亦指出關係人可以代為簽署。

四、(立委任書人之條件) 簽署時是否要由精神科醫師確定立委任書人之意識狀態及行為能力?如有爭議時之處理機制?

比照臺大醫院一般同意書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之簽署方式辦理。若有疑慮時,可照會精神科醫師進行精神評估。委任書另有要求要有二位18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在場見證,以確認立委任書人(病人)簽署之有效性(亦包含意識狀態清楚)。

五、本委任書之效期?

本委任書效期依立委任書人及受任人意願決定。委任期間可限於本次就醫期間,或持續委任至解除時為止,立委任書人或受任人得隨時以書面解除委任(圖1)。

六、(受任人之條件) 受任人是否需要限縮條件?行為能力?

受任人為18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

七、(受任人與親屬衝突)若病人預立之醫療指定代理人與其他親屬 (如:配偶或最近親屬等)意見不一致可能產生法律上的衝突或病人家庭糾紛。因應辦法?

應盡力說明溝通。另醫療指定代理人僅適用於一般醫療之代理,不包括末期醫療之處置或財產指定等。

備註:可就醫療指定代理人僅適用於一般醫療之代理,並不包括末期醫療之處置或財產指定等內容進行溝通。另由於本委任書係由病人主動提出,非醫師要求病人簽署,故不須於委任書中簽名。

 

肆、總結

        當病人無法自行表達意願時,「一般委任之醫療指定代理人」可適用廣泛的醫療情境,代理做出符合病人意願與最大利益考量的醫療相關決定,但不可代理末期時之醫療意願;而「安寧緩和醫療適用之醫療委任代理人」僅適用於末期病人,代理抉擇包含不實施心肺復甦術、及是否接受不施行維生醫療等之意願。雖然這兩種代理人在適用情境有明顯差異,但並不相互衝突。因此,當病人有此方面需求時,除了可簽署本文章主要簡介的「一般委任之醫療指定代理人」外,也可以預立「安寧緩和醫療適用之醫療委任代理人」。希望本篇簡介能幫助醫療人員更好地理解「一般委任之醫療指定代理人」在選擇和設置代理人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並能了解與「安寧緩和醫療適用之醫療委任代理人」的差異。

 

備註:臺大醫院同仁可至院內KM系統搜尋完整表單使用。

 

參考文獻

1.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安寧緩和醫療業務。https://dep.mohw.gov.tw/DOMA/fp-2708-7460-106.html

2.臺灣內科醫學會網路內科繼續教育。醫療委任代理人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中之介紹。http://www.tsim.org.tw/educ/quiz/aca1083047.asp

 

(回第2期報頁)

建立者:江翠如  建立日期:2024/07/02 10:44:45
更新者:江翠如  最後更新日期:2025/03/28 15:4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