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搜尋臨床倫理文章 -MICU案例討論會 回列表

西元年份 2025
出刊月份 3月
季刊期別 5
文章標題 帕金森氏症晚期病人植入永久性心律調節器的兩難處境~ 內科加護病房倫理討論會
文章內文

帕金森氏症晚期病人植入永久性心律調節器的兩難處境 

~ 內科加護病房倫理討論會

臺大醫院內科加護病房 / 吳任爵、古世基

整理 / 倫理中心 黃昭惠、江翠如、蔡甫昌

PDF下載

 

 

壹、案情簡介(本案內容已經過改編)

一位80歲女性,喪偶,育有兩名子女,與長子同住,由外籍看護協助照護。病人因帕金森氏症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糖尿病與高血壓,近年行動受限,過去一年臥床,意識狀態逐漸下降,近期評估為E3V2M2,並有反覆泌尿道感染病史。

10月中,病人清晨出現喘鳴併脈搏微弱,外籍看護立即施行心肺復甦術(CPR),緊急救護技術員經聯絡後迅速到場,經急救20分鐘後恢復微弱心跳,送急診插管與強心劑治療後轉入加護病房。經急救復甦後,病人對外刺激無反應、無自主活動。腦部影像顯示缺氧缺血性腦病變,腦電圖查顯示幾乎無腦電生理活動(nearly no electrocerebral activity)。雖感染經抗生素控制,仍無法完全脫離呼吸器,需倚賴機械通氣,家屬也因此同意進行氣切手術。另也因急性腎損傷開始透析治療。

11月初,病人突發心律不整,心電圖顯示高度房室傳導阻滯,數次心跳過緩,醫療團隊緊急會診心臟內科以暫時性經靜脈心律調節器(TPM)穩定心率,並討論植入永久性節律器(PPM)的可能性。

目前家屬意見分歧。長子認為母親一向積極治療,應植入節律器維持生命;次女則認為母親長期受病痛折磨,且無恢復意識跡象,應以舒適照護為主,避免額外侵入性治療。家屬尚未達成共識,醫療團隊正協助溝通後續醫療決策。

貳、問題討論

一、 本案病人是否符合末期定義 ?

二、 當將暫時性經靜脈心律調節器(TPM)的心率調整到到每分鐘30次時,病人多數時間呈現完全性房室傳導阻滯(CAVB),心室率約在每分鐘35到45次。綜合考慮病況,身為加護病房原照護醫師,您是否認為應依心臟內科醫師建議,置入永久性節律器(PPM)?

参、資料查考及臨床應用

一、 生命末期判定

由於本案病人非癌症末期病人,因此在末期病人判定上存在挑戰。有關確認是否符合末期的相關條件,可參考本院「啟動生命末期照護意願徵詢之建議-成人版」[1]。經評估,本案病人已進入帕金森氏症晚期,長期臥床,心智功能嚴重退化,日常生活完全依賴他人照護。至於有關病人的神經學狀況,腦電圖(EEG)顯示已無明顯電生理活動、臨床評估無自主反應、深度昏迷(GCS持續3分)等。此外,病人也合併多重併發症,包括無法穩定自主呼吸需要依賴呼吸器,合併急性腎損傷(AKI)且後續可能發展為慢性腎病(AKD)甚至需長期透析,倘若再發生嚴重感染或其他器官衰竭,將可能進一步影響其預後。

二、置放永久性心律調節器之適切性討論:以倫理四原則作分析

針對治療方針,家屬間意見存在分歧。長子傾向積極治療,希望考慮植入永久性心律調節器(PPM),而次女則認為應以緩和醫療為主。綜合病人當前的臨床狀況及家屬間不同觀點,關於是否應置放永久性心律調節器,產生了倫理困境。此情境可透過倫理四原則進行分析,以協助釐清最佳的醫療決策方向。

自主原則:依病人長子表示,病人熱愛生命,應該會努力積極想活下去,因此長子推測植入PPM才是符合病人意願。然而,其他家屬認為病人應該以不受苦的緩和醫療為主。

行善原則:PPM雖能穩定心律,但可能屬於無效醫療(無治癒效果,延長瀕死過程)。若病人病況相對穩定,植入PPM可能有助於後續照護並提升將來RCW安置的可能性。

不傷害原則:放置PPM時可能之併發症風險需審慎評估其對病人的影響。PPM亦可視為不予施行之維生醫療,避免延長瀕死過程或增加病人負擔。

公平正義原則:在資源分配方面,若病人預後不佳,是否應植入PPM則需考量醫療資源使用的公平及效率。若決定植入,選擇較合適的設備形式(如single-lead pacemaker)可能是較適合的折衷方案。另一方面,植入PPM可能有助於將來RCW安置的可能性,方能提早將加護病房的床位資源重新釋出給需要的病人。

肆、蔡甫昌教授回應

一、非癌病人末期判定:參考本院「啟動生命末期照護意願徵詢之建議-成人版」,針對病人目前的狀況,臨床判斷已顯示其符合末期病人的狀態,包括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腦幹反射微弱或消失,以及心血管功能嚴重衰竭,這些均顯示病人生理機能已進入不可恢復的生命末期階段。

二、無效醫療概念:本案部分醫療人員認為對末期病人植入PPM並不適當;但有醫療人員認為此也屬於一種支持性療法,且若病人植入後病情穩定轉出加護病房,可釋放房床位給需要的病人,也符合正義原則。美國胸腔醫學會(American Thoracic Society, ATS)1991年提出對於無效醫療(medical futility)概念的定義[3],其中包括當病人已處於「永久植物人狀態」時,此時加諸於他身上的各種治療皆可被視為無效醫療,得予以終止或撤除。因此建議仍應考量病人整體狀況,以評估各該處置是否符合病人最佳利益(包括生活品質及疾病狀態)。

三、末期病人的家屬溝通:由於本案長子將醫師所提出的醫療建議視為是對病人「放棄治療」,此認知可能影響其做出不符病人最佳利益的判斷。針對長子提到病人積極且不輕言放棄的個性,醫療團隊可採取的會談技巧是,首先不質疑其感受和認知、對此表達同理與關懷,向家屬解釋不放置永久性節律器並不代表就是放棄治療,然後引導家屬思考,依照病人積極的性格,當他瞭解自己已是接近生命終點時、是否還願意追加這些醫療儀器來延命?或者病人更希望能夠保有最後的生活品質與尊嚴。透過這樣的討論,協助家屬以病人的最可能的偏好作為衡量醫療決策的依據,進而做出適切的決定。

伍、後續追蹤

病人持續臥床,意識狀況不佳(E1VTM1)。經醫療團隊評估後,移除暫時性經靜脈心律調節器(TPM)後,病人心跳仍可維持每分鐘約40下以上,經評估後,醫療團隊決定不再裝置永久性心律調節器(PPM)。後續病人順利出院,轉至呼吸治療病房(RCW)繼續接受照護。

參考文獻

1. 臺大醫院內部資料:「啟動生命末期照護意願徵詢之建議-成人版」。

2.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病人自主權利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89&kw=%e7%97%85%e4%ba%ba%e8%87%aa%e4%b8%bb /Accessed March 4,2025.

3. American Thoracic Society.(1991).Withholding and withdrawing life-sustaining therapy. American Reverse Respirate Disease. 144, 726-731.

建立者:黃昭惠  建立日期:2025/04/18 14:27:53
更新者:黃昭惠  最後更新日期:2025/04/18 14:5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