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元年份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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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刊月份 | 6月 |
| 季刊期別 | 6 |
| 文章標題 | 面對家屬要求中藥灌食時之臨床倫理與法律探討~ 內科加護病房倫理討論會 |
| 文章內文 |
面對家屬要求中藥灌食時之臨床倫理與法律探討
~ 內科加護病房倫理討論會
臺大醫院內科加護病房 / 林昌儒、古世基 整理 / 倫理中心蔡芸褘、黃昭惠、江翠如 PDF下載
壹、案情簡介(本案內容已經過改編)一名50多歲女性病人,具有糖尿病病史,平時服用口服降血糖藥物,並有自行服用保肝膠囊的習慣。疫情流行期間,她曾接種三劑新冠肺炎疫苗。其丈夫曾感染COVID-19,該名病人在後續就醫檢查中也發現同時感染SARS與COVID-19,當時並未使用抗病毒藥物,便返家休養。 返家四天後,病人因持續感到呼吸困難,再度至急診就醫,監測血氧濃度(SpO₂)僅89%,PCR檢測Ct值為17。因診斷為嚴重病毒性肺炎併急性呼吸衰竭,隨即入住加護病房,病情迅速惡化下緊急進行氣管插管,並轉至本院接受呼吸器及靜脈-靜脈體外膜氧合(VV-ECMO)支持治療。 病人歷經一個多月治療,期間多次進行影像與臨床評估,結果顯示雙肺已出現廣泛纖維化變化,無法進行肺臟移植,整體預後極差。醫療團隊隨後召開家庭會議說明病情,家屬於會中表達希望能嘗試以中藥治療。
貳、問題討論一、 當病人或家屬要求要使用輔助及另類療法時,醫療人員該如何處理? 二、 當輔助及另類療法在西醫體系中是否屬於醫療業務?醫護人員要不要協助施行輔助及另類療法?
参、資料查考及臨床應用一、 名詞定義: 根據美國國家衛生組織所設置的「國家輔助暨整合療法中心」定義,輔助及另類療法乃是一群與常規醫療不同的醫療或健康照護系統、醫療處置或是產品[1]。 (一) 輔助療法 Complementary Medicine:係指與常規醫療併行的其它療法,例如,利用芳香療法(aromatherapy)以減輕癌症病人接受化學治療後所產生的不適。 (二) 另類療法 Alternative Medicine:係指取代了常規醫療的其它療法,例如,用中藥方取代常規醫療以治療急性缺血性腦中風。 根據研究顯示,約七至八成臺灣民眾曾使用輔助與另類療法。這類療法已不再是傳統印象中的偏方或密醫行為,隨著各種標榜保健功效的健康食品與產品不斷推陳出新,加上大量廣告行銷,儼然已成為主流。民眾多認為其理念較貼近自身對健康、長壽與疾病的理解,且因其訴求自然,更易被接受。此外,輔助與另類療法強調心靈層面的照顧,也是與現代醫學的重要差異。[1] [2]
二、臨床病人使用輔助及另類療法之倫理法律議題討論: (一)倫理:生命倫理四原則[3] 1. 尊重自主:確認病人已經被告知所有可能的醫療選擇,其療效、安全性與風險。 2. 不傷害:不應向病人推薦未經研究證實其有效性及安全性的任何療法,而且必須向其強調潛在的風險與傷害。 3. 行善:經常查閱相關的文獻資料、更新相關知識,找出真正有益於病人的療法。 4. 正義:使用無效療法,可能造成延緩常規治療、甚至加劇病情造成額外傷害,以致後續常規醫療時需要投注更多資源,造成浪費。 (二)法律議題[1]: 1. 是否屬醫療業務:宣稱具有醫療效果並由施行者施予在病人身上,即難逃「醫療行為」或「醫療業務」之事實。執行者身分我國法律是有嚴格限制,若造成傷害亦難逃法律責任。 2. 醫護人員協助施予:就應注意義務而言,醫護人員沒有施行義務,但有風險告知及說明之義務;醫師若是同意使用並協助施行且開立醫囑時,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3. 簽立切結書:可提供明確事實,確認此為病人或家屬自行用藥,並非出自醫師醫囑,具責任免除與限制之功能;若病人因而產生嚴重副作用或後遺症時,具有保障醫護人員阻卻違法的功用。 4. 護理人員協助灌藥:若家屬私自灌食中藥且護理人員不知情,則無需負責;若是病人或家屬已簽署使用輔助及另類療法用藥之切結書,也無需負法律責任,惟應對用藥「過程」善盡應注意之義務,若有疏失導致傷害,仍必須負相關責任。
三、臨床實務思考流程:臺大醫院臨床倫理委員會於2012年提出臺灣第一份訂有「醫療人員面對病人或家屬要求使用輔助及另類療法之建議處置原則」,可供臨床人員在面對類似情境時參考使用。此外,《報導者》於2017年亦曾將本院處置原則繪製為清晰的圖示,詳見下圖。
肆、蔡甫昌教授回應一、 對於西醫來言的另類或輔助療法,在其他文化脈絡下可能屬於該社會或風俗下的正統療法。在與病人或家屬溝通治療方式時,應注意保有文化敏感度,避免貿然且主觀地批判其他傳統或民俗療法。然而西醫醫療體系確實為當前我國的主流醫學,具有較完整的實證醫學基礎,醫療團隊在面對病人或家屬提出欲使用輔助或另類療法之需求時,仍有責任提醒他們現代醫學需以實證研究為基礎,對於缺乏科學證據之治療方式應持保留態度,並且,本院無配合提供之義務,善盡對於病人風險告知與提醒注意之義務。 二、 病人本人要求使用或家屬要求使用於病人身上,倫理上屬不同層次的議題;若為病人本人要求使用,當病人具有充分自主能力、瞭解所選擇治療方式之利益與風險,若醫師評估不致於帶來傷害或風險,在尊重自主原則前提下,經過對病人充分的告知與提醒後,則可尊重病人之自主選擇。若是家屬要求使用於病人身上,因屬於家屬代理決策,此時醫師則必須優先考量不傷害原則,謹慎地評估該療法不會對病人造成傷害、在能維護病人最大利益情況下,方得准許病人家屬自行使用。 三、 COVID-19疫情期間,中藥「清冠一號」曾被政府及民間認可採用,甚至納入健保給付;許多病房曾遇到過病人或家屬提出使用之要求。由於該中藥治療並未被納入衛福部的新冠肺炎治療指引當中,卻似乎被官方接受為可採用之治療方式、提供健保給付。未來若再有類似案例,或者可依循過往使用「清冠一號」的經驗,開放由醫師根據自己專業判斷、決定是否採用該治療方式。然而仍須提醒病人或家屬其可能帶來的副作用與風險。
伍、後續追蹤本案醫療團隊向家屬說明,本院未設置中醫部門,無法對所提供的中藥配方進行藥理分析或療效評估,並表示將尊重家屬意願,但相關風險與後果須由家屬自行承擔,醫護人員亦不會提供施予中藥協助。家屬經考量後,仍決定使用中藥並自行進行鼻胃管灌餵,過程中持續與醫療團隊保持溝通,並主動提供配方。病人之治療計畫仍維持既有的支持性照護,醫療團隊亦持續監測其整體生理狀況。惟後續病人病情仍持續惡化,最終宣告不治。
參考文獻1. 蔡甫昌、黃獻樑、陳彥元。病患要求施行輔助及另類療法所涉倫理問題。台灣醫學。2007;11(3):211-216。 2. 丁志音。誰使用了非西醫的補充與另類療法。台灣公共衛生雜誌。2003;22(3):155-166。 3. 邱宜君、楊惠君。另類療法成為醫療三不管地帶?[網頁]報導者網站;2017年10月25日 [引用於2025年6月20日]。取自:https://www.twreporter.org/a/complementary-alternative-medicine-regulation
【本案於2023年7月內科加護病房倫理討論會中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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