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元年份 | 2025 |
|---|---|
| 出刊月份 | 6月 |
| 季刊期別 | 6 |
| 文章標題 | 面對家屬堅持使用針灸治療之醫學倫理考量~臨床倫理諮詢案例 |
| 文章內文 |
面對家屬堅持使用針灸治療之醫學倫理考量
~臨床倫理諮詢案例
整理 / 臺大醫院倫理中心 蔡芸褘、黃昭惠、江翠如 PDF下載
壹、案情簡介(本案內容已經過改編)65歲的張先生本身為中醫師,經營中藥房多年,熟悉中藥與針灸治療。某日晚間在家中跌倒撞擊頭部,出現嘔吐與意識改變,緊急送至家裡鄰近的醫院急診,診斷為左腦合併腦室出血,經插管與緊急開顱手術後病情仍未改善。遂改轉本院持續治療,張先生的意識指數低(GCS:E1M1VT),需仰賴氣切與腦室引流維持生命徵象穩定。 張先生已婚,育有四名子女,目前主要由太太與長子負責照護。醫療團隊評估,雖然病人目前生命徵象偏於穩定,但意識恢復機會不高。住院期間,太太多次表達希望能採中西醫合併治療,並提出由自家中藥房調製的藥方。經醫師審視其成分後多屬一般藥膳(枸杞、紅棗、五味粉等),因此同意開立此醫囑,讓家屬自行管灌中藥讓病人使用。然而,家屬堅持此中藥需同步再配合針灸療法,並承諾施行過程中不會干擾既有醫療處置。另家屬亦提及,其他醫院已有中西醫整合治療的實例,期盼院方能尊重病人與家屬的治療信念,協助尋求合宜的配合方式。
貳、倫理法律問題諮詢當病人已無法以常規醫療改善時,家屬提出中醫療法,醫療團隊是否應尊重其文化信仰?醫師已經同意開立醫囑讓家屬灌食中藥了,此時家屬又提出屬於較為侵入性的針灸治療,醫師是否應該同意?若家屬簽署切結並由承諾由合格中醫師執行針灸,醫院是否仍需承擔相關責任?
參、照會意見(蔡甫昌委員回覆)一、本院(臺大醫院)並無設立中醫藥部門亦無合格之執業人員,原則上不適合於本院實施中醫藥療法或其他輔助及另類療法。然而若完全拒絕病人選擇不同於西方常規醫療之治療方法(包括不同文化民族對醫療的不同觀念),可能在文化上太過專斷,同時完全拒絕家屬提供他們相信對病人有幫助的療法,似不近人情。對此,本院臨床倫理委員會在2011年制定「醫療人員面對病人或家屬要求使用輔助及另類療法之建議處置原則」,提供醫療團隊參考。 二、 建議醫療團隊可針對病人病情,評估家屬所要求的療法,若經判斷該療法不至於對病人太過侵犯或帶來傷害,可以容許家屬自行執行,但建議事先簽署切結書。關於切結書之書寫,可參照「醫療人員面對病人或家屬要求使用輔助及另類療法之建議處置原則」其中建議要點,內容應包含四項認知:此療法非常規療法、病人或家屬自行決定、自行執行、後果自行承擔。 三、 若主治醫師同意病人家屬使用另類療法,執行時醫療團隊應避免介入,包含醫師不開立醫囑、護理人員不協助灌食等。另外亦建議醫療團隊注意執行時對隔壁病床的影響,避免隔壁病人家屬看到後有疑慮,或甚至表示也要嘗試等狀況。另有關中醫藥等相關另類與輔助療法,本院另設有「輔助暨整合醫學中心」,可提供相關諮詢。
肆、後續追蹤 家屬於簽署切結書後,邀請熟識之合格中醫師進入病房為病人進行針灸治療,針刺部位包含耳部、頭頂及眉間,治療過程中偶有少量出血,照護團隊持續觀察病人治療反應及有無不良反應,未見明顯副作用。後因家屬另有照護安排,遂辦理病人自動出院,轉院離開。
【上述案例之照會意見為2019年提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