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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年份 2025
出刊月份 9月
季刊期別 7
文章標題 臨床上遇到病人家屬不願代理醫療決策,下一步是?
文章內文

 

臨床上遇到病人家屬不願代理醫療決策,下一步是?

 

 

臺大醫院內科加護病房 / 沈庭安、郭耀文、古世基
整理 / 倫理中心 江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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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情簡介(本案內容已經過改編)

76 歲男性病人,曾於他院被診斷為盲腸腺癌並合併部分腸道阻塞,病理分期 pT3N1cM0,第 IIIB 期,並接受右半結腸切除術及輔助性化學治療。其後於外院時因拒絕自費腸道清潔藥物,未進行大腸鏡追蹤,以致盲腸腺癌後續狀況未能持續監測。病人無已知慢性疾病,平日獨居,意識清楚。此次因呼吸困難自行至本院急診就醫,因呼吸衰竭插管入住加護病房,診斷為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合併肺部纖維化、肺炎及急性腎損傷,並接受抗生素、類固醇等治療。

住院後2周:病人呈現意識混淆,右耳聽力減退,無法配合治療與指令,出現躁動並與呼吸器對抗,需使用精神安定劑,並採取使用四肢保護性約束及胸帶固定。病人曾一度自行拔管,改以 BIPAP 及高流量氧氣治療,惟7日後病人出現發燒及敗血性休克(Septic shock),再度接受插管治療。住院後3個月:病人仍然出現呼吸窘迫、呼吸急促和焦慮,並伴隨低血氧。發燒抗生素治療無效果,X光顯示肺部狀況越來越差(Increased opacity at bilateral lower lung)。因疾病預後不佳,照護團隊評估病人病情已符合末期診斷。

病人住院期間皆未見家屬探視,遂照會社工協尋家屬。經查得,病人獨居、屬低收入戶,無直系親屬,有手足但未保持聯繫。醫院多次聯絡病人手足未果,曾一度聯繫到病人之哥哥,對方表示多年未往來,並明言病人相關事務與其無關,也不願承擔醫療費用;透過警察單位聯繫到姊妹,也表示無意願到院簽署DNR(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同意醫院照流程處置醫療行為;若病人過世,也不會到院簽署喪葬委託。

 

貳、問題討論

一、 住院2周後:病人短期內經評估難以脫離呼吸器,關於是否進行氣切,應該由誰決定?

二、 住院3個月後:病人病情已符合末期診斷,臨床醫師是否可依「病人最大利益」逕行決定 DNR?

 

参、臨床倫理諮詢意見

因家屬皆明確表示不願出面參與醫療決策,本案加護病房醫療團隊遂照會臨床倫理諮詢小組。倫理諮詢委員建議,醫療團隊與社工應持續與家屬保持聯繫與溝通,並將所有聯繫歷程、回應內容及處理建議詳實記錄於病歷,以確保團隊行動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同時,針對涉及的兩個醫療決策時間點—氣切決策與DNR決策,倫理諮詢委員分別提供意見如下:

一、 第一次倫理諮詢意見:氣切決策(王暉智委員及劉政亨委員回覆)

(一)關於病人的醫療照護決策,應以其自主意願為原則。由於病人於住院初期意識清楚,目前意識不清之原因應為急性變化,應先尋求改善病人意識狀態,取得病人自主決策為優先。若意識狀態非短期內可改善,且出現危及生命或對健康有不可逆之重大傷害之病況,方能以緊急醫療之方式逕為醫療決策。

(二)照護團隊可先嘗試在病人清醒狀態下,確認其對氣切的意願並完成相關同意文件簽署。病人的自主決策能力可由醫療團隊綜合評估意識狀態,若有疑慮,建議照會精神專科醫師協助判定。若經醫療專業判斷,意識狀況難以在短期內回復,而維持傳統氣管內管插管之健康風險已高於氣切之風險,才應考慮由醫療傳隊代為決定進行氣切。

(三)當病人因病情影響無法自主決策甚至惡化時,則醫療決策仍須尋求病人之親屬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擔任其醫療決策代理人。若醫療決策代理人(親屬或關係人)不願意出面或無法提供明確決策方向,則醫療團隊應依專業判斷,基於病人的最佳利益做出適切臨床決策。

二、 第二次倫理諮詢意見:DNR決策(施至遠委員回覆)

(一)病人符合末期病人之定義,並由主責主治醫師確認其末期診斷;惟因最近親屬持續拒絕出面參與醫療決策,導致當前照護規劃與決策推動上遭遇困難。倘若病人病情急遽惡化,須進行急救醫療處置時,建議仍應依循常規醫療原則予以治療。同時建議醫療團隊可採「限時嘗試治療(Time-Limited Trials, TLT)」之概念,在設定觀察期間內提供適當之支持性治療,並依期間內之臨床反應與療效,作為後續是否持續或終止醫療介入的重要依據,以兼顧病人最大利益與醫療資源分配之公平正義。

(二)鑑於加護病房為珍貴之醫療照護資源,考量整體醫療資源分配之公平正義,如病人親屬遲不願意出面,建議如上所述,醫療團隊於執行急救措施或予以維生醫療時,依據專業判斷進行評估及適當的裁量空間,在有限資源下所確保照護之合宜性,以符醫學倫理原則 。

 

肆、蔡甫昌教授回應

一、 氣切決策:病人意識不清,且無代理人或家屬願意簽署侵入性同意書時,若醫療團隊依病人「最佳利益」判斷氣切為必要措施,基於治療必要性即可進行,此為適當之處置。為降低事後爭議,建議除主治醫師外,可再邀請第二位專科醫師或病房主任共同支持此項決策,以加強醫療專業判斷的正當性。

二、 DNR 決策:

(一)現行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DNR簽署有三種情況:病人本人簽署DNR意願書、最近親屬簽署DNR同意書、或無最近親屬時,由兩位專科醫師共同決定並照會安寧緩和醫療。

(二)目前實務上常發生有親屬但不願出面的情況,我國現行法規對此尚無明確規定,致使病人已屬末期仍必須承受心肺復甦術(CPR)等急救措施,造成專業與倫理上的衝突。本院臨床倫理委員會曾就此議題討論,民法與刑法專家見解有所不同:民法專家認為「已盡力尋找但家屬拒絕出面」可視為無最近親屬,由兩位專科醫師共同決定並照會安寧緩和醫療;刑法專家則持較嚴格見解,認為只要七類最近親屬在戶籍上仍存在,則不宜視同為無最近親屬。

(三)就醫療專業與倫理角度,建議若遇有親屬但不願出面的情況,病人病情已屬末期,宜回歸醫學適應症倘若已經判斷末期,就不應該施予急救。從倫理上看,無效或無益醫療本就不應加諸於病人身上,可考慮限時嘗試治療(TLT),如持續救治屬無效或無益,則以病人最佳利益原則處理。

三、 醫療決策支持建議:在法律尚未完善之前,醫院或許可考慮建立機構層級的相關指引,由機構提供醫療團隊專業決策之支持,以減輕臨床第一線醫療人員的壓力。長遠而言,也有助於進動修法,明確規範在家屬拒絕承擔責任時,醫師如何依法及依病人最佳利益進行決策。

 

【2025年7月內科加護病房倫理討論會中提出討論】

 

建立者:江翠如  建立日期:2025/10/16 13:30:03
更新者:江翠如  最後更新日期:2025/10/16 17: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