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元年份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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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刊月份 | 9月 |
| 季刊期別 | 7 |
| 文章標題 | 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之倫理考量 |
| 文章內文 | 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之倫理考量
文 / 臺大醫院倫理中心 杜俐瑩、蔡甫昌PDF下載
壹、前言近期國內器官捐贈爭議新聞引發社會關注,媒體報導北部某醫院執行器官捐贈的過程中,檢察官到場相驗時,捐贈者尚未撤除維生設備,家屬質疑醫療團隊在心跳尚未完全停止前,就將病人推入手術室進行相關準備。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以下簡稱器捐病主中心)澄清此案件在醫療、倫理與法律三面向皆符合法規與專業原則,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donation after cardiac,DCD)程序依循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審慎執行,並符合死亡判定法規,唯在與司法機關初步聯繫階段,溝通過程容有精進空間,器捐病主中心爰召開專家會議,研議行政流程及相關機制,提供衛福部未來修訂相關作業指引之參考依據[1]。
貳、屍體器官捐贈流程的差異現行臨床實務中,屍體器官捐贈的來源主要分成兩類,較為常見的是腦死器官捐贈(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DBD),我國「腦死判定準則」共14條,須符合每一條準則,方能完成腦死判定程序,確認大腦包含腦幹功能完全且不可逆喪失,病人雖由機械通氣與藥物維持心跳,但已不具任何意識或自主生命徵象,關於腦死判定之探討,讀者可參閱本季刊第5期文章「器官捐贈腦死判定:法律、行政與倫理~劉治民醫師專題演講紀要」。 DBD的主要優勢在於摘取前可對器官功能進行完整評估,並將溫缺血的時間降至最低,器官品質相對穩定,受贈者長期預後良好。我國「腦死判定準則」具體明確,在醫學界已有廣泛共識,被視為目前最具可行性與成效的器官來源。然而,若從倫理與文化角度審視,DBD的推動仍面臨顯著挑戰,即便大眾對器官捐贈已有基本認知,避談生死的文化仍常引發疑慮,尤其「腦死是否等同真正死亡」的爭議,使社會及宗教層面的接受度有限,在推廣器官捐贈時,如何兼顧病人自主與家屬意願,同時實踐挽救更多生命的行善原則,皆為核心倫理課題。 另一類屍體器官捐贈的來源為DCD,衛福部在2017年12月正式公佈實施「 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臺灣所開放執行的DCD為馬斯垂克分類中的第三類(撤除維生醫療)與第四類(維生中腦死病人心跳停止),屬控制下的 DCD類型[2]。至於第一類「發現時已心跳停止(found dead)」及第二類「目睹其心跳停止(witnessed cardiac arrest)」均為非預期之心跳停止,分類上屬「非控制下(uncontrolled)之DCD」,我國之指引則尚未開放。當病人不再接受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或已撤除維生醫療之病人,其心跳自然停止後,應有5分鐘之等候觀察期以確認無收縮性血壓或心搏性心率,醫療團隊才能判定死亡,方能讓負責移植的團隊進行器官摘取與移植作業[3]。DCD的核心在於時間上的急迫性:一旦體循環終止,器官立即進入缺血狀態,其功能迅速下降,尤其肝臟與腎臟對缺血極為敏感,因此,醫療團隊必須在極短時間內完成死亡判定並啟動手術,以最大限度保存器官功能,提升移植成功率。此一與時間賽跑的醫療情境,臨床操作上高度緊湊,也因此成為社會觀感與倫理爭議的焦點之一。 DCD短期移植成效與DBD相似,並有望擴大捐贈來源,可為更多等待器官的病人爭取到更多的機會[4]。在尊重末期病人自主權及善終前提下,醫療團隊應向家屬完整說明器官捐贈作業流程及病人可能之反應,撤除末期病人維生醫療之地點,得由施行醫院視捐贈者及醫院條件規劃,儘可能在撤除維生醫療前給予家屬與病人告別的時間[3]。 因此,無論執行DBD或DCD,器官摘取手術的前提皆是確認病人已經死亡,這兩類的差異不僅在技術流程,更涉及死亡判定標準、醫療行為的倫理邊界,以及社會對醫療制度信任的建構與維繫。從倫理的角度而言,任何器官捐贈的推行,必須在死亡判定嚴謹、溝通過程透明,以及尊重病人與家屬決策的前提下,兼顧醫療效益與社會正當性。
參、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DCD)之倫理考量關於DCD倫理議題,依據「生命倫理四原則」(The Four Principles Approach to Bioethics)分析如下: 一、尊重自主原則(Respect for Autonomy) 協助病人或家屬做出知情決定,尊重自主是核心,醫療團隊必須確保病人或家屬充分理解DCD的程序、限制及與DBD的差異,清楚說明對病人可能的影響、風險以及對器官捐贈的益處,並尊重病人及家屬的決定[2]。 二、不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 DCD進行過程中,不因捐贈需求而對臨終病人造成額外痛苦或加速死亡,嚴格遵守我國DCD作業參考指引「心臟停止後觀察等候期」的規範,確保符合死亡判定流程,避免出現心臟尚未完全停止即摘取器官的爭議。 三、行善原則(Beneficence) 醫療團隊需在促進病人最佳利益與尊重捐贈器官心願之間取得平衡,器官捐贈可挽救等待移植者的生命,體現對他人福祉的促進價值,但仍須尊重並支持捐贈者及其家屬的自主決定。 四、正義原則(Justice) 確保DCD與DBD的器官公平分配,避免因捐贈來源不同而影響受贈者的公平性,同時亦須保障捐贈者及其家屬在決策過程中的權益,包括程序透明與法律保障。醫療資源投入DCD的效益,亦應與其他公共健康需求進行平衡,以落實分配正義。
肆、結語DCD為現代醫療在拯救生命上的重要進展,但同時面臨宗教文化價值、國民對器官捐贈態度、與對醫療社會體系之信賴…等倫理挑戰。雖然臺灣社會已推動器官捐贈多年,但全屍入葬等傳統觀念仍深植人心,且家庭間缺乏事先溝通,家屬在面臨死亡決策時,尚須承受資訊不足與心理壓力。因此,社會對醫療制度與死亡判定的信任顯得格外關鍵,若缺乏充分理解,加以媒體聳動報導,可能削弱社會信任。 衛福部與器捐病主中心已制定DCD操作指引,使醫療團隊能有所依循,同時期盼能消弭民眾對於DCD的顧慮[3][5],然而倫理實踐不僅止於程序合規,更需兼顧家屬的情感需求與文化期待,唯有醫療團隊在溝通與關懷上持續努力,並與媒體及社會共同推動信任建構,才能促進器官捐贈制度在技術與倫理層面的穩健發展。
參考文獻1.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針對媒體報導「器官捐贈程序爭議」一案之說明,2025。https://www.tosrpapc.org.tw/xmdoc/cont?sid=0P169331317214634886&xsmsid=0P008623086253508127 查閱日期:西元2025年9月22日。 2. 黃馨葆、蔡甫昌:循環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之倫理與法律議題。台灣醫學 2019 ;23:413-24。 3. 衛生福利部: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2017。 4. 蔡甫昌、周昱辰:新生兒器官捐贈倫理分析。台灣醫學 2025 ;29:510-6。 5. 鍾孟軒:台灣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DCD)現況為生命與時間極限賽跑。植愛半年刊 2024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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