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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年份 2026
出刊月份 6月
季刊期別 10
文章標題 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經驗分享~癌醫中心分院徐紹勛副院長專題演講紀要 Organ Donation After Circulatory Death:Clinical Experience and Practical Insights ~ A Special Lecture by Vice Superintendent Hsu, Hsao-Hsun of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Cancer Center
文章內文

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經驗分享

~癌醫中心分院徐紹勛副院長專題演講紀要

Organ Donation After Circulatory Death: Clinical Experience and Practical Insights

~A Special Lecture by Vice Superintendent Hsu, Hsao-Hsun of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Cancer Center

 

講者 / 臺大醫院癌醫中心分院 徐紹勛

整理 / 臺大醫院倫理中心 杜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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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臺大醫院倫理中心於2026年3月18日特別邀請癌醫中心分院徐紹勛副院長,主講「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經驗分享」專題演講。徐副院長為國內外知名之肺移植專家,現任臺大醫院癌醫中心分院副院長,並為臺大醫學院醫學系外科教授,長期投入活體肺葉移植領域研究,2022年10月帶領臺大醫院團隊成功完成臺灣首例親屬捐贈活體肺葉移植手術,為國內器官移植醫療發展樹立重要里程碑。

本次演講聚焦於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donation after circulatory death,DCD)之發展歷程與現行推動模式,並從實務執行角度探討死亡判定程序及倫理議題,透過臨床案例與國際經驗分享,進一步分析我國推動DCD所面臨之制度挑戰與未來發展方向。以下紀要內容經發言人確認,提供讀者參考。

貳、DCD的分類與臺灣現行推動模式

屍體器官捐贈的來源主要分為腦死器官捐贈(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DBD)與DCD兩類。相較於較為常見的DBD,臺灣發展DCD主要是為應對長期以來器官捐贈來源不足的困境,DBD係於判定腦死後,利用藥物與儀器維持捐贈者的心跳與血壓以保護器官功能,而DCD則是針對無法進行腦死判定的病人,在循環停止並宣告死亡後才進行器官摘取。根據馬斯垂克分類(Maastricht Classification),DCD可分為四類,其中第一類(Type I)「發現時已心跳停止(found dead)」及第二類(Type II)「目睹其心跳停止(witnessed cardiac arrest)」屬於不可控之死亡,分類上屬非控制下(uncontrolled DCD)之捐贈類型;而第三類(Type III)「撤除維生醫療(withdrawal of life-sustaining therapy)」及第四類(Type IV)「維生中腦死病人心跳停止(cardiac arrest while life-brain dead)」則是控制下(controlled DCD)之捐贈類型,目前臺灣開放執行Type III及Type IV,並以Type III為主要推動模式,此類型係指病人在末期疾病或不可逆重症情況下,經醫療團隊與家屬充分溝通後決定撤除維生醫療,並於預期死亡發生後進行器官捐贈,其死亡歷程與捐贈流程較具可預測性與可控性,亦為國際間推動DCD最主要的模式。

參、DCD執行流程中的倫理原則與技術挑戰

實務上病人須先經兩位專科醫師評估,確認為不可治癒之末期病人,且死亡於近期內已無法避免,在此基礎上,若病人本人或家屬表達捐贈意願,醫療團隊始得依照程序規劃撤除維生設備,並進入後續捐贈流程。由於DCD涉及生命末期醫療決策與器官捐贈之雙重倫理議題,撤除維生醫療之決定必須以病人最佳利益為考量,不應受到器官取得需求影響,確保終止維生醫療與器官捐贈決策之獨立性,避免利益衝突,並維護社會大眾對器官捐贈制度之信賴。

其中,最具倫理意義的關鍵環節為心跳停止後的觀察期(No-touch Period),當病人循環與呼吸功能停止後,醫療團隊須等待一段預定時間,期間不得進行任何可能恢復循環功能之處置。現今多數國家參考美國醫學研究院(Institute of medicine)建議,將觀察期訂為5分鐘,目的在於確認病人循環與呼吸功能已持續停止,且不會自行恢復,而為死亡之宣告。該程序係基於死亡捐贈者原則(dead donor rule),即確保器官摘取必須發生於病人死亡之後,且捐贈者的死亡非因器官摘取行為造成,透過明確且可驗證的死亡判定程序,維護病人尊嚴與自主權,同時為器官捐贈制度建立重要之倫理正當性基礎。醫學研究指出,自發性循環恢復通常發生於循環停止後極短時間內,超過數十秒至數分鐘後再度自行恢復的可能性極低,因此多數國家採取5分鐘觀察期作為死亡判定標準,已屬極為慎重且合乎法律與倫理的選擇。

除了確保死亡判定符合倫理與法律原則外,技術上的挑戰始終是DCD能否成功的關鍵,其中最核心的要素為溫缺血時間(warm ischemia time,WIT)的控制。不同於DBD於器官摘取前仍可透過維生系統維持循環功能,DCD捐贈者於循環停止後,器官即逐漸進入缺氧與缺血狀態,進而影響移植後器官功能及受贈者預後。溫缺血時間越長,器官損傷程度越高,且不同器官對缺血的耐受程度亦有所差異,例如肝臟對缺血時間較為敏感,耐受時間為45分鐘之內,肺臟及腎臟則具有較高的耐受性,可達1至2小時。因此,完成死亡宣告後,移植團隊必須於最短時間內完成器官摘取、灌流與保存程序,以降低缺血性損傷並提升移植成功率。

肆、DCD實務案例與國際發展經驗

徐副院長進一步分享臺大醫院實際執行DCD之經驗。個案為一名37歲男性病人,原規劃進行DBD,但在手術室進行器官摘取準備過程中突發心跳停止,經急救仍無法恢復自主循環功能,醫療團隊即按既定流程迅速轉換為Type IV的DCD程序,為使器官維持灌流,透過手動心臟按摩促進血液循環,使肝素(Heparin)得以分布至全身,並在法定5分鐘觀察期後進行器官摘取,最終成功完成肺臟與肝臟捐贈,受贈者術後恢復情形良好。此案例顯示,完善的DCD作業流程與跨專業團隊間的協調合作,不僅可確保死亡判定與器官捐贈程序之合法性與倫理正當性,亦能在突發臨床情境中提升器官可用性與捐贈成功率。

在技術發展方面,國際間對DCD的研究已逐步延伸至器官維護與功能評估等更進階領域,其中,英國發展出常溫區域灌注(Normothermic Regional Perfusion,NRP)技術,在病人死亡宣告後,先阻斷其腦部血流,再透過體外循環系統(如 ECMO)對腹腔或胸腹腔器官進行常溫區域灌流,以減少缺血性損傷並提升器官利用率。然而,此項技術引發許多倫理爭議,主要聚焦於NRP執行過程中如何永久性阻斷腦循環,以確保死亡判定之不可逆性。

英國推動DCD心臟移植前,歷經多年動物實驗與臨床研究累積,並透過持續的專業討論與社會溝通,逐步建立制度基礎與公眾信任,目前DCD捐贈量已占全體捐贈的40%,成為重要的器官來源,顯示在完善法規與社會共識支持下,推行DCD具有相當發展潛力。

伍、結語:臺灣DCD發展之挑戰與展望

雖然目前國內已有多家醫療機構累積DCD執行經驗,但在法律規範、社會認知及醫療實務層面仍面臨諸多挑戰,如何建立更明確的死亡判定與捐贈程序規範,是未來制度發展的重要課題。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刻正研修相關指引,期降低第一線醫療人員之法律疑慮。

隨著器官保存技術及移植醫學持續進步,未來如DCD心臟移植等新興技術之導入,仍應建立在嚴謹的科學證據、臨床研究及倫理審查基礎之上,並落實法規遵循及充分社會對話取得共識,相較於追求技術突破,更重要的是確保制度運作具備透明性、公正性與社會可接受性。

徐副院長強調,DCD制度的推動不僅是增加器官來源的策略,更牽涉死亡判定、病人自主、末期照護及社會信任等多重倫理議題,唯有透過持續的倫理對話、制度精進及社會溝通,方能在擴大器官捐贈機會的同時,維護生命末期照護品質與社會大眾對器官捐贈制度的信任,使病人於生命終點所展現的捐贈意願得以在合法、合乎倫理且受尊重的框架下實現,為等待移植的病人帶來新的生命契機。

(感謝講師授權記錄演講內容與季刊刊載,其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歸屬講師本人。)

DOI: 10.30276/NTUHECQ.202606_(10).0013

建立者:杜俐瑩  建立日期:2026/07/02 17:12:57
更新者:杜俐瑩  最後更新日期:2026/07/09 08: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