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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年份 2026
出刊月份 6月
季刊期別 10
文章標題 從非法器官仲介案到移植永續:我國《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專法》之立法突破與倫理治理展望 From Illegal Organ Brokerage to Sustainable Transplantation: Legislative Breakthroughs and Ethical Governance under Taiwan's Act on Combating and Preventing Organ Harvesting
文章內文

從非法器官仲介案到移植永續:

我國《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專法》之

立法突破與倫理治理展望

From Illegal Organ Brokerage to Sustainable Transplantation: Legislative Breakthroughs and Ethical Governance under Taiwan's Act on Combating and Preventing Organ Harvesting

 

文 / 蔡宏斌1、王遠平2

1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

2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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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2026年定讞及行政廢照之陳堯俐醫師非法器官仲介案為起點,深刻探討我國器官移植體系面臨的結構性供需困局。分析顯示,截至2026年5月底,全台等待移植者達11,687人,而器官供給嚴重不足,病人的「脆弱性」成為非法跨境移植的溫床。為此,本文深入剖析跨黨派立委提案、並於2026年6月舉辦公聽會之《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專法》草案,闡明其在刑罰刑度、追訴時效、專業懲戒、舉證責任、金流防制及除罪化機制上的七大立法突破,並直面跨境執法的司法互助與金流斷點等實務挑戰。最終,呼籲我國應從量能治理、監管治理與倫理治理三大維度,建構兼顧防弊與興利的永續生態系,以實現世界衛生組織與《伊斯坦堡宣言》倡議之「移植自給自足」目標,重建移植醫學之社會公信力。

壹、器官仲介的新聞與司法行政新進展

器官移植乃是挽救器官功能衰竭病人生命之重要醫療介入措施,然而在長期供給嚴重匱乏的背景下,跨境器官移植與黑市交易的陰影始終揮之不去。近日,我國移植醫學界與司法界發生了一項具備里程碑意義的指標性事件:曾任職於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的資深名醫陳堯俐,因涉及跨國非法器官仲介案,經內政與衛生主管機關嚴厲處分,由衛生福利部於2026年6月2日證實,經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認定其行為嚴重違反醫學倫理與法令,決議永久廢止其醫師證書,使其無法再於臺灣行醫[1]。其當時任職之醫院亦在第一時間發布聲明,正式終止與其之聘僱關係。此案不僅是我國首例醫事人員因仲介跨境器官移植而遭受永久廢除執業執照之行政處分,更為臺灣移植醫學倫理與公信力的維護劃下了最嚴厲的紅線。

回顧本案之司法判決,該案於2026年2月迎來刑事二審定讞[2]。法院審理查明,陳堯俐利用門診看診之權威,獲取急需肝臟或腎臟移植但短時間內在臺灣無法獲得器官的重症病人信任,暗中將病人轉介給合作之中間人。臺灣端集團負責「吸客」與「前端準備」,收取款項、簽署合約及協調赴陸事宜;對岸中國大陸端則由青島大學附屬醫院器官移植中心主任臧運金,以及長沙市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器官移植科主任明英姿等人負責「供體匹配」與「手術執行」。本案之收費高昂且分配精細,肝臟移植者每人收取新台幣500萬至750萬元不等,腎臟移植者則收費300萬至350萬元不等。其中,付給對岸黑市的器官供體費用分別為腎臟約人民幣20萬元、肝臟約人民幣35萬至40萬元。餘款則用於支付對岸醫師之手術報酬、中國當地醫院住院費、地下金流洗錢費用以及臺灣集團之分帳。本案不法仲介所得高達2,037萬元,其中陳堯俐個人即分得1,466萬元。

在司法裁量上,法院最終判處陳堯俐有期徒刑2年,併科向公庫支付500萬元罰金,且依法沒收1,466萬元之個人不法所得。然而,因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轉介手術地點為中國合格醫院、尚無證據證明涉及「強摘器官」,最終給予緩刑5年。此項緩刑判決在社會上引發了對於處罰力度的廣泛討論。許多法律學者與人權組織指出,現行法律架構對於此類跨國結構性犯罪,在實務裁量上極易流於輕判或予以緩刑,難以對核心涉案者形成實質的重刑嚇阻。這起案件不僅暴露了個別醫師的「道德失範」,更將我國在打擊跨境非法器官交易、黑市地下金流監管,以及國內器官供給政策上的多重制度性漏洞徹底揭露出來。

貳、非法器官交易的國際倫理規範與臺灣現行法之落實困局

針對非法人體器官交易之防制,國際社會早已建立高度一致的倫理與人權疆界。世界醫學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WMA)於2000年公布《人體器官與組織捐贈與移植宣言》,明確指出「付費給以移植為目的之器官或組織捐贈必須被禁止」,財務上的動機將危害做決定者的自願性及器官組織捐贈的利他基礎,且根據付費能力來決定醫療資源之獲取亦嚴重違背公平正義原則[3]。此後,2008年由全球移植醫學與生命倫理學者共同發起的《伊斯坦堡宣言:反對器官販運和移植旅遊》,更將「器官販運」與「移植旅遊」定性為違反人類尊嚴之行徑[4]。該宣言指出,移植商業化主要以貧窮與弱勢的捐贈者為獵取對象,將跨國界的階級不平等轉化為器官買賣的動力,導致無情的不平等與不正義,應全面予以禁止。

為呼應國際倫理指引,臺灣曾於2015年7月1日施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大幅度修正,確立了第12條之「無償原則」與第16條非法仲介的刑事責任。無論在國內或境外,凡「獲取對價而仲介安排提供器官」者,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修法亦增訂了第10條第4項,強制要求境外接受移植回台的病人必須向國內醫院進行完整通報(提供器官類目、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試圖以「透明化(transparency)」策略來監管跨境醫療仲介[5]。

然而,法規的良意在實務落實上面臨巨大的「透明化」盲點與監管灰色地帶。監察院於2019年提出的調查報告與糾正案直指,臺灣高達80%的境外移植案例在回台後未依規定完整通報,且政府缺乏實質的跨國查核能力[6]。最令人震撼的證據隱藏在健保大數據的勾稽中:以2017年為例,在健保系統中申報器官移植後門住診追蹤並長期領取「抗排斥藥物」的患者計11,844人中,竟然高達2,940人在國內「查無任何合法移植紀錄」。這近三千名的境外移植「黑數」,長期隱匿在健保體系與法律監管的雙重盲區中,顯現出在缺乏實質「器官溯源審查」的機制下,現行的「事後通報制」極易流於形式,無法有效防阻國人跨境尋求來源不明的地下器官[6]。近六年經清查並由醫院完成系統登錄之境外移植術後追蹤資料則顯示,登錄個案數未見持續上升,且近年已有回落。此一趨勢顯示,後續治理重點應由單純估算人數,轉向提升通報完整性、登錄一致性、器官來源溯源及高風險個案監測,以強化制度性防範。

參、我國《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專法》之立法進度與突破性變革

在陳堯俐案的司法與行政罰塵埃落定後,臺灣各界深感單憑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不足以應對日益專業化與隱蔽化的跨國器官買賣犯罪鏈。為接軌國際人權標準並全面防堵灰色漏洞,立法院開始加速推動另立專法。「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法草案」由立法委員許智傑、林思銘、陳昭姿等跨黨派共同提案,獲得35位委員跨黨派連署,並於114年1月3日順利通過一讀,目前已送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7]。隨後,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林月琴於115年6月17日召開公聽會,朝野立委、衛福部與法務部官員、法律學者與倫理專家齊聚,針對法案的具體條文與執行可行性進行了深度的論辯與攻防[8]。此專法的核心立法方向相較於現行法,展現了七大突破性變革[表一]:

第一,大幅提高刑罰刑度與罰金。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非法買賣或仲介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實務上涉案者極易獲判緩刑(如陳堯俐案之宣告緩刑5年)。專法草案研擬將刑度大幅提高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全面限縮緩刑空間,罰金亦由現行的30萬至150萬提高至100萬元以上,藉此施以實質重刑以達刑事嚇阻之效。

第二,排除刑事追訴時效限制。比照現行國際公約對反人類與酷刑犯罪之規定,專法主張活摘與黑市仲介等嚴重侵害人權之罪行,不受現行刑法追訴時效之限制,實施「終身追責」,確保犯罪集團成員無論時隔多久皆須面臨法律之追訴。

第三,剝奪專業資格與多重制裁。專法課予行政機關主動制裁之權,涉案醫事人員一律「永久廢除執照」;另對於協助提供洗錢、收取款項或以醫療諮詢包裝非法仲介行為之生技公司、顧問公司等,實施嚴厲的財產制裁與出入境管理,以徹底斬斷共犯結構。

第四,舉證責任倒置與「強制器官溯源審查」。專法將現行的「事後通報制」升級為「實質查核制」。未來,高風險地區之境外移植病人或仲介者,必須自行舉證自明其器官來源為「無償合法」,並提供手術當地官方出具之無償捐贈、來源非死刑犯、非活摘之官方證明。若未通過審查或涉及非法交易者,衛福部將直接對接執法機關啟動刑事調查。

第五,金流防制之穿透審查。專法將非法人體器官交易納入《洗錢防制法》之重大犯罪監管,賦予金融情報中心(FIU)與司法檢調機關進行穿透性審查的權力,得以沒收涉案相關公司、生技顧問機構以及背後隱形「實質受益人」之全部不法財產。

第六,污點證人與免刑減刑誘因。鑑於器官買賣涉及高度隱蔽之集體默契,專法增設除罪化機制,提供病人、家屬或基層涉案人員免刑或減刑之誘因,鼓勵其擔任污點證人以供出核心仲介組織,打破攻守同盟。

第七,犯罪定性與高度之提升。專法將非法器官買賣與活摘行為,由單純醫療倫理或經濟經濟犯罪之高度,正式提升為國際法上之「反人類與酷刑罪」高度,彰顯我國捍衛普世人權之核心決心。

肆、跨境執法之實務斷點與跨部會查核挑戰

儘管《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專法》在立法層面建構了極為嚴密的防線,然而在司法與檢警跨境偵查之實務執行上,我國仍面臨四大難以迴避的嚴峻挑戰。首先是「兩岸及跨國司法互助的實質阻礙」。我國跨境器官移植之熱點多集中於中國大陸及東南亞地區。當我國檢警依據司法互助協議要求對岸或境外主管機關提供涉案醫院病歷、確認器官捐贈證書之真偽、或核對涉案境外醫師之真實身分時,常因政治因素、管轄權爭議或當地執法機關之消極態度,導致請求石沉大海,難以跨國取得關鍵證據。

其次是「境外證人與病歷證據之證據能力斷點」。我國《刑事訴訟法》高度強調「嚴格證據主義」與「被告之交互詰問權」。在跨國案件中,檢警往往只能取得病人帶回的「紙本病歷摘要」。在海外醫院拒絕證實、且無法透過正式司法互助管道核對其真實性的情況下,這些關鍵病歷摘要在臺灣法庭上極易被認定不具證據能力。此外,受害者或關鍵證人均身處境外,檢警無法傳喚其出庭或進行交互詰問,導致起訴與定罪在實務上極端困難。

再者是「多元金融與黑市洗錢管道之追查盲區」。在陳堯俐案中,犯罪集團為躲避臺灣洗錢防制監管,將高昂的手術費用包裝成「生技醫療諮詢費」,並透過兩岸黑市地下匯兌網絡流動。更具挑戰性的是,隨著金融科技發展,跨國器官仲介集團已開始大量採用泰達幣(USDT)等虛擬貨幣或高度去中心化之跨境電匯進行款項交付,這使得金流在虛擬空間中產生無數斷點,我國檢調機關在缺乏跨國交易所合作的情況下,極難進行資金的實質穿透與查扣。

最後則是「跨部會查核與常態性通報機制之整合困局」。本項專法之執行涉及高度跨部會之權責劃分:刑事追訴與洗錢防制管轄權歸屬法務部;境外移植通報、行政裁罰與醫師懲戒權歸屬衛福部;金融流向清查則屬金管會及洗錢防制辦公室。目前,各部會對於如何建立常態性之「跨部會聯合查核與即時警示機制」,在權責劃分與大數據系統對接上仍有不同意見,資訊庫之間之斷裂亦成為科技防漏之破口,亟待行政院進行高層級之實質整合。

伍、移植自給自足與永續治理:增量、監管與倫理三位一體

處罰違法醫師與推動刑事專法固然是維持醫學誠信與社會公平的底線,但若要從根本上杜絕非法器官黑市的生存土壤,國家政策必須採取積極的「興利」措施。器官買賣存在的根本推力,源於我國合法移植器官供需的極端失衡。截至2026年5月底,全台等候器官移植的有效登記人數高達11,687人,其中等候腎臟者8,564人、眼角膜者1,526人、肝臟者954人為絕對大宗。相較之下,同期的器官捐贈個案僅有腎臟67例、角膜200例、肝臟31例。以腎臟移植為例,這意味著等候者與捐贈者之比例高達128比1,供需比低至僅約0.78%。在看不見終點的10至20年漫長等候中,面臨死亡威脅與長期洗腎煎熬的病人,其決策極易受限於生存焦慮,陷入《伊斯坦堡宣言》所定義的「極度脆弱性(Vulnerability)」中[4]。當國內合法體制失靈、病人因絕望而鋌而走險時,非法仲介便趁虛而入。因此,要打破器官短缺與移植旅遊的惡性循環,我國必須以「自給自足」與「永續發展」為核心,從三大治理層面著手[9]:

一、量能治理(Capacity Control)——擴大合法供給與優化臨床流程

首先,應立即檢討我國現行活體器官捐贈法規中的內在不平等待遇與年齡桎梏。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存在明顯的標準不一致:活體肝臟捐贈範圍容許「五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姐夫、弟媳等),然而對患者基數最大、等候時間最長的活體腎臟捐贈,卻嚴格限制於「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此種差異在現代醫學與倫理上缺乏合理化解釋,更對「多囊腎」等遺傳性腎病家庭極為不公(因血親多為潛在帶因者或患者,根本不適合捐贈)[10][11]。政府應修正該條例第八條,將腎臟捐贈資格擴大至「五親等以內之姻親」,為無數遺傳性腎病家庭開啟合法的活體配對希望。同時,應將捐贈年齡由現行的20歲下修至18歲,以與我國新制《民法》之成年年齡同步,尊重青年人對自身器官的自主處分權[10]。

其次,應大力推動「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DCD)」流程之優化。DCD是我國近年來開闢的重要大愛捐贈來源,但在臨床實務上,醫療端「搶救黃金時間、保存器官可用性」之天職,常與司法檢察官「相驗及判定死亡基準、保全刑事證據」之程序發生衝突。應建立跨部會溝通平台,精進醫療與司法行政之對接。在維持死因判定無涉與保全關鍵證據之前提下,加速「檢察官開立同意書」之行政節點,縮短判定時間、優化流程,以實質支持醫療現場的大愛器捐救人職責。

DCD 的推動,必須建立在清楚、可追溯且具倫理正當性的生前意願表達之上。因此,國家除完善臨床判定、撤除維生治療、死亡認定、家屬溝通與器官取得流程外,也應善用資通訊科技,將器官捐贈聲紋卡與線上簽署流程整合。過去一年半線上簽署量成長 127%,已證明數位化工具有助於擴大民眾參與並降低簽署門檻[12]。下一階段更應結合《病人自主權利法》修法,將器官捐贈意願納入預立醫療決定書之正面表列項目,使民眾能在 ACP 與預立醫療決定過程中,同步表達對生命末期照護與器官捐贈的選擇,進而為 DCD 建立更完整的法制、倫理與臨床執行基礎。

此外,針對長遠的「異種移植(Xenotransplantation)」技術,如近年國際上備受矚目的基因改造豬腎移植(包括2021年紐約大學之54小時腦死患者實驗,以及2024年美國男子斯萊曼成功移植後存活近2個月之臨床突破[13]),我國學界與公眾雖應保持技術前瞻,但也必須進行理性的「期待管理」。異種移植在大規模臨床應用上仍面臨嚴峻的基因排斥反應、人畜共通傳染病控制以及深層倫理爭議,在技術成熟前,我國政策仍應以優化與擴大本土同種器官捐贈體系為絕對優先。

二、監管治理(Regulatory Control)——精進大數據勾稽與跨境溯源

國家應全面精進境外移植之追蹤監管。衛福部與健保署應透過醫學資訊系統,自動交叉比對「抗排斥藥物領取大數據申報紀錄」與「器官捐贈移植整合系統」。一旦系統警示患者長期領取抗排斥藥物卻「查無國內合法移植紀錄」時,應立即啟動行政調查。同時,強制落實境外移植通報機制,對未詳實通報或涉嫌造假的病人、主治醫師或醫療機構施以重罰,並將通報完整度與誠信度列為醫學中心評鑑之關鍵指標,以數位科技防堵境外移植黑市監管盲區。

三、倫理治理(Ethical Governance)——嚴格審查與維護自主誠信

活體捐贈資格之放寬,必須以嚴密且獨立的倫理與心理防線為前提。應於各大移植醫院建立「獨立倫理審查委員會」,由法律、倫理、社會公正人士及非移植科之醫學專家組成,徹底排除潛在的隱性金錢交易或家族權力壓迫。同時,應由專業臨床心理團隊進行深入之心理與社會評估,確保捐贈者出於完全自願。最後,必須落實對捐贈者長遠健康福祉之完整知情同意與長期追蹤,並切實保障其未來若自身或三親等內血親需移植器官時之「優先排序權」,建立一個公平、互惠且值得社會大眾信任的利他捐贈機制。

陸、結語

陳堯俐醫師非法器官仲介案的爆發與最終的撤銷執照處分,對臺灣社會而言,不應僅被視為個別醫事人員道德失範的違法懲處,而應被視為我國整個器官移植與人權保護體系的一次嚴峻壓力測試。廢除執照與刑事制裁固然能彰顯國家打擊跨國器官買賣犯罪的決心,但若改革的腳步僅止於對個人的懲罰,在國內器官資源嚴重短缺、供需黑洞依然高企的制度缺口下,下一個非法仲介黑市仍將在同一個缺口中死灰復燃。

器官移植體系的健全與永續,關乎生命的平等與社會的誠信。當前《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專法》在立法院的跨黨派推動與公聽會的深度研討,為臺灣開啟了從法制高度接軌國際、防堵跨境犯罪的重要歷史轉機。然而,打擊犯罪之「防弊」僅能建立安全的外在屏障,唯有配合修法放寬活體捐贈範圍、優化臨床DCD流程、建立跨部會聯合查核金流及大數據監管的「興利」良策,方能從根本上實現世界衛生組織所倡議的「移植自給自足」目標。唯有當急需器官的重症病人在國內合法體制中能夠看得見希望、感受到公平,不再被迫流向境外暗網尋求生機時,臺灣才能真正走出器官短缺、非法仲介與人權侵害的惡性循環,重建臺灣移植醫學最珍貴的社會公信力與生命大愛價值。

參考文獻

1.  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廢止陳堯俐醫師證書之行政處分決議公告,2026年6月2日。

2.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陳堯俐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案刑事判決書(2026年2月二審定讞)。

3.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WMA Statement on Human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Adopted by the 52nd WMA General Assembly, Edinburgh, Scotland, October 2000. Accessed July 6, 2026. https://www.wma.net/policies-post/wma-statement-on-human-organ-donation-and-transplantation/

4.  Muller E, Dominguez-Gil B, Martin D. The Declaration of Istanbul on Organ Trafficking and Transplant Tourism (2018 Edition) Introduction. Transplantation. 2019;103(2):217.

5.  江翠如、林劭璇、蔡甫昌。非法器官移植仲介之倫理與法律探討。臺大醫院倫理中心季刊 2024; 4:80-86。

6. 監察院。監察院審查報告、糾正案文。2019年3月8日。取自: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4&sms=8912&s=13338 / Accessed Jan 3, 2025.

7.  許智傑、林思銘、陳昭姿等提案。中華民國立法院「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法草案」,2025年1月3日一讀通過案。

8.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林月琴召委主持「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專法」公聽會實錄,2026年6月17日。

9.  蔡宏斌。追究醫師責任 更應檢視器官移植政策,《聯合報健康名人堂》B1-1版,2026年6月8日。

10. 蔡宏斌、潘瑾慧、方冠雅、李明哲。活體器官肝腎捐贈制度對醫療平權之挑戰與反思。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2025;69(11):44-49。

11. Tsai HB, Pan CH, Yang FJ, Lee MC. Reforming Taiwan's Living Kidney Donation Policy: Achieving Consistency and Healthcare Equity. Kidney Int Rep. 2026;11(6):106531.

12. Tsai HB, Yang FJ, Lee MC. The "Hear My Last Wish" Initiative: Leveraging Voiceprint Technology to Bridge the Gap Between Donor Intent and Family Consent in Taiwan. Kidney Int. 2026;S0085-2538(26)00505-3.

13. Kawai T, Williams WW, Elias N, Fishman JA, Crisalli K, Longchamp A. et al. Xenotransplantation of a Porcine Kidney for End-Stage Kidney Disease. N Engl J Med. 2025;392(19):1933-1940.

表一、境外器官移植法律規範現況與「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法草案」重點對照表[8]

項次

比較項目

我國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範現況

「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法草案」主要立法重點

1

刑罰刑度

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上容易流於輕判,並獲判緩刑

大幅拉高刑期(研擬5年以上刑期)
全面限縮緩刑空間,對核心涉案者施以實質重刑嚇阻

2

追訴時效限制

受現行刑法追訴期限制
犯罪行為若時隔多年未被發覺,將因時效屆滿而無法追訴

排除追訴時效(終身追責)
比照現行國際慣例,活摘與黑市仲介罪行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3

制裁與專業懲戒

行政與司法脫鉤、程序冗長
醫懲會審查耗時,且亦有司法起訴但醫懲會不予懲戒之案例

剝奪專業資格(永久廢照)等多重制裁措施
課予主管機關主動權,涉案醫事人員一律永久廢除執照;另可對涉案公司實施財產制裁及入出境管理

4

舉證責任與境外查核

事後登錄及通報
病人回台登錄填寫醫院名稱即可,政府單位缺乏跨國進行實質查核之權力與管道

舉證責任在於病人
高風險地區由仲介者自證器官無償合法,並提供官方證明;對接執法機關

5

金流防制與阻斷

缺乏常態性跨境勾稽機制
金流易在地下匯兌或虛擬貨幣(USDT)轉帳中產生斷點

洗錢防制法穿透審查與沒收
納入洗錢重大犯罪,沒收相關公司與隱形「實質受益人」財產

6

除罪化機制

缺乏針對結構性犯罪的除罪等誘因機制
病人、家屬與仲介常因恐懼或利益形成集體隱匿默契

汙點證人與主動坦白者除罪化
提供病人與基層人員免刑/減刑誘因,藉此供出核心仲介組織

7

犯罪定性與高度

經濟與醫療犯罪
視為違反醫療倫理與非法買賣的經濟投機罪行

反人類與酷刑罪
將活摘與境外黑市交易提升至國際反人類罪的高度

 

DOI: 10.30276/NTUHECQ.202606_(10).0017

建立者:杜俐瑩  建立日期:2026/07/07 09:32:49
更新者:杜俐瑩  最後更新日期:2026/07/09 10:4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