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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年份 2026
出刊月份 6月
季刊期別 10
文章標題 器官捐贈協調師角色責任之倫理反思 Ethical Reflections on the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Organ Procurement Coordinators
文章內文

 

器官捐贈協調師角色責任之倫理反思

Ethical Reflections on the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Organ Procurement Coordinators

 

文 / 臺大醫院器官勸募暨移植中心 蘇家輝、周迺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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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https://pse.is/9ayqx8

 
壹、悲傷情境中的器捐決策與自主性

醫學倫理的四大原則為:尊重自主(Respect for Autonomy)、行善(Beneficence)、不傷害(Nonmaleficence)與公平正義(Justice)。而在臨床勸募實務過程中,倫理爭議是呈現錯綜複雜的交互作用。器官捐贈協調師需要面對悲傷的家屬,與醫療上的高度情緒張力及時間壓迫,使得「如何協助推進決策」本身成為一個需要被審視的問題。

2020年曾有一則社會矚目的新聞事件,一名警察因公腦死殉職,其父母在極度悲傷之餘,最終仍同意進行器官捐贈,此事件引發高度媒體關注與社會輿論,並被製播成新聞影片公開播放,各界紛紛讚揚遺愛人間的善舉。然而,在2023年的新聞追蹤報導,發現該名警員的父母長期陷於喪子之悲傷與情緒困擾之中,彷彿一具套在心靈上無法卸下的枷鎖,至今仍走不出陰影[1]。此類臨床情境引發值得深思的倫理問題:當家屬處於強烈悲痛、社會輿論關注與醫療溝通交織的脈絡中,其所做出的器捐決策,是否仍可被視為充分自主的選擇?器捐協調師身在家屬與醫療團隊之間,又該如何完整解釋各種資訊,守住倫理底線?

 

貳、器官勸募的歷史發展

1936年人類完成首例活體腎臟移植手術,至此開啟器官移植的醫學新篇章,因器官需求日益增加,供體來源也由活體親屬捐贈,逐漸轉向已故之大愛捐贈者。初期以心跳停止作為死亡判定之標準,1968年因醫學觀念發展,由哈佛醫學院率先提出腦死定義:即為包括腦幹在內的全腦功能不可逆損傷,並推動腦死概念入法[2]。發展至今,腦死判定已成為我國除心跳停止死亡外,器官捐贈主要來源之死亡判定方式。

1960至1970年代,隨著美國器官移植手術發展漸趨成熟,相關專業由單一醫療行為發展為跨領域分工,進而催生器官勸募組織(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OPO)。而本院於1988年設立我國首位專職移植協調師,又於2005年配合政府器官勸募網絡政策,為拓展大愛器官捐贈來源而設立「器官捐贈小組」,至此本院將「器官移植」與「器官捐贈」區分為兩個獨立行政單位[3],而器官勸募協調師便由此而生,依據本院器官勸募小組前置作業細則、器官勸募(OPO)團隊工作職責等規章開展業務,推動大愛器官捐贈之風氣及來源。

 

參、器官勸募實務中的倫理衝突

器官捐贈與一般醫療決策最大的不同,在於其主要受益者常非醫療決策者本身,而是正在等待移植的第三方病人。從職務上來詮釋器捐協調師的角色,可發現協調師並非價值中立的資訊傳遞者。其角色責任肩負推動器官捐贈的制度性任務,因此在會談過程中,協調師透過會談的語氣、提問方式、情境安排,或是強調捐贈所帶來的利他價值,例如「延續生命」或「幫助他人重生」為主軸,核心理念為善行原則,然而,在家屬處於高度情緒脆弱與決策時間壓力的情境下,這些溝通方式可能在無形中影響其判斷,凸顯促進捐贈與維護決策自主之間的核心倫理衝突。

另一方面,若是僅從完全避免干預決策的角度出發,轉而採取克制或被動的態度,將可能矯枉過正導致另一種倫理風險。意即協調師因採取以「不造成壓力」為前提的保守或低介入決策態度,而未能適當主動開啟對話,可能使原本可能有意願或尚未充分了解器捐選項的家屬錯失機會。此種「消極不作為」可能在事後讓家屬產生「決策遺憾」。換言之,不作為本身亦是一種具有負面效應的選擇。

特別在會談過程中的資訊呈現方式亦可能影響決策結果。從醫療專業的立場而言,提供完整且透明的資訊事關重要。以喪葬補助費為例,出發點為尊重家屬知情權。然而,當家屬尚未明確表達捐贈意願前即主動提出時,此種帶有現實利益的資訊,可能讓原本中立的訊息,被導向為一種「鼓勵」甚至「交換」。一部分家屬可能因此產生被冒犯之感,認為其動機被簡化為經濟考量,進而削弱器官捐贈作為利他行為的道德意義;另一方面,亦可能使部分家屬將補助費納入決策考量,形成潛在的經濟誘因。此種情境顯示,補助制度的資訊揭露,可能在無意中轉化為一種決策框架,產生受外部引導的決策[4]。然而,這並不代表喪葬補助資訊不應被提供,而是凸顯其在揭露時機與語境安排上的高度倫理重要性。

 

肆、結論與建議

器官勸募並非單純的資訊傳遞或價值倡議,而是在生死間高度倫理化的專業展現,其價值不僅體現在提升捐贈數量或同意率,而在於維持決策過程的倫理完整性,確保每一次會談後的同意,都是來自於充分理解與尊重的決策過程。在制度期待與臨床現實交織的場合中,倫理壓力並非僅存在於家屬端,而是整體制度共同承擔之結果,唯有透過對「勸募推進力道」的持續反思與節制,方能確保每一項同意,皆為在尊重與理解之中形成的選擇,而非壓力與引導下的結果。

因此,有必要反思:高捐贈率或高同意率是否等同於高倫理品質?若決策形成於高度悲傷與脆弱情境中,即使最終結果符合行善原則,其正當性仍有待進一步檢視。這也提醒我們,對器官捐贈制度的倫理評估,不應僅止於捐贈結果,而應納入評估現行器官勸募流程,特別是對於決策形成過程中自主性的保障程度。

本文認為器捐協調師應採取「有節制的主動」。即為在制度下促進行善責任的同時,保持反思與節制。華人的傳統文化中,醫療決策權並非由單獨個體可進行自主判斷,常是在家庭關係、情感責任等文化脈絡下,由整體家庭成員於悲傷情境中集體討論後的結果[5]。因此協調師再勸募會談策略上建議「先同理→再說明→再去連結」,開頭以「探索性提問」取代「說服性陳述」,例如引導家屬間回顧潛在捐贈者對生命的價值詮釋與助人意願,再依照不同的情境脈絡,於會談中後期漸進完整提供關於捐贈的資訊,尤其提及醫療補助費用須更為謹慎,在表達時應審慎區分「捐贈行為」與「金錢支持」的因果關係,倫理問題不在於補助的存在,而在於其出現的時機、呈現的方式,以及家屬心中如何加以詮釋。或許更重要的是,如何確保每一次的器捐選擇,皆在不被形塑與過度推動下自然形成,才能協助捐贈者完成遺愛人間的心願,並促進家屬於悲喪經驗中的調適。

 

伍、參考文獻
  1. 陳昭文. 警鴿啼血1/家族獨苗遭少年猛撞殉職 警父淚訴:兇手免關只需假日輔導. Yahoo News. 2023 Jan 23. Available from:
  2. Howard RJ, Cornell DL, Cochran L. History of deceased organ donation, transplantation, and 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Progress in Transplant. 2012;22(1):6-17.
  3.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器官勸募暨移植中心. 器官勸募暨移植中心. 2026 May 22. Available from: https://www.ntuh.gov.tw/ntuhtx/Fpage.action?muid=6250&fid=6735
  4. Nakao, T., Ohira, H., & Northoff, G. Distinction between externally vs. internally guided decision-making: Operational differences, meta-analytical comparisons and their theoretical implications. Frontiers in Neuroscience, 2012;6:31..
  5. Alolod, G. P., Gardiner, H. M., Blunt, R., Yucel, R. M., & Siminoff, L. A. Organ donation willingness among Asian Americans: Results from a national study. Journal of Racial and Ethnic Health Disparities, 2023;10(3):1478-1491.

 

(回第10期報頁)

DOI: 10.30276/NTUHECQ.202606_(10).0011

 

建立者:江翠如  建立日期:2026/07/07 15:12:08
更新者:江翠如  最後更新日期:2026/07/09 15:0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