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元年份 | 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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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刊月份 | 6月 |
| 季刊期別 | 10 |
| 文章標題 | 器官捐贈協調師角色責任之倫理反思 Ethical Reflections on the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Organ Procurement Coordinators |
| 文章內文 |
器官捐贈協調師角色責任之倫理反思Ethical Reflections on the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Organ Procurement Coordinators
文 / 臺大醫院器官勸募暨移植中心 蘇家輝、周迺寬
PDF下載網址:https://pse.is/9ayqx8 壹、悲傷情境中的器捐決策與自主性醫學倫理的四大原則為:尊重自主(Respect for Autonomy)、行善(Beneficence)、不傷害(Nonmaleficence)與公平正義(Justice)。而在臨床勸募實務過程中,倫理爭議是呈現錯綜複雜的交互作用。器官捐贈協調師需要面對悲傷的家屬,與醫療上的高度情緒張力及時間壓迫,使得「如何協助推進決策」本身成為一個需要被審視的問題。 2020年曾有一則社會矚目的新聞事件,一名警察因公腦死殉職,其父母在極度悲傷之餘,最終仍同意進行器官捐贈,此事件引發高度媒體關注與社會輿論,並被製播成新聞影片公開播放,各界紛紛讚揚遺愛人間的善舉。然而,在2023年的新聞追蹤報導,發現該名警員的父母長期陷於喪子之悲傷與情緒困擾之中,彷彿一具套在心靈上無法卸下的枷鎖,至今仍走不出陰影[1]。此類臨床情境引發值得深思的倫理問題:當家屬處於強烈悲痛、社會輿論關注與醫療溝通交織的脈絡中,其所做出的器捐決策,是否仍可被視為充分自主的選擇?器捐協調師身在家屬與醫療團隊之間,又該如何完整解釋各種資訊,守住倫理底線?
貳、器官勸募的歷史發展1936年人類完成首例活體腎臟移植手術,至此開啟器官移植的醫學新篇章,因器官需求日益增加,供體來源也由活體親屬捐贈,逐漸轉向已故之大愛捐贈者。初期以心跳停止作為死亡判定之標準,1968年因醫學觀念發展,由哈佛醫學院率先提出腦死定義:即為包括腦幹在內的全腦功能不可逆損傷,並推動腦死概念入法[2]。發展至今,腦死判定已成為我國除心跳停止死亡外,器官捐贈主要來源之死亡判定方式。 1960至1970年代,隨著美國器官移植手術發展漸趨成熟,相關專業由單一醫療行為發展為跨領域分工,進而催生器官勸募組織(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OPO)。而本院於1988年設立我國首位專職移植協調師,又於2005年配合政府器官勸募網絡政策,為拓展大愛器官捐贈來源而設立「器官捐贈小組」,至此本院將「器官移植」與「器官捐贈」區分為兩個獨立行政單位[3],而器官勸募協調師便由此而生,依據本院器官勸募小組前置作業細則、器官勸募(OPO)團隊工作職責等規章開展業務,推動大愛器官捐贈之風氣及來源。
參、器官勸募實務中的倫理衝突器官捐贈與一般醫療決策最大的不同,在於其主要受益者常非醫療決策者本身,而是正在等待移植的第三方病人。從職務上來詮釋器捐協調師的角色,可發現協調師並非價值中立的資訊傳遞者。其角色責任肩負推動器官捐贈的制度性任務,因此在會談過程中,協調師透過會談的語氣、提問方式、情境安排,或是強調捐贈所帶來的利他價值,例如「延續生命」或「幫助他人重生」為主軸,核心理念為善行原則,然而,在家屬處於高度情緒脆弱與決策時間壓力的情境下,這些溝通方式可能在無形中影響其判斷,凸顯促進捐贈與維護決策自主之間的核心倫理衝突。 另一方面,若是僅從完全避免干預決策的角度出發,轉而採取克制或被動的態度,將可能矯枉過正導致另一種倫理風險。意即協調師因採取以「不造成壓力」為前提的保守或低介入決策態度,而未能適當主動開啟對話,可能使原本可能有意願或尚未充分了解器捐選項的家屬錯失機會。此種「消極不作為」可能在事後讓家屬產生「決策遺憾」。換言之,不作為本身亦是一種具有負面效應的選擇。 特別在會談過程中的資訊呈現方式亦可能影響決策結果。從醫療專業的立場而言,提供完整且透明的資訊事關重要。以喪葬補助費為例,出發點為尊重家屬知情權。然而,當家屬尚未明確表達捐贈意願前即主動提出時,此種帶有現實利益的資訊,可能讓原本中立的訊息,被導向為一種「鼓勵」甚至「交換」。一部分家屬可能因此產生被冒犯之感,認為其動機被簡化為經濟考量,進而削弱器官捐贈作為利他行為的道德意義;另一方面,亦可能使部分家屬將補助費納入決策考量,形成潛在的經濟誘因。此種情境顯示,補助制度的資訊揭露,可能在無意中轉化為一種決策框架,產生受外部引導的決策[4]。然而,這並不代表喪葬補助資訊不應被提供,而是凸顯其在揭露時機與語境安排上的高度倫理重要性。
肆、結論與建議器官勸募並非單純的資訊傳遞或價值倡議,而是在生死間高度倫理化的專業展現,其價值不僅體現在提升捐贈數量或同意率,而在於維持決策過程的倫理完整性,確保每一次會談後的同意,都是來自於充分理解與尊重的決策過程。在制度期待與臨床現實交織的場合中,倫理壓力並非僅存在於家屬端,而是整體制度共同承擔之結果,唯有透過對「勸募推進力道」的持續反思與節制,方能確保每一項同意,皆為在尊重與理解之中形成的選擇,而非壓力與引導下的結果。 因此,有必要反思:高捐贈率或高同意率是否等同於高倫理品質?若決策形成於高度悲傷與脆弱情境中,即使最終結果符合行善原則,其正當性仍有待進一步檢視。這也提醒我們,對器官捐贈制度的倫理評估,不應僅止於捐贈結果,而應納入評估現行器官勸募流程,特別是對於決策形成過程中自主性的保障程度。 本文認為器捐協調師應採取「有節制的主動」。即為在制度下促進行善責任的同時,保持反思與節制。華人的傳統文化中,醫療決策權並非由單獨個體可進行自主判斷,常是在家庭關係、情感責任等文化脈絡下,由整體家庭成員於悲傷情境中集體討論後的結果[5]。因此協調師再勸募會談策略上建議「先同理→再說明→再去連結」,開頭以「探索性提問」取代「說服性陳述」,例如引導家屬間回顧潛在捐贈者對生命的價值詮釋與助人意願,再依照不同的情境脈絡,於會談中後期漸進完整提供關於捐贈的資訊,尤其提及醫療補助費用須更為謹慎,在表達時應審慎區分「捐贈行為」與「金錢支持」的因果關係,倫理問題不在於補助的存在,而在於其出現的時機、呈現的方式,以及家屬心中如何加以詮釋。或許更重要的是,如何確保每一次的器捐選擇,皆在不被形塑與過度推動下自然形成,才能協助捐贈者完成遺愛人間的心願,並促進家屬於悲喪經驗中的調適。
伍、參考文獻
(回第10期報頁) DOI: 10.30276/NTUHECQ.202606_(1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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