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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設置

臺大醫院臨床倫理委員會

 

  • 委員7~15人,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
  • 院長指派副院長一人為召集人。
  • 其餘委員應遴聘醫學、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
  • 院外委員應達五分之二以上。
  • 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每年至少四次。
  • 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