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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年份 2024
出刊月份 3月
季刊期別 1
文章標題 學位論文與期刊發表內容重複:自我抄襲?
文章內文

學位論文與期刊發表內容重複:自我抄襲嗎?

 

文 / 中研院分子生物研究所退休研究員 孫以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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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以學位論文的相同內容發表於期刊,是否自我抄襲或重複發表? 這樣的問題,近年來不斷的困擾很多老師及學生。這問題也可能衍生牽涉到老師/學生/合作者之間的關係,是否老師抄襲學生,學生抄襲老師,學生抄襲合作者,為了簡化起見,本文只討論最簡單的狀況,即自己的學位論文與自己期刊論文之間的關係,不牽涉到他人。其餘的問題,下文再談 。

    首先要說的是,學位論文 (thesis 或 dissertation) 與發表於期刊的文章 (journal paper) 是來自於不同的歷史脈絡,各有各的目的,各有各的發展歷史,所以各有各的規範,所以有時似乎有衝突。

    我的博士論文的首頁寫的是「In Partial Fulfi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Doctor of Philosophy」,亦即是為了部分滿足學位的要求。要取得碩士或博士學位,需要修滿一定數目的學分,通過必修課程,通過資格考試,還要寫出學位論文,通過論文口試,這些都是畢業的條件,所以學位論文是獲得學位的部分條件。學位論文是學生學習成果的展現,展現個人能力,以符合畢業條件 。

    既然學位論文是學生畢業的條件之一,所以理應是個人能力的展現。但站在教育的角度,學生的研究通常會有指導老師的方向指導,論文撰寫也需要指導老師的修改,可視為學生與指導教授的合作成果。學位論文研究也常有合作者,有時為了把一個研究成果完整的敘述,可能還得加上一些其他學生或合作者的成果,所以論文常會有合作者,這些都應在論文中說清楚每個人的貢獻,讓學生自己的貢獻得以與他人貢獻清楚區分。學生的成果以書面呈現,有時未必真是學生自己的貢獻,可能抄襲,可能有人捉刀,所以有學位論文的口試,當面問學生看他是否真的懂自己寫出來的內容。又擔心系所或指導老師徇私,所以一般規定部分口試委員需要是校外人士。這些都是要確保學生的論文確實反映了學生自己的程度與貢獻。當然任何制度的運作都還會發生一些弊端,過去媒體上報導過的一些案例就反映了制度被濫用的狀況 。

    學生的學位論文,一般要交給學校作為典藏,是個存檔 (archive) 的概念,過去是紙本,後來演化為微膠片,現在則為電子檔。在臺灣,「學位授予法」[1]規定學位論文應「送國家圖書館及所屬學校圖書館保存之」,圖書館「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經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及著作權之行為。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 [1],亦即可被動的被讀取,而無主動地公開,甚至可以封存內容不公開,基本上是「典藏」的性質,並非「出版」,並不容易被其他人搜尋或讀到。

    期刊論文,則是因為我們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夠被其他人讀到,所以透過期刊發表。今天的學術期刊形式,始於歐洲17世紀,逐漸發展出同儕審查的制度,亦即必須經由其他專精領域接近的學者審查,認可達到一定水準,才由期刊接受發表,由此獲得可信度。期刊透過嚴謹的審查制度,建立了期刊的信譽,使得學者更想要發表在受廣泛認可的期刊上。好的期刊,吸引更多的讀者,更使得學者要在其上發表,得以讓更多讀者看到自己的研究成果,促進與學術社群的交流。期刊也會努力讓更多讀者看到期刊所發表的論文。今天學界的各種評鑑制度(包括大學排名),都建立在期刊論文發表的質與量 。

    所以,學位論文是為了向學校證明學生個人的能力與成果,期刊論文則是研究者為了讓自己的研究成果得以廣為流傳,兩者是不同脈絡下的產物。學位論文的把關是靠論文口試委員會的審查,期刊論文則是靠匿名的同儕審查,當然嚴謹程度各有差異。學位論文的要求水準,頂尖大學跟三流大學要求的標準顯然會有所不同,期刊也有不同的審查標準,頂尖期刊極難進入,因此被高度看重。由於出現了期刊的影響係數 (impact factor, IF) ,使得期刊之間的比較似乎可以量化,期刊論文似乎有了互相比較的一把尺,因此期刊論文受到重視。學位論文則因為沒有出版推廣的機制,也少了期刊IF的衡量尺度,因此不受到重視 。

    學者不希望自己在求學階段的研究成果只埋沒在學校典藏的學位論文資料庫中,因此都希望學位論文能夠發表於期刊或專書,讓更多人能讀到。同一研究成果,獲得學位,又發表於期刊,在很多領域是常態。早年學位論文與期刊發表是脫鉤的,學校有自己判斷學生程度的標準,並不仰賴期刊的加持。但後來很多學校以能於期刊發表,當作是學位論文的標準,規定至少有一篇或數篇期刊論文發表(或至少被接受),才能進入學位口試,因此學生的研究成果常是期刊發表於先,學位論文為後。這類規範,部分原因是老師們有發表期刊論文的壓力,要求學生畢業必須有期刊論文發表,作為老師的業績,緩解老師的發表壓力。有些研究所甚至接受把數篇期刊論文直接匯集當作不同章節,裝訂即可作為學位論文,有的要求把數篇期刊論文整合重寫,已發表的期刊論文則作為附錄。很多研究所規定發表的期刊必須達到一定水準(例如impact factor >5, 或期刊排名於該領域前25%)。因為想發表在好期刊上,可能審稿會拖很久,以致學生拖很久才畢業,間接影響了學生唸研究所的意願。所以有些研究所改為不要求先發表於期刊,而由論文口試委員會把關論文的水準,歐洲很多大學採這樣的策略,學生可以較快畢業,也成了吸引學生就讀的優勢。如此則常是學位論文在先,期刊論文在後。由此可見,學位論文與期刊論文可以是同一研究成果的不同發表形式,誰先誰後,都有可能。這些敘述也正反映了學位論文與期刊論文關係的多樣性,每個學校、系所、老師,都可以設定自己對學生畢業的要求標準,學生只能照著做,但多少會影響學生就讀的考慮,要求太嚴,沒有學生來,太鬆,則沒盡到教育把關的責任。如何規範,也得隨著時代潮流或市場供需而變動 。

    期刊論文,過去因為紙本篇幅有限,對於內容有很多限制,例如最多七張圖,以至於把很多內容硬整合成一張圖,很多文字內容得要濃縮,也讓很多細節內容無法完整呈現。學位論文,則沒有篇幅限制,甚至越厚越顯得有用功,可以將背景介紹、文獻探討、研究方法寫得更詳細,討論的更多更廣泛,一些研究結果可能已完成但尚未形成一個可以發表於期刊的完整故事,也可以藉此篇幅描述,不然可能就永遠埋沒了 。

    依上所述,學位論文與期刊論文有幾點不同。第一,目的不同,學位論文是要滿足學位的要求,期刊論文則是要廣為流傳。第二,對象不同,學位論文是對內,讀者是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期刊論文是對外,讀者是廣大的學術圈,非特定對象。第三,篇幅不同,學位論文幾乎沒有篇幅限制,期刊論文則不同期刊有不同的限制。第四,規範不同,學位論文的規範由大學系所制定,期刊則由期刊制定,兩者都非常多樣。所以不能以一時一地的標準要求所有人,更不能以今天的標準要求過去已發生的事情

    至於是否涉及自我抄襲或重複發表,我之前已有專文[2]闡述關鍵不在內容文字圖表是否有重複使用,而在核心研究成果是否重複發表,以致重複獲利。自己的學位論文的內容發表於期刊,只要說明清楚,不讓人誤以為是兩篇獨立著作,就沒有重複獲利的問題。一般來說,如果學位論文尚未在期刊或專書發表,可以列在著作目錄上作為著作。一旦發表於期刊或專書,學位論文就不該列在著作目錄上。如果學位論文在先,部分章節後發表於期刊或專書,則應在期刊或專書上註明,建議於致謝 (acknowledgement) 處註明,如:此文出自/改寫自/衍生自本人學位論文的第X章。就算沒有在期刊論文上註明,期刊一般不會介意內容出自學位論文,亦即學位論文不代表出版,這態度可見於國際出版倫理委員會  (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 COPE) [3]。如果期刊論文在先,學位論文在後,也可在學位論文中註明(本論文的第X章已發表於XX期刊)。在個人著作目錄上也應如此註明,可以避免被誤認為是兩篇獨立研究成果 。

    反過來說,如果認為學位論文與期刊論文兩者內容不能重複,學生學位論文內容不能另外在期刊發表,大學將少掉很多論文,勢必影響大學排名。我尚未聽過世界上哪個大學有如此政策。真要有這樣的政策,學生及老師必有因應之道,可能把不易在期刊發表的次要或未完成成果當作學位論文內容,想必也非學校所樂見。另一種因應之道,是要求學生硬把相同內容的文字或圖表做些形式上的修改,以避開比對軟體的偵測。內容本質沒變,徒作形式上的改變,我覺得是浪費時間心力做無謂的事 。

    如果期刊論文在先,學位論文在後,會牽涉到著作權。妥善的做法是要取得出版商的同意,才能將期刊論文內容用於學位論文。但我想出版商不會為此追究責任,因為畢竟不牽涉到商業利益,不值得為此動用法律途徑。無論如何,著作權是法律可以處理的,非學術倫理問題。

    綜上所言,學位論文及期刊論文本為同一研究在不同階段的文件,只要註明清楚,不蓄意讓人誤以為是兩篇獨立研究成果,就沒有重複發表、重複牟利的問題,談不上自我抄襲,並不違反學術倫理。這問題的出現是由於這幾年被「自我抄襲」這個假議題所制約了,陷入了無事自擾的陷阱。

        依據同樣的邏輯,同一研究成果在研究過程中的系列性文件(計畫、IRB申請、計畫成果或進度報告、學生進度報告、學位論文、研討會論文、期刊論文、網路檔案),因不會被當成是獨立的著作,彼此之間不應視為自我抄襲,不涉及重複獲利。研討會論文有點複雜,容以後再另文詳細討論。學位論文已用來獲得學位,同一內容再發表於期刊,是否可以用作升等?這問題也容我再另文討論。

參考文獻

  1. 全國法規資料庫—學位授予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10
  2. 孫以瀚:論自我抄襲-重複發表、文字再使用,有無學術倫理上的處罰必要?科技報導,2020。
  3. COPE: Best practice in theses publishing.2017. DOI: https://doi.org/10.24318/LQU1h9US

 

致謝:本文初稿2024年3月22日於臉書上發表,獲得很多回響,感謝沈延盛、錢宗良、阮麗蓉、羅中泉、陳國棟、莊寧寧、連正章、洪義人、裘正健、李國賓、黃韻如、洪義人、林志忠、呂妙芬、陳弱水、李尚凡等老師提供的寶貴意見或提問,讓我得以補強文中的一些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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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者:江翠如  建立日期:2024/03/28 22:54:09
更新者:江翠如  最後更新日期:2025/03/28 16: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