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年份 |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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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月份 | 6月 |
季刊期別 | 2 |
文章標題 | 論文造假案例分析 |
文章內文 | 論文造假案例分析
文/臺大醫院倫理中心周采潔 PDF下載
2016年11月A教授研究團隊被國外匿名同儕評論平臺質疑,其所發表之數篇論文,涉利用軟體進行西方點墨法(western blot)相關數據偽造、鏡像、重複貼上等方式進行不實數據圖片呈現[1],獲得任職大學及政府各部會經費補助,此舉震撼社會,引發輿論譁然,影響臺灣學術聲譽。 壹、審查情形一、科技部 科技部(111年7月27日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2016年11月啟動調查程序並組成學術倫理調查委員會,依據「有無嚴重影響科技部獎補助之審查判斷或資源分配公正之虞」、「該學術領域之專業共識及軟體程式比對之結果」、「疑似造假之數據是否影響研究結論」、「參酌當事人陳述意見、答辯說明及錄音檔等事證」、「國內外學術倫理規範」等5項專業審查原則作為判斷依據[2]。 科技部調查期間除請A教授就實驗結果影像未經任何修飾之最原始圖檔、文投稿之上述期刊審核時之原始檔,以及其他可支持該論文結論的原始圖檔或實驗紀錄(包括多次重複實驗的圖檔、紀錄及數據)等爭點逐項說明併附相關佐證資料外[1],針對部分圖表難以肉眼、學理或經驗法則判定之影像圖檔,採用美國太空總署之標準空間觀察演算法(Spatial Standard Observer, SSO)進行科學分析與驗證,最終審定涉及違反學術倫理計11篇,其中40個遭質疑數據圖表,重覆使用1個、涉變造或造假36個[2]。 二、教育部 教育部於2016年11月要求A教授任職大學依規定查處,並組成專業審查小組就被檢舉論文進行複審,審查原則包括「以論文公開發表時的影像作為學術倫理判斷的考量依據」、「疑似造假之數據是否影響研究結論(評估其動機及影響範圍)」、「專業判斷結果不受期刊撤稿或勘誤與否的影響」、「參考當事人之貢獻度及答辯說明及大學調查報告(惟不受其拘束)」、「國內外學術倫理規範」、「科技部委託進行之專業軟體程式分析結果」、「該學術領域之專業共識」,而後與科技部召開聯合審議會議,確認各自調查結果及共識結論,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之論文,多屬圖片數據涉造假或變造等情[3]。 貳、處分結果一、科技部 A教授作為通訊作者應對論文資料之正確性及誠信負責,惟其無法提供確實的證據做為佐證資料,且多篇論文經檢舉後更正或撤回,並不符合對於科學研究嚴謹發表的期待,有違學術倫理,依規定予以停權10年,並追回2005年至2016年相關計畫研究主持費154萬2,500元[1]。其餘7名相關人員則按情節輕重決定當事人應負責任及相對應處分,包括予以停權1年至8年、追回相關計畫研究主持費34萬5,000元至81萬元不等、撤銷獲獎資格並註銷奬牌、書面告誡等。 二、教育部 教育部將本案違反學術倫理之相關作者責任歸屬區分為「違反學術倫理責任」、「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督導不周責任」及「其他共同責任檢討」3類,針對違反學術倫理責任部分,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負擔最大及全部責任,論文指導教授或計畫主持人、重要作者兼所屬機構或監督單位學術主管應善盡指導之責,至受贈作者(gift author)、掛名作者(guest author)、未符國內外對列名作者標準(列名理由或排序不適當)等因列名論文發表而獲益,基於榮辱與共原則,仍需負擔之相應責任[3]。教育部除撤銷A教授學術獎資格並追回獎金60萬元外,另扣減A教授任職學校2017年度補助經費5,400萬元。 參、何謂造假(fabrication)與變造(falsification)依據「臺灣研究誠信守則」所列誠實(Honesty)、尊重(Respect)、嚴謹 (Scrupulousness)、課責(Accountability)、透明(Transparency)等5項研究誠信守則,研究者於研究過程中以不當方式處理及呈現實驗數據,涉及「造假」與「變造」,即有違「誠實」與「嚴謹」,屬嚴重違反研究誠信態樣[4]。 「造假」及「變造」之研究學術不當行為,常見於理、工、醫、農等學科領域。「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3點規定,「造假」係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變造」為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造假」指偽造、虛構不存在之研究資料、過程或成果,「變造」則係擅自變更研究資料、過程或成果。 綜上,「造假」核心概念在於研究者憑空偽造或杜撰不存在的研究資料,包括圖像、數據、研究程序或結果等,作為研究成果甚至發表研究著作。「變造」則是研究者不當操弄研究資料、研究過程、儀器設備等,或以刪改真實數據、逾越合理範圍處理圖片等方式,以符合預期的研究假設;或刻意隱藏未符預期或矛盾的研究結果、過度美化研究資料,獲取不實之研究成果[5]。 為判斷造假或變造案件,按教育部學術倫理專案辦公室建議,首先需確認涉有疑義之研究內容是否已偏離原始數據所呈現之事實,如不影響原始實驗結果之微幅調整則不在此限。其次,前述疑義內容可否透過專業科學調查程序(可參考美國研究誠信辦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或德國Humboldt-Elsevier Advanced Data and Text Centre研究中心網站提供相關資源),驗證確有不當處理等情形[6]。 近年期刊論文強化審查機制,並可透過專業圖像軟體或應用程式等資訊技術解析,且不同類型之電子資料庫蓬勃發展,研究成果一旦發表即面臨廣泛審視及比對檢視,研究數據造假或變造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更將無所遁形。研究者如因研究時間不足、著作發表壓力等,操弄數據圖表或儀器、更改或造假研究結果,不僅違背研究倫理及學術研究求真求實之精神,破壞社會大眾信任,也可能對個人學術及職業生涯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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