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年份 |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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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月份 | 9月 |
季刊期別 | 3 |
文章標題 | 簡介論文作者列名原則 |
文章內文 | 簡介論文作者列名原則
文/臺大醫院倫理中心周采潔PDF下載
研究成果如為共同著作,於發表時均將面臨作者列名(authorship)議題,涉及個人參與度及貢獻度之客觀判斷、各研究領域之慣例及文化,以及學術環境中的權力關係等。不當列名(problematic authorship)屬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實務上尚無一致性的認定及排序方法,但越來越多期刊要求檢附每一位作者之貢獻度聲明,維護研究成果之完整性(integrity)、透明性(transparency)及課責性(accountability)[1]。 壹、作者列名有疑義之態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明確指出,不當列名包括受贈作者(gift author)、榮譽作者(honorary author)、掛名作者(guest author)、聲望作者(prestige author)、影子作者(ghost author)、強迫掛名(coercion authorship)、相互掛名(mutual support authorship),或僅提供研究經費、僅編修或校對論文、或為一般事務管理或行政支援人員等。 為利編輯及審查委員辨別潛在作者不當列名,國際出版倫理委員會(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 COPE)列舉13種可能情形供參[2]: 一、產學合作研究,卻未有贊助機關(單位)之作者,建議重新檢視原始協議以確認員工角色。 二、與該研究領域無關之作者,可能為掛名作者(guest author)。 三、該作者在致謝中被提及,但未說明其具體貢獻。 四、作者數量與研究內容顯不相當,如簡單病例報告臚列數十個作者、隨機對照試驗研究僅1名作者。 五、貢獻者的角色令人存疑,如無提及撰寫論文或分析數據者。 六、經相似度比對系統顯示作品源於一篇論文,但該論文作者卻未列入作者之一或未被致謝。 七、文稿與封面函(cover letter)之文字品質不符,此時需考慮作者是否使用語言編輯服務。 八、通訊作者似無法回應審查者的意見。 九、撰寫或修訂文稿者,卻未列入作者名單或被致謝,應檢視Word文件屬性、追蹤修訂或註解功能,但請注意可能有合理的解釋。 十、文稿顯示增加或移除作者之追蹤紀錄,但請注意可能有正當理由。 十一、令人難以置信的高產量作者,如部門主管被列為資深作者(senior author)。 十二、在文稿修訂過程中變更作者,卻未通知出版單位。 十三、以不同作者名或別名發表數篇相似的論文,此一情形或可透過網路搜尋及比對系統檢測發現。 考量研究的出版與發表之複雜性與多元性,不宜僅憑上開單一跡象,即判定論文作者列名違反學術倫理,應先與作者積極溝通,必要時輔以原始研究資料佐證,以釐清特殊情況發生原因及其合理性[1]。 貳、案例思考2013年A大學B副教授被查出涉偽造130個人頭帳號進行同儕審查,論文順利刊載於國際知名期刊,該出版公司發現後撤銷60篇論文,其中5篇有時任部會首長C部長共同掛名,經「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等國際知名媒體大幅報導,引發學術與政治風暴。C部長表示,B副教授之弟D為其指導學生,對於被掛名一事並不知情,亦未涉入冒名審查情事,2014年7月14日召開記者會宣佈請辭部長一職。 科技部召開3次學術倫理審議會議審議,於2015年2月6日決議,B副教授發表之論文自我抄襲屬實,並涉論文審查造假及所提計畫違反學術倫理,處以停權10年並追回3件計畫的研究主持費,至C部長並未有自我抄襲之事實,但對於與B副教授共同發表的著作,未善盡督導之責,處以停權1年[3]。 參、相關規定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 ICMJE)認為列名作者具有學術、社會及財務有重要影響,研究者被賦予榮譽的同時,應對其發表成果負責,因此作者必須符合「對論文構思及設計,或數據蒐集、分析或詮釋具有實質性貢獻」、「撰寫文稿或對關鍵智識內容進行修改」、「同意論文發表之最終版本」、「承擔論文所有責任,並確保已經適當的調查及解決涉及準確性及完整性等相關問題」等4項要件[4]。 共同作者之列名原則及責任,「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9點規定,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名,原則性提示重點摘述如下: 一、共通原則:共同作者之列名原則、排列順序、責任歸屬等應依研究人員所屬專長領域之規範或學術慣例為準。 二、列名原則及責任歸屬:共同作者應具體敘明自身貢獻,並同意排列順序後始得列名,排列順序依貢獻度或依約定。至責任歸屬,列名作者均應負相應責任,第一作者(含共同作者)及通訊作者為主要貢獻者,應負全責(或相應責任),共同作者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相應責任。 三、列致謝欄(acknowledgement):其他貢獻人員,如提供技術諮詢、技術操作人員、模擬平台、資料庫等。 目前各學術領域對於作者的定義雖未統一,惟學界明顯共識係列名作者必須對該研究具有實質的學術貢獻。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略以,研究者應對所發表著作具實質貢獻,始得列名作者,該著作或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實時,列名作者應對所貢獻之部分,負全部責任;如列名未符合國內外標準者,雖未涉及或認定其違反學術倫理,惟於因列名於發表著作而獲益時,應負擔相應責任。另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發表著作,應負監督不周責任。 基此,列名原則應依循各專業領域之學術慣例為判斷,包括排序方式、重要作者認定等。教育部學術倫理專案辦公室建議,若以發表著作之貢獻程度排序,於提交前即事先對所有參與者之實際貢獻部分進行確認,並取得書面同意;若在提交後及發表前,作者列名人數及排序有異動時,亦應經由所有參與者確認並取得書面同意。倘以貢獻程度排序之作者列名發生爭議時,應以著作發表時所載明之貢獻說明為主,除非能舉證簽署書面同意之時,曾受到因職權或其他任何不當方式導致違反其自身意願,或能提出其他有力之事證足以推翻或動搖原認定之事實[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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