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年份 |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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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月份 | 12月 |
季刊期別 | 4 |
文章標題 | 未善盡擔任計畫共同主持人應盡之義務 |
文章內文 | 未善盡擔任計畫共同主持人應盡之義務
文/臺大醫院倫理中心周采潔PDF下載
壹、前言學術研究之倫理規範,為研究行為與學術誠信的基石,作為一名負責任的研究者,應主動理解並遵循各該領域對學術研究行為的自律規範,避免不當研究行為之風險。研究倫理規範主要來源包括專業規範、政府規定、機構政策及個人責任[1],例如「赫爾辛基宣言」、「人體研究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本院「研究人員學術誠信規範」等均屬之,無論是跨領域通則或是針對特定研究所訂立之標準,其內涵及精神都是為使研究者落實負責任的研究行為,實踐誠實、正確、效率及客觀之基本準則。 研究計畫之執行,計畫主持人負有最終責任。按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定義,計畫主持人(Principal investigator)係指向補助經費單位申請計畫執行之人,包含共同主持人(Co-Principal investigator)[2]。計畫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雖在研究計畫中均承擔重要角色,惟職責與角色仍有差異,鑑於實務合作研究型態多元,須特別留意可能衍生學術倫理問題,協助計畫執行之共同主持人,亦應善盡職責及義務,有時即使共同主持人未直接違反學術倫理,也可能要承擔相關責任。 貳、案例分享:計畫共同主持人未善盡義務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查A、B申請之專題研究計畫,發現2份計畫書內容高度雷同,依職權主動調查。本案先經A、B任職學研機構查處,認定A違反學術倫理,決議予以書面申誡,並追回相關研究獎勵費用。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部分,經查A確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3點第3款之抄襲情事,A因抄襲B計畫申請書,予以停權1年、終止計畫執行,並追回已領取之研究主持費;至B為計畫之共同主持人,卻未審慎檢閱計畫書內容,亦未發現該計畫與自己計畫內容高度雷同,即簽署擔任共同主持人同意書,未善盡計畫共同主持人應盡之義務,有前開審議要點第3點第8款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予以書面告誡[3]。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亦曾宣導不同研究者以同一研究計畫重複申請補助之常見錯誤態樣,包括互為共同主持人,僅將計畫名稱稍做修改,分別向不同學門提出申請;長期合作之研究夥伴以高度雷同的計畫書同時提出申請,且互為雙方計畫的共同主持人;研究背景及方法相似,且B研究內容為A計畫書所涵蓋,B將A列為共同主持人等,前開一稿(計畫書)多投行為,已違反申請計畫時所簽署之計畫主持人聲明書內容,造成審查重覆並影響資源公平分配,有違學術倫理[4]。 參、衍伸思考:共同執行計畫之合著人證明登載任職大學C副教授與研究機構D研究員共同執行一項研究計畫,該計畫由C擔任主持人、D為共同主持人。是項計畫結束後,C將研究成果彙整為技術報告,作為提交教師資格審查申請之代表著作,自己列名為單一作者,並於「教師資格履歷表」中「是否合著」欄位填寫「否」,且未檢附「合著人證明」文件。審查委員發現C所提技術報告之研究成果,與其曾審查過的一項研究計畫案結案報告部份內容雷同,但該計畫案尚有另一名共同主持人,爰於審查意見中提出疑義[5]。 教育部學術倫理專案辦公室表示,提交教師資格審查需填寫合著人證明,係為具體、客觀呈現申請人之學術能力及研究原創性,而C所提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且「未繳交合著人證明」,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情事,如經教育部審議確定,其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 肆、相關規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1點明定研究計畫申請案件應備文件包括計畫申請書、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個人資料表、研究績效或成果、研究倫理審查等文件,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按同要點第22點規定,依該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本院研究人員提交院內研究計畫申請書時,均應簽署「主持人及研究團隊皆保證此所提之計畫內容與院內、院外其它計畫未重複,且未抄襲相關論文,願意負擔一切責任,並恪遵學術誠信原則。」是項聲明強調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研究團隊之職責,如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亦將成為追究相關法律和行政責任之依據。關於臨床研究計畫主持人職責,則包含對受試者的權益保護、資源支持、團隊管理、研究倫理、利益申報等面向[6]。 綜上所述,研究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線上申請系統、本院研究計畫線上申辦系統所簽署之聲明書或同意書,應詳細審視簽署內容,確保相關法規遵循及倫理規範,避免權益減損甚至影響個人學術職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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