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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年份 2025
出刊月份 3月
季刊期別 5
文章標題 研究計畫或期刊論文與指導學生論文雷同
文章內文

研究計畫或期刊論文與指導學生論文雷同

 

文/臺大醫院倫理中心周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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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

關於碩、博士學生撰寫之論文,其著作權歸屬容有爭議。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見解,如指導教授僅為觀念之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依著作權法規定,學生為該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即享有該論文之著作權;如指導教授不僅為觀念的指導,且參與內容之表達而與學生共同完成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則為共同著作,學生與指導教授為論文的共同著作人並共同享有著作權,此等共同著作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的行使,即應取得學生與指導教授之共同同意後,始得為之[1]。

實務上研究人員為確保計畫具可執行性,可能先進行前導研究,獲得初步成果後再申請研究計畫,如前導研究內容涉及指導學生之學位論文,且研究計畫申請書及成果報告未適當註明出處,均可能衍生學術倫理之疑慮[2]。

 

貳、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案例分享

針對計畫申請書、成果報告或期刊論文涉及指導學生論文之常見錯誤態樣,綜整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誠信電子報相關案例如下,提供研究人員參考。

一、研究計畫及論文抄襲指導學生碩士論文且未列學生為共同作者:[3]

(一) A指導教授在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和成果報告中,涉抄襲B學生之碩士論文內容,且A教授將該計畫研究成果以單一作者發表於期刊,未將B學生列為共同作者。

(二) 查B學生提交碩士論文的時間在A教授執行計畫前,但A教授計畫申請書、成果報告之敘述用語、圖表編號及內容,均與B學生之碩士論文大幅雷同,認定A教授構成抄襲之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予以停權1年之處分。A教授不服處分提起訴願,經行政院決定駁回、維持原處分。

二、教師發表師生共同著作時,未列名學生:[4]

(一) A君所發表之期刊論文,被檢舉大幅抄襲其指導學生B前2年完成之碩士論文,包括緒論、文獻探討、研究設計與實施、研究結果與討論、結論與建議等大幅雷同。A君主張曾積極指導B學生碩士論文,係屬2人共同完成之成果,並提出B學生聲明書,表示其自願放棄於期刊論文列名共同作者。

(二) 調查認定,B學生既以該論文取得碩士學位,即應視為其個人研究成果,第三人不應擅自以自己名義公開發表。又A君期刊論文未將B學生列名為共同作者,亦未說明B學生對於論文貢獻,已違反學術倫理之列名規範,予以書面告誡。

三、發表期刊論文涉及指導學生之成果報告:[5]

(一) A君申請科技部大專學生研究計畫,經審查發現,其指導教授B教授過去曾指導3件大專學生研究計畫,該等學生之成果報告與B教授發表之期刊論文內容大幅雷同,且學生成果報告繳交上傳時間在前,B教授論文發表時間在後,涉違反學術倫理。

(二) 經B教授任職之學研機構先行查處,認定其發表之期刊論文因疏失未將指導學生列名為共同作者,予以書面申誡、撤銷3篇期刊論文,及5年內不得申請特聘教授及以上榮銜且不得擔任科技部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案之指導教授;科技部予以書面提醒。

四、專題研究計畫之成果報告與指導學生學位論文雷同:[6]

(一) A君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之成果報告,被檢舉與其指導學生B之碩士論文內容雷同。查A君雖將B學生列名計畫成果報告之兼任助理,但成果報告中未適當引註B學生碩士論文,或就該生貢獻予以說明,違反學術倫理。

(二) 經A君任職機構先行查處,予以書面告誡、1年內不得申請及執行校內補助之各項計畫案、完成6小時學術倫理教育訓練;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予以書面告誡。

五、發表期刊論文涉及指導學生之學位論文內容:[7]

(一) A君及B君被檢舉2人共同發表之國際期刊論文,與其共同指導學生C之學位論文內容雷同,且未將C學生列名為共同作者,涉違反學術倫理。

(二) 經A、B任職之學研機構先行查處,認定有違「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予以2人申誡、參加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且3年內不得擔任學術主管;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予以書面告誡。

六、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與指導學生論文雷同:[2]

(一) A君提交之國家及科學委員會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與其指導學生B學位論文之文獻內容大幅雷同,涉違反學術倫理。

(二) 查B學生學位論文出版年,早於成果報告繳交日期,且A君未能提出曾進行不同問卷調查之佐證資料,經審查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之「抄襲」及「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予以停權1年之處分。

 

參、結語

研究人員如對於學生學位論文僅觀念指導,學生享有該論文之著作權,利用前應取得學生之同意;若研究人員不僅為觀念指導,且實際參與內容表達,依據著作權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該論文由研究人員與學生共同享有著作權,應得到兩方同意始得利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建議,研究人員可與指導學生就論文著作權之歸屬及事後權利行使方式,包括論文發表形式、發表之作者列名、論文事後可作何種修改、未來授權他人利用方式等情形,事先達成協議[1]。

綜上,研究人員申請研究計畫、成果報告、發表計畫成果或期刊論文時,不宜逕以指導學生之學位論文作為內容,引用論文時應確實揭露及適當註明出處,或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視學生之參與度及貢獻度(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列為共同作者,避免違反學術倫理。

 

參考文獻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有關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之問題說明。https://www.tipo.gov.tw/copyright-tw/cp-415-855932-b78e7-301.html。2014年2月17日。
  2.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案例介紹-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與指導學生論文雷同,涉及違反學術倫理。研究誠信電子報,2024年12月,第59期。
  3. 科技部。案例分享-研究計畫及論文抄襲指導學生碩士論文且未列學生為共同作者案例。研究誠信電子報,2019年10月,第31期。
  4. 科技部。案例介紹-教師發表師生共同著作時,未列名學生案例。研究誠信電子報,2021年6月,第45期。
  5. 科技部。案例介紹-發表期刊論文涉及指導學生之成果報告。研究誠信電子報,2022年3月,第48期。
  6.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案例介紹-專題研究計畫之成果報告與指導學生學位論文雷同,涉及違反學術倫理。研究誠信電子報,2023年3月,第52期。
  7.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案例介紹-發表期刊論文涉及指導學生之學位論文內容。研究誠信電子報,2023年6月,第53期。
建立者:周采潔  建立日期:2025/04/10 09:19:14
更新者:周采潔  最後更新日期:2025/04/18 14:5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