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年份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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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月份 | 3月 |
季刊期別 | 5 |
文章標題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涉及學生學位論文之學術倫理參考指引 |
文章內文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涉及學生學位論文之學術倫理參考指引
文/臺大醫院倫理中心周采潔PDF下載
壹、前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獎補助之研究計畫,時有計畫主持人(Principal investigator, PI)帶領具兼任人員身分之學生執行研究計畫,致相關研究計畫內容、報告或後續成果發表,可能與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內容重疊,或為PI其他獎補助研究計畫之前導研究內容等情,爰於112年6月16日函頒「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涉及學生學位論文之學術倫理參考指引」[1]。本文將簡介指引內容,並列舉各該常見錯誤態樣,提醒研究人員計畫申請、執行、結案階段可能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貳、參考指引一、建立健康之研究環境及態度 (一) PI應提供研究團隊(含學生兼任人員)適切、正向的學術倫理指導與監督、明確的研究執行及發表管理機制。參與研究的每位人員應落實學術倫理規範於日常研究工作中,共同塑造一個能促進負責任研究行為的研究環境。 (二) 案例分享:PI計畫成果報告或發表之期刊論文與其指導學生之學位論文,2項研究執行之受試者及受試時間如不同,結果數據自當有別,反之,相關測試數據呈現部分相同或相同成果,則有變造、造假等違反學術倫理之虞[2]。 二、揭露計畫申請書涉及學位論文之資訊 (一) 研究計畫申請書內容若涉及PI所指導學生之學位論文,應於計畫申請書中清楚揭露或引註。PI應於計畫申請書中適當揭露已完成的工作項目,並不應將申請時已發表(含學生學位論文)之成果,隱匿為其申請計畫之研究內容,以避免誤導審查人對原創性與重要性之判斷。 (二) 案例分享:PI計畫申請書如與指導學生已完成之學位論文高度雷同,且未於計畫書為適當引註,因學生論文先於計畫提出前完成,有抄襲之虞,又以已完成且有具體成果之研究再提出申請,有誤導審查之嫌[2]。 三、揭露計畫成果報告涉及學位論文之資訊 (一) PI繳交研究計畫之進度報告、研究成果報告時,應註明與執行計畫相關之所有成果發表狀況(如已發表之著作與學生學位論文等)。 (二) 案例分享:PI計畫成果報告與指導學生已完成之學位論文內容大幅雷同,即使PI主張曾將相關資料交予學生作為論文寫作參考,若計畫係於學生學位論文提出後方開始執行,而2份文獻之內容、結論文字大幅雷同卻未為適當之引註,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虞[2]。 四、符合發表著作之列名原則 (一) PI發表計畫成果時(期刊論文或研討會等著作),若著作內容涉及學生學位論文,應視其貢獻之程度,將學生列為該著作之共同作者或為適當之聲明(acknowledgement),對該著作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significant scholarly contribution)者,應列為共同作者。PI發表計畫成果時,應於該著作註明國科會補助計畫。 (二) 案例分享:
五、揭露學生參與本會研究計畫之資訊 (一) 學生學位論文如為計畫執行成果之一部分,建議於其中敘明PI及參與研究人員之貢獻,並註明係受國科會研究計畫資助。 (二) 案例分享:
參、相關規定前開國科會研究計畫涉及學生學位論文之常見錯誤態樣,包括抄襲(Plagiarism)、作者列名(authorship)、造假(Fabrication)、變造(Falsification)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特別是PI引用學生學位論文卻未適當引註,誤導審查者該內容為個人創見,影響學術信譽及資源分配等情形。 研究計畫應清楚界定個人、合作者及相關人等之實質貢獻。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報告撰寫格式」規定,成果報告應適當揭露研究過程中計畫參與人員(包括已畢業之學生等)之貢獻、工作項目完成情形及相關成果發表狀況;研究計畫已有論文發表者(不包括學生學位論文),得摘錄論文內容作為成果報告內容或納為附錄,並註明發表刊物名稱、卷期及出版日期及與計畫之相關性,且不得逕以該論文作為成果報告;若有與執行計畫相關之著作、專利、技術報告、或學生畢業論文等,請在參考文獻內註明。 學術研究係以誠信為基石,研究人員應秉持不要欺騙、可再現性、適當引註、標註貢獻、不重複發表、重視研究夥伴之學術倫理及實驗室文化等基本原則[3],惟有恪守誠實揭露與開放透明,始得確保研究成果之可信度及學術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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