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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年份 2024
出刊月份 3月
季刊期別 1
文章標題 「人工智慧技術對學術倫理的影響及因應建議」~TAAEE建議
文章內文

 「人工智慧技術對學術倫理的影響及因應建議」

~TAAEE建議

 

 文 / 臺大醫院倫理中心 周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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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全球生成式AI旋風,儼然成為數位化主流,2023年橫空出世的ChatGPT,更一舉躍上Google臺灣搜尋排行榜第2名,值得注意的是,ChatGPT是生成式AI具體實現形式之一而非唯一。生成式AI是一種可創造新的、原創性內容如文字、圖像、音訊等人工智慧系統,隨著相關技術持續突破,應用產品或服務導入智慧醫療、智慧製造及智慧服務等領域,擴展我們對未來世界的想像,但也帶來許多倫理挑戰、法律爭議及社會議題。

 

壹、生成式AI之倫理議題

        研究者若能妥善運用生成式AI輔助語言翻譯、資料蒐整、寫作協助及引用管理等研究工作,確實可提升研究發表及工作效率,但國際學術誠信中心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Academic Integrity, 2023) 提醒,AI工具潛藏諸多風險,包括個人用戶資料的隱私和保密性問題、生成具有偏見內容、涉及虛假訊息及參考文獻、發生著作權和抄襲疑慮、缺乏多樣性觀點、存在付費之公平取用議題、能源消耗(和有害排放物)對環境造成損害,且該項工具現階段仍未受到效監管,可能引發應用上的道德議題[2]。

        以醫學應用為例,AI生程式或有助於疾病判讀、影像分析、遠距醫療、健康監測、醫療諮詢、急診人流疏導等臨床領域,但也可能造成誤解醫學術語、給予不一致的處置建議、上傳病人健康資訊等隱私問題,使用AI工具應留意是否合乎法規及倫理規範,避免悖離科學研究及醫學倫理精神。

 

貳、學術界對於生成式AI之使用規範

        臺灣學術倫理教育學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Academic Ethics Education, TAAEE) 於2023年2月23日邀集18位專家學者召開「人工智慧技術對學術倫理的影響及因應建議」共識會議[1],闡明以開放包容的態度接受新科技的發展,瞭解新科技的侷限與應用,才能善用科技工具增進研發量能之立場,同時提醒研究者,應用AI工具應考量知識建構的過程、學術研究的課責性、學術研究的透明性、網路資料庫的重要性、科技的侷限性。該會議結論重點如下:

一、知識建構的歷程:研究者應內化既有的知識,才能產生新的知識與創見,機器無法取代。

二、學術研究的課責性:考量由AI協助的侷限性與查找資料的真實性,研究者應對自己的研究行為與產出負全部責任。

三、學術研究的透明性:應用AI輔助科技需要考量是否揭露、如何揭露,也需要凝聚學界共識才能擬定相關指引。

四、學術著作權的疑慮:AI科技工具的創新利用基本上不會違反著作權,但此技術使用網路上的資料,資料著作人可能主張其智慧財產權。

五、網路資料庫的重要性:不只要確保資料庫品質,AI生成技術為RLHF (Reinforcement Learning from Human Feedback),需要人類老師不停訓練判斷能力,才能更臻精準完備。

六、科技的侷限性:由於資訊的更新性(資料庫僅到2021)和正確性無法確認,使用上需做資訊的驗證。目前ChatGPT較像是文字編修或資料統整的工作,不善於產生新的知識與學術發現。

        國際出版倫理委員會 (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 COPE) 等組織於2023年3月31日發表對AI之共同聲明[3],指出AI工具無法確定利益衝突的存在與否,也無法管理版權和許可協議,因此不能被列為論文作者。運用AI工具編寫稿件、圖文製作或數據蒐整者,必須透明在論文的材料和方法中披露AI工具及其使用方式,且研究者必須對論文內容負全部責任。

        臺灣大學對於AI 輔助教學亦採正面看待與善加利用的態度,並以使用ChatGPT為例,應明確標註該項工具產出內容,並落實資訊查核,惟目前學術寫作並無明確的 AI 生成內容的引用規則,考量AI 生成內容的資料來源是無法回溯、取得或提供直接連結,建議將之視為 personal communication 或 correspondence,使用相對應的引用格式[4]。

 
參、AI 時代下的學術倫理

        生成式AI百花齊放,逐步落地並發展不同產業生態。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周倩副校長表示,在人機協作的時代,人類研究者可能不會被AI工具取代,但會被能善用AI工具的研究者所取代[5]。

        學術倫理係為規範科學知識生產的過程,以確保研究成果的正確性、可靠性及嚴謹性,研究無法自動化、創新無法被複製,研究者應對於論文負完全責任。面對AI智慧應用時代,研究者除需善用使生成式AI為學習及研究工具外,應秉持高度透明及批判原則,對於資料來源詳實查核及驗證,並於論文中適度揭露AI工具使用及其生成內容,以落實符合誠信規範之研究行為。

參考文獻
  1. 臺灣學術倫理教育學會–人工智慧技術對學術倫理的影響及因應建議https://www.taaee.org.tw/docs/20230223_conclusion_final.pdf/ Accessed March 4, 2024.
  2. International Center of Academic Integrity–Statement on academic integrity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ttps://academicintegrity.org/images/ICAI_Statement_on_Academic_Integrity__Artificial_Intelligence.pdf/ Accessed March 4, 2024.
  3. 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COPE position statement https://publicationethics.org/cope-position-statements/ai-author/ Accessed March 4, 2024.
  4. 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 x 數位學習中心–臺大針對生成式 AI 工具之教學因應措施 https://www.dlc.ntu.edu.tw/ai-tools/ Accessed March 4, 2024.
  5. 教育部學術倫理電子報第12期(2023年5月)–生成式AI對研究與學術倫理的影響線上講座紀實https://ethics.moe.edu.tw/resource/epaper/html/19/ Accessed March 4, 2024.   

 

 (回第1期報頁)

建立者:周采潔  建立日期:2024/06/24 12:58:42
更新者:江翠如  最後更新日期:2025/03/28 16: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