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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年份 2025
出刊月份 12月
季刊期別 8
文章標題 同一研究團隊所提二件計畫申請書雷同
文章內文

同一研究團隊所提二件計畫申請書雷同

 

文 / 臺大醫院倫理中心 周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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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周刊報導政治人物之美國博士論文,涉抄襲其任職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期間發表之2篇期刊論文,依研究計畫補助契約書,期刊著作權屬該會所有,政治人物未經該會同意且未予引註,即抄襲並違法重製或改作,資策會提告求償100萬元[1]。政治人物雖主張係職務上的合理使用,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為其博士論文引用內容已逾越合理範圍,未引註來源且公開傳輸國外資料庫,已侵害資策會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2],2025年12月判賠資策會40萬元、移除抄襲部分論文、判決書登報1日。

前述案件涉及著作權歸屬及學術倫理之專業判斷,實務上亦常見研究人員以不同形式發表研究成果,或同一研究團隊成員具合作研究關係,再以既有的研究成果為基礎各自展開後續研究等情形,倘相關計畫申請及成果報告未清楚揭露已完成之研究成果及貢獻,即可能衍生學術倫理爭議。

壹、案例思考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於審查研究計畫申請時發現,A、B於同年度分別提出2件研究計畫,計畫申請書內容高度雷同,且C同時擔任前2項計畫之共同主持人。經調查3人均為同一研究團隊,相互討論分享與研究議題相關之文獻資料,A、B各自摘用研究團隊一致性研究設計,用前開公版資料各自撰寫計畫申請書。經審查認定,申請人均未確實揭露與另一申請案之關聯性或所屬研究團隊之分工合作狀況,亦未於計畫書中適當引註及揭露,A、B之行為有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3點第8款規定之「其他」情事,決議予以停權1年等處分。至同時擔任2件計畫共同主持人C,未能發現並提醒計畫內容之相似性,確未善盡擔任共同主持人之責任,其行為亦涉前開要點之「其他」情事,予以書面告誡[3]。

二、A、B分別向國科會與其他單位提出研究計畫,但2件計畫之成果報告內容卻相當雷同,且計畫期程亦有重疊,經國科會調查發現,A與B曾合作發表研究,2人依既有的研究成果,再各自提出研究計畫申請,又B同時擔任A研究計畫之共同主持人。經國科會審查認定,A研究計畫之執行,與B計畫核心內容有相當之重複,A於申請及繳交成果報告時,未適當註明另一研究計畫內容,其行為有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3點第8款規定之「其他」情事,決議予以停權1年等處分[4]。

貳、未適當引註相關規定

針對抄襲與未適當引註之界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或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均屬抄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進一步說明,多人共同研究成果但分別發表,則應註明其他人的貢獻,未註明即有誤導之嫌,如有相當程度地引用他人著述卻未引註而足以誤導者,將被視為抄襲;至共同發表之論文、共同申請之研究計畫、整合型計畫總計畫與子計畫,皆可視為共同著作(全部或部分),對共同著作之引用不算抄襲。

教育部則以「是否為著作核心」或「誤導原創性與否」作為抄襲與未適當引註之界分標準,該部訂頒「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明定「未適當引註」係指「援用他人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依學術規範或慣例適當引註,其未引註部分尚非該著作之核心,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造成誤導」。

「未適當引註」與「抄襲」均涉及他人研究成果的使用,惟「未適當引註」援用部分並非研究核心,或尚不致於混淆原創性之歸屬,其主觀要件與出於故意「抄襲」仍有不同,經審酌行為意圖、嚴重程度及學術領域規定,得予以低於抄襲之適當處置[5]。

參、引述、改寫及摘寫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研究人員援用他人資料時,除須符合正當目的、合理範圍及合法引用等要件,針對他人論點、段落、圖表等資料均應附註引用出處,並運用引述、改寫或摘要之寫作技巧,避免抄襲或未適當引註。

一、引述(Quote)[6]

(一) 引述他人論點:為明顯區隔該文字或論點來自於他人,利用引號或獨立成段落之方式呈現,並註明出處。引述他人論點中英文字數40字以內,可直接串在正文,引用文字前後使用「引號」(「」)或「雙引號」(“ ”),若引述內容40字以上,則置於獨立段落,引用文字左邊之邊界縮排,前後毋須加引號。

(二) 呈現受訪者原始回答內容:直接在引述文字前後加上「引號」,或者將引述的內容單獨成段。

(三) 引述二手資料:儘量避免使用二手資料,如原作已絕版或不可考,一手資料及二手資料來源均須清楚標示。

二、改寫(Paraphrase):係屬「換句話說」、「轉化資料」的概念,基於尊重原作之前提,以自己的觀點重新詮釋他人資料之寫作方式。內容須忠實反映本文意見,保留被引用文章之原作者論點,加上引用者的說明。一般而言,經改寫後長度與原文大致相同[7]。

三、摘寫(Summarize):係屬「一言以蔽之」、「簡化資料」的概念,以簡短的文句敘述原作者所欲傳達之主要重點。常用於將一段較長的文章或章節縮減為重點摘要,經過精準傳達後的內容,相較原文長度更為精簡[7]。

 肆、結語  

盱衡近年學術倫理之發展趨勢,計畫補助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對於研究機構之法規遵循、案件調查機制及程序要求日趨嚴謹,研究誠信責任歸屬更為全面,規範對象已從研究人員或論文作者,擴及至指導、監督等相關人員[8],如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研究計畫共同主持人、學生論文指導教授亦可能被追究相關法律和行政責任,並視個案情形予以相對應處置。

研究團隊成員進行延伸性研究時,應審慎處理計畫申請與成果報告撰寫事宜,以符合學術慣例之引述、改寫或摘寫方式,正確合宜的引用資料,避免抄襲或未適當引註等不當研究行為。

參考文獻
  1. 王定傳:博士論文抄襲資策會著作 高虹安判賠40萬元、報刊判決主文。自由時報。2025年12月17日。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281547 查閱日期:2025年12月19日。
  2. 李秉芳:高虹安博士論文侵害著作權案敗訴,需賠資策會40萬並將判決登報。關鍵評論網。2025年12月18日。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262598 查閱日期:2025年12月19日。
  3.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案例介紹 同一研究團隊所提二件計畫申請內容雷同,未清楚揭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誠信電子報2025年9月,第62期。
  4.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案例介紹 二件研究計畫執行內容雷同,未清楚揭露說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誠信電子報2025年6月,第61期。
  5. 教育部學術倫理專案辦公室:學術倫理案件判斷準則參考手冊,2024。
  6. 周倩、劉啟民:學術寫作技巧 引述(線上課程)。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2023年8月。https://ethics.moe.edu.tw 查閱日期:2025年12月19日。
  7. 周倩、劉啟民:學術寫作技巧 改寫與摘寫(線上課程)。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2023年8月。https://ethics.moe.edu.tw 查閱日期:2025年12月19日。
  8. 黃銘傑:學術倫理發展趨勢與實務運作注意事項。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誠信電子報2025年9月,第62期。
建立者:周采潔  建立日期:2026/01/09 11:27:29
更新者:周采潔  最後更新日期:2026/01/19 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