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元年份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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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刊月份 | 12月 |
| 季刊期別 | 8 |
| 文章標題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人員學術倫理守則」簡介 |
| 文章內文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人員學術倫理守則」簡介
文 / 臺大醫院倫理中心 周采潔 PDF下載
2024年11月爆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核定之整合型計畫「建構新世代精準女性足球運動生心理、傷害及表現的智慧感測與衡鑑平台」涉違反學術倫理及研究倫理,社會輿論持續延燒,國科會表示將全面檢討學術倫理守則,制訂大原則後授權各專業領域研訂規範[1]。2025年9月16日國科會公布該案懲處結果,並於同日訂頒「研究人員學術倫理守則」[2],闡明科學研究最基本的道德原則。 壹、國科會「研究人員學術倫理守則」第一部分:對研究人員行為的基本要求 一、優先維護公眾福祉:研究人員應優先考量公眾及社會安全,尊重人的基本權利、尊嚴與價值,隨時思考自身行為對他人與社會福祉可能造成的影響。 二、不濫用權勢牟利:研究人員應考量師生關係、權勢不對等及所有關係中所可能產生的各種風險與傷害,不應霸佔他人研究成果為己用或利用權勢對他人牟取不當利益。 三、消除歧視與偏見:研究人員應公平對待所有人,尊重多元文化背景與個體間的差異,致力消除任何形式的歧視與偏見。 四、落實法遵並堅守道德:研究人員應隨時注意並遵守法律、政府政策、社群規定及道德規範,考量違規時可能造成的後果,維護國科會、學術機構的公信力及學者聲譽。 五、以開放包容態度進行交流:研究人員應尊重同仁,共同合作、彼此支持、相互激勵,以理性、開放、公平與包容的態度進行交流。 六、促進良善文化:研究人員應不斷充實自我、與時俱進,傳播正確的科學知識與導正社會迷思,並主動積極營造良善的社會文化。 第二部分:從事學術研究基本共通性的專業倫理 七、尊重他人權益:研究人員應保障所有研究參與者的權益與尊嚴,不得以強迫、威脅、職務權力或不當誘因等手段影響其意願。 八、注重研究品質:研究表現不應只以論文發表等量化指數作為評價基準,更應重視、專注於研究的品質與實質影響力。 九、反對學術壟斷並避免利益衝突:研究人員應確保研究的獨立性,反對學術壟斷,力求客觀公正,避免利益衝突,清楚揭露利益關係。 十、確保經費正當運用與研究效益:研究人員應適當且有效配置所獲得的資源,確保研究經費正當運用,有效提升我國學術研究地位與競爭力。 十一、秉持良善研究態度:研究人員應以誠實、準確、負責、客觀、嚴謹及公正的態度,蒐集、分析和呈現研究資料。 貳、研究人員學術倫理守則介紹一、研究人員應優先維護公眾福祉,1964年世界醫師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WMA)赫爾辛基宣言,作為醫學研究之倫理指導原則,揭示醫師職責在促進與維護病人之健康、福祉(Well-being)與權利,包含參與醫學研究人士。行政院衛生署(2013年改為衛生福利部)2007年7月17日公告「人體研究倫理政策指引」,指出人體研究應以增進人群之福祉為目的,本尊重受研究者之自主意願,保障其隱私與健康權之原則為之。 二、研究人員不應濫用權勢牟利,並考量師生關係、權勢不對等可能造成之風險與傷害。由於醫學研究需要設備和經費支持,學生的研究往往是指導教授研究計畫的一部分[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涉及學生學位論文之學術倫理參考指引」提醒,研究計畫申請書或成果報告,若涉及計畫主持人所指導學生之學位論文,應清楚揭露或引註,並視其貢獻程度,將學生列為該著作之共同作者或為適當之聲明。 三、研究人員應致力消除歧視與偏見,尊重多元文化與個體差異。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主張,國家對於不同文化群體之信仰、文化實踐、生活方式、語言、傳統慣習,應予以承認、尊重及調適[4]。除此之外,當前國際研究肯定生理性別(Sex)與社會性別(Gender)對於生物醫學及健康研究發展之重要性,並強調兩者概念之釐清,產出性別化創新之研究結果[5]。 四、研究人員應落實法規及道德遵循,「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明定,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包含造假、變造、抄襲、研究成果重複發表或未適當引註、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不當作者列名等,研究人員如發現前開情形,有責任向適當主管單位舉報,由研究相關工作的機構、出版社和專業組織予以及時、公正、專業、保密的處理。 五、研究人員應以開放、包容態度交流合作,運用國家研究經費所蒐集之研究資料,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規定,研究人員於有機會確立其優先權後,應當儘速公開分享其研究資料與結果予學術社群使用。「臺大醫院研究人員學術誠信規範」明定,研究紀錄與資料歸屬於研究主持人與院方,若對研究結果有爭議時,依法令及聘約處理,院方得調閱相關紀錄。 六、研究人員應促進良善之社會文化,傳播正確的科學知識。 七、研究人員應保障所有研究參與者之權益與尊嚴,「易受傷害族群」(vulnerable)係指因環境或制度等因素,於特殊研究情境下遭受不當納入或排除之個人、團體或社群,包括缺乏決定能力無法行使知情同意者,如兒童、青少年、胎兒及胚胎、決定能力減損者等;因所處情境、位階而減損其自主性者,如大專學生、軍人、囚犯、藥廠員工、醫院與實驗室雇員等;處於政治、經濟、種族及文化弱勢族群,如婦女及孕婦、受機構安置者、無家者、失業或貧窮、原住民、災民等;重症、末期病人及第一期臨床試驗之受試者等。針對是類族群之醫學研究,應審慎評估其健康需求及優先利益,並於研究進行時採取必要防範或保護措施,確保受試者的權益與福祉[6]。 八、研究人員應注重研究品質與實質影響力,國科會對學術倫理的聲明強調,各學術機構有責任建立學術倫理規範與機制,並加強對研究人員之宣導,旨在維繫研究成果的品質與學術界的高道德標準。 九、研究人員應確保研究之獨立性,反對學術壟斷並避免利益衝突。 (一) 利益衝突係一種處境,當事人或機構對於主要利益的專業判斷,容易受到次要利益的不當影響,醫學研究者往往肩負醫師、研究與教職之責,研究者亦有個人、商業或學術利益,尤其是顯著的財務利益,須透過利益衝突之揭露及管理,以維護醫師與病人、研究者與受試者間的信賴與和諧[7]。 (二)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規定,研究人員應揭露有可能損及其計畫或評審可信性之相關資訊,以落實利益迴避原則。「臺大醫院研究人員學術誠信規範」亦明定,研究人員在計畫申請、成果發表、同儕審查時,應揭露有可能影響其客觀立場及可信度之相關資訊,並遵守利益迴避準則。 十、研究人員應確保經費正當運用,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經費核定後,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規定,應依有關法令、合約及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所列補助項目範圍內支用,並責成執行機構落實內部控制,提升研究效益。 十一、研究人員應秉持良善研究態度,蒐集、分析和呈現研究資料。「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規定,研究人員應以他人得以驗證和重複其工作的方式,準確、客觀、完整記錄研究方法與數據,不得捏造竄改或選擇性處理;如須處理原始數據,應詳實揭露完整過程,完整保存研究紀錄以備查驗。「臺大醫院研究人員學術誠信規範」亦指出,針對研究發現之報導與解說應客觀,基於實證與分析演繹獲致研究結論。 參、結語學術倫理是追求科學研究卓越的重要基石,也是維繫研究成果公信力的基礎,廣義的學術倫理涵括研究者應遵循之倫理準則,但研究誠信更關注於研究過程中是否正確且真實的反映研究結果[8]。國科會進行研究計畫審查時,除了純學術研究,未來將更加重視實務型研究之社會貢獻,而非僅聚焦於學術價值[1],提醒研究人員以正直良善的品格從事研究工作,促進社會福祉與良善文化,使研究環境的正向發展並累積公共信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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