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元年份 | 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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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刊月份 | 3月 |
| 季刊期別 | 9 |
| 文章標題 | 「人工智慧基本法」簡介 |
| 文章內文 | 「人工智慧基本法」簡介Introduction to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Basic Act
文 / 臺大醫院倫理中心 周采潔 PDF下載
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成為全世界競逐焦點,廣泛應用,卻也引發隱私侵害、偏見歧視、不公平競爭、安全性疑慮、工作變遷等負面效應及風險,為利技術深耕及產業發展,2026年1月14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之「人工智慧基本法」[1],將道德倫理、法制整備、資料處理及社會變遷等議題納入政策考量[2],揭示我國AI技術發展及運用以人為本(human-centered)之基本價值、治理原則及政策方針,並責成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制定AI風險分類框架與指引,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管事項訂定具體規範。 壹、「人工智慧基本法」介紹一、 人工智慧之定義 本法參考美國國家AI創新法案(National AI Initiative Act of 2020)美國法典(U.S. Code)第9401章等國際組織規定,所稱人工智慧係指具自主運行能力之系統,透過輸入或感測,經由機器學習及演算法,可為明確或隱含之目標實現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產出(第1條)。 二、 業務執掌及法規調適 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第2條第1項),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人工智慧事務,並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第6條),由國科會辦理該委員會之幕僚作業。 又本法規範事項包含資源挹注、政府資料公開、個人資料運用、智慧財產權保障、產業發展、跨領域應用等相關法規[3],按第2條第2項規定,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且政府應自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第18條)。 三、 確立研發與應用之基本原則(第4條) (一)永續發展與福祉:參考G7廣島AI國際行動規範,兼顧社會公平與環境、經濟之協調發展。 (二)人類自主: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2019年公布之人工智慧建議書,應以支持人類自主權 (Human Autonomy),並尊重人格權(含姓名、肖像、聲音)等個人基本權利與文化價值,確保以人為本之基本價值。 (三)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應妥善保護個資隱私,並遵循資料最小化原則(data minimization),意即個人資料之蒐集須適當且具相關性,並僅止於符合資料處理目的所需之程度。另於符合憲法隱私權保障之前提下,促進非個人或非機敏資料之開放及再利用。 (四)資安與安全:參考新加坡2024年生成式AI治理架構,應建立資安防護措施,確保系統穩健性(robustness)與安全性。 (五)透明與可解釋:參考歐盟2019年可信賴AI倫理準則,應致力權衡決策生成之準確性,並提升使利害關係人理解其影響及決策過程之可解釋性,兼顧使用者及受影響者權益。 (六) 公平與不歧視:演算法應避免產生偏差或歧視之結果,重視社會多元包容。 (七) 問責:參考新加坡2024年生成式AI治理架構,於AI開發運用之生命週期中,應確保開發者、部署者、最終使用者等不同角色,均能承擔相應責任。 四、 風險分類及管理規範 (一) 風險分類層級化管理:數發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之AI風險分類框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循前開風險分類框架,識別潛在風險類別,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第16條第1項)。 (二) 明確高風險應用之責任歸屬: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係依據潛在風險及影響程度判斷之,為避免於特定關鍵領域應用時對人民基本權利、生命安全、財產保障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政府應針對其可能產生之損害風險,明確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第17條)。另基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兒少最佳利益原則(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人工智慧產品或系統經認定屬高風險應用者,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第5條第2項)。 (三) 提供驗證工具:數發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應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並應徵詢相關利益團體、產業、學者、社會團體及法律專家之意見(第5條第3項及第4項)。 (四) 風險評估及內控管理機制:政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時,應進行風險評估及規劃風險因應措施,依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第19條)。 五、 權益保障及資料治理 (一)權益保障 1. 避免侵害權益:政府應避免AI應用造成人民生命、身體(含身心健康)、自由或財產、社會秩序、國家安全、生態環境損害,或出現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第5條第1項)。前開情形如依現行技術手段仍無法有效管理或降低該應用風險,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第16條第2項)。 2. 個人資料保護:AI研發及應用過程,避免不必要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並應促進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相關措施或機制(第14條)。 3. 保障勞動權益:政府應積極弭平AI發展所造成之技能落差,針對AI利用所致之失業者,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第15條)。 (二)資料治理:政府應針對AI訓練資料之合理利用、研發資金補助、產業扶持、研發責任之歸責範圍等,提供合理使用、扶持及補助措施(第11條第1項)。另參考歐盟人工智慧法有關支援高品質資料近用之規定,政府應進一步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並提升AI使用資料之品質與數量,確保訓練及產出結果足以展現國家多元文化價值與維護智慧財產權(第13條)。 六、 人才培育及促進創新 (一)人才培育:厚植國民人工智慧與倫理教育知能(第7條),鼓勵產官學界人才及技術之跨域合作交流(第8條)。 (二)基礎建設:鼓勵有利於AI發展之基礎設施,如建置資料中心、能源設備等(第8條),及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與基礎建設(第10條) (三)獎補助及優惠措施:政府應辦理人工智慧相關產業之補助、委託、出資、投資、獎勵、輔導,或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第10條)。 (四)實驗沙盒: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針對AI創新產品或服務,建立或完備其研發及應用服務之創新實驗環境(第11條第2項),實際應用前,不適用責任歸屬相關規範(第17條第2項)。 貳、AI風險分類框架為兼顧AI創新與治理,臺灣採分層管理模式[4],第一層「人工智慧基本法」,已建立政府推動AI發展之基本原則,第二層則由數發部研訂之AI風險分類框架,為各部會風險辨識與管理提供一致性決策邏輯,第三層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就應用場域及產業性質制定規範。 數發部已依據本法第16條第1項訂定AI風險分類框架(草案),以檢核表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盤點權管業務之AI應用情境、風險辨識、界定高風險樣態、應對措施,預計於2026年3月底前提報行政院[5],重點說明如下: 一、 應用情境:包括AI應用名稱、使用場景、主要利害關係人、系統特性等項目。 二、 風險辨識:第1類為AI系統本身的技術設計缺陷,是否涉及歧視、不公平、安全漏洞等;第2類為系統部署、操作及人機互動問題,包括使用者是否產生過度依賴、侵害隱私等;第3類為廣泛社會結構與環境衝擊,例如是否影響民眾工作權。 三、 高風險樣態界定:針對已識別的風險,進一步評估其影響對象、範圍及損害嚴重性,判斷是否為高風險樣態。 四、 應對措施:管制介入或干預程度由低到高,包括引導業者自律、透明度義務或自我揭露、事前審查或第三方驗證、禁止使用等措施,或建立高風險AI應用責任歸屬與救濟機制。 參、結語「人工智慧基本法」奠定我國AI發展與風險治理的法制基礎,以風險分類為治理核心,所揭示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問責等7項原則,不僅提供跨部門政策整合基準,亦成為醫療AI應用的價值指引。 數發部訂定之AI風險分類框架係為AI治理落地的第一步,提供醫療領域原則框架與風險監管方向。鑑於醫療領域AI應用,涉及個人數據、網路安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及醫療行為,尚須仰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數發部、衛生福利部制定相關子法與技術指引,包括明確醫療AI風險分級與審查要求、建立健保醫療資料合法共享機制,以及完善醫師—開發者—機構間的責任分擔與保險補償制度[6],具體落實人工智慧基本法精神。 參考文獻1. 人工智慧基本法。根植法律網。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250000041100-1150114。查閱日期:2026年3月9日。 2. 張麗卿:臺灣人工智慧基本法制定之必要與倡議。月旦法學雜誌。2023年9月,340期,79-101。 3. 章忠信:人工智慧基本法與智慧財產權之保護。金融科技/法律。2026年2月。https://www.copyrightnote.org/paper/pa00173.pdf。查閱日期:2026年3月9日。 4. 溫怡玲、楊育青:數位發展部部長林宜敬 人工智慧基本法與主權AI。循證決策集刊(第四期) 2026 年 3 月 9 日。https://ebp.ndc.gov.tw/。查閱日期:2026年3月23日。 5. 中央社:數發部AI風險分類框架 勞動部金管會等4部會擬先檢視。工商時報。2026年3月8日。https://www.ctee.com.tw/news/20260308700511-430104。查閱日期:2026年3月10日。 6. 廖建瑜:醫療領域人工智慧之規範模式選擇-從比較法反思台灣人工智慧基本法。全國律師,30(1),16-47。2026年1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