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元年份 | 2026 |
|---|---|
| 出刊月份 | 6月 |
| 季刊期別 | 10 |
| 文章標題 | 研究倫理與臨床實踐的衝突與因應 ~臺大醫院護理部中央在職教育訓練紀要 Navigating Conflicts Between Research Ethics and Clinical Practice: A Summary of the Central In-Service Education Program of the Department of Nursing, NTUH |
| 文章內文 | 研究倫理與臨床實踐的衝突與因應~臺大醫院護理部中央在職教育訓練紀要Navigating Conflicts Between Research Ethics and Clinical Practice: A Summary of the Central In-Service Education Program of the Department of Nursing, NTUH
講者 / 臺大醫院護理部 林盈秀、倫理中心 周采潔 文 / 臺大醫院倫理中心 周采潔 PDF下載
2026年2月5日護理部舉辦中央在職教育訓練「研究倫理與臨床實踐的衝突與因應」,邀請倫理中心以研究倫理及學術倫理案例討論方式,共同深化護理照護及研究之倫理思辯與實踐。本篇係針對護理部所提生成式AI與學術倫理之3個案例及衍伸問題,彙整倫理中心之回應意見,紀要內容提供讀者參考。 案例一、使用生成式AI撰寫論文是否需要揭露某研究生撰寫碩士論文英文摘要與 Discussion 初稿時,使用生成式 AI 協助潤稿與段落重組。內容皆由學生自行確認並修改,但最終提交論文時,未在方法或致謝中說明使用 AI。指導教授事後得知,對是否構成學術不當行為產生疑慮。 問題一、生成式AI的「介入程度」界線應如何界定? 生成式 AI 的介入程度界線如何判斷,必須視AI在研究過程中扮演「工具」或「輔具」的角色而定,也關係到使用AI工具完成之著作是否需要揭露。若AI僅受人操作指揮,作為逐字稿轉譯、資料整理、文獻摘要等工具,操作者對AI生成的結果具有完全的控制力,即為該作品之作者;當AI作為一種輔具,如透過大數據分析為研究提供建議,在人機共生的創作過程中,操作者對於生成式AI工具調整及表達方式,處於有所預測、但又無法完全掌握的狀態,於公開發表、文章投稿、學術研究等情境,應有被適當揭露的責任基礎[1]。 美國著作權局(USCO)在2025年發布《AI與著作權報告》指出,如果AI 為輔助工具,但由人類投入實質創意修改,產出作品可能受著作權保護,但如果只是輸入提示詞(Prompt)讓AI獨立生成,操作者即無法主張著作權。我國法規與美國政策方向一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醒,使用AI 創作時,除確保投注人類的貢獻,且應保留創作過程的紀錄[2],如Prompt指令、修改紀錄、中間版本與最終成品等,以證明人類介入程度。 問題二、是否需要區分「語言修飾」與「內容生成」? 目前國際學術出版的主流共識係生成式AI僅能作為輔助工具,可用於語言潤稿、格式修正,但不得取代研究構想、資料詮釋、學術判斷、結論形成等核心工作[3]。 使用AI進行翻譯或編修時,應由作者確認語意、專有名詞與學術脈絡是否正確。人類語言中同一句話可能有多種解釋,須經作者檢視判斷,根據語境脈絡與文化意涵為最適切的表達,確保達到溝通與理解的目的[5]。不同的語言學習模型(LLM)工具會產生不同的語言風格[6],相較於翻譯社個別化服務,相同的AI平台程式語言邏輯性高度相關,生成內容可能更容易被檢測出相似性[7]。 問題三、若未揭露,是否已構成違反學術誠信? 生成式AI使用網路公開資源供作訓練素材,導致AI創作極有可能包含他人著作的片段,甚至完全擷取自他人的著作[8],且因生成式AI不會提供資料來源,研究者如果直接使用且未適當標註,可能產生抄襲、違反他人著作權之疑慮。 國際學術出版商與期刊針對生成式AI發布規範或聲明,皆主張論文作者必須對研究負完全責任,研究分析與詮釋資料、討論結果、研究結論等重要部分,均應由作者完成,若使用生成式AI輔助研究,必須主動揭露[4]。另外,多數主流生成式AI平台,皆於其授權條款或使用政策,規範使用者於後續發布或傳輸AI輸出成果時,應明確標示相關成果為AI生成,並且要求揭露工具或平台的名稱[9]。
案例二、使用AI生成研究計畫與研究問題算不算抄襲一名教師在撰寫國科會研究計畫時,使用生成式 AI 產生研究背景、研究問題與假說架構,再自行修改後提交。計畫審查未發現明顯抄襲,但同儕質疑「研究創意是否仍屬於研究者本人」。 問題一、研究創意的「原創性」應如何定義? 研究創意之原創性,核心關鍵在於創作過程中是否注入人類創意,再判斷該注入是否為創意的具體引導,進一步評估操作者對AI輸出之「表達方式」有無「實質控制能力」,因此亂數或然率產生的自動化成果不得直接受著作權保護[8]。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指出,「創作性」依「美學不歧視原則」,不得將著作品質列入考量,只要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足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即可給予保護,採低度標準,係為尊重不同獨立個體的差異,以開放態度保留最大發展空間[10]。 問題二、AI是否改變了我們對「研究能力」的評價標準? 報導指出使用AI的研究者產出論文數量平均高出約33%,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周倩副校長指出,研究者不會被AI工具取代,但可能會被能善用AI工具的研究者取代。臺大資工系蔡欣穆教授提醒,由於AI出現,未來工作與研究職責將會被重新定義─從專注「單一領域」的「T型人才」轉向須具備兩種以上能力的「π型人才」,兼顧專業深度及跨域能力。 未來人機協作的發展方向,將以人類主導、AI 輔助為原則,明確界定人與工具的角色分工,並善用 AI 強化研究者的批判思考、論證與寫作能力[3]。 問題三、如何在研究計畫中揭露AI輔助的使用? AI工具之使用聲明,揭露內容包括AI工具、如何使用、用在哪裡(如文字潤飾、表達邏輯)、沒用在哪裡(如數據分析、研究結論),且生成式AI不得列為作者或合著者,作者應擔負所有責任 [11] 。 以《Elsevier》為例,該期刊要求利用生成式AI工具之投稿或發表文章,必須揭露與備存下列3項要點,當有原創性比對之必要時,得以查證:1.生成式AI或AI輔助工具的使用方式;2. AI模型或工具的名稱及製造商;3.相關標的未經 AI調整前的原始版本[1]。
案例三、學生報告大量使用 AI,指導者如何判定學術不誠實審查者發現學生提交之個案報告,寫作風格與AI語言結構高度相似,懷疑學生大量使用生成式 AI,學生主張「只是用來協助整理與改寫」,並未直接複製貼上。 問題一、教學場域中,AI使用的合理界線在哪? 生成式AI進入教育與研究場域,可協助學生議題發想、靈感蒐集、批判思考,協助文獻整理、翻譯潤飾、文章改寫、程式除錯等功能,並實際瞭解AI擅長與極限,教師則可運用AI作為導引學生思考、提升量能、增加多樣性、提供選項的工具[12]。 面對AI 帶來的結構性變革,教育體系開始重新定義核心能力,針對基礎寫作、翻譯等可自動化的任務,著重學生批判性思維等能力養成,並發展與 AI 互補的高階技能,教育模式也從傳統的記憶與標準化測驗,轉向專案、實作與問題導向之情境應用[13]。 問題二、教師的角色是「防堵」還是「引導」? AI輔助與人機協作已成為不可逆的發展趨勢,學習如何與AI工具協作、提升人機整合素養,將是未來學習與工作的關鍵能力。臺大採取正面看待與善加利用的態度,鼓勵教師精進教學,設計教學內容及學習評量;學生也應該瞭解AI工具之使用限制,學習如何妥善運用這些工具以輔助未來的學習[14]。 國際教育界普遍已從「禁用」走向「引導負責任使用」,包括要求學生據實揭露AI運用的階段與用途,確保研究過程的可追溯性,驗證AI引用的文獻、定義與數據,並且反思「若AI提供錯誤資訊,個人是否願意承擔責任」[15]。 問題三、評量制度是否需要同步調整? 傳統以寫作成果判定能力的方法,已難區分AI生成的內容,然而現行AI偵測工具誤判率偏高,且可能對非母語者產生歧視性誤判,致教師評量面臨信任危機,若依賴偵測工具恐傷害學生權益,缺乏明確規範又可能使評量失去一致性標準[15]。 蔡甫昌教授指出,隨著人機協作的效能邏輯快速重構,教育評量核心轉變成為「學生如何在人機合作中展現其後設認知能力」,課程設計應引入「認知強制功能」(cognitive forcing functions),避免直覺式依賴AI之教學設計,以及採取「先解釋後比較」(explain-then-compare)模式,要求學生獨立闡述答案,再與AI輸出進行比對與反思 [13]。 參考文獻1. 林誠夏:您的作品或是純AI的輸出?─從著作權與CC授權學習AI輔助的標示要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誠信電子報,2025年6月,第61期。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Facebook,2025年4月1日。https://pse.is/8mz2bn。查閱日期:2026年6月11日。 3. 許庭嘉:生成式人工智慧於學術寫作之應用原則與研究責任探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誠信電子報,2026年3月,第64期。 4. 周采潔:「學術倫理與生成式AI」論壇紀要(下)。倫理中心季刊,2024年12月,第4期。 5. 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2026)。AI世代的學術寫作指南—給研究生的參考手冊〔電子書〕。 6. Karolina Rudnicka:Each AI Chatbot Has Its Own Distinctive Writing Style—Just as Humans Do. Scientific American. July 9, 2025. https://www.scientificamerican.com/article/chatgpt-and-gemini-ai-have-uniquely-different-writing-styles /Accessed July 3, 2026. 7. 林誠夏:生成式AI的著作權利與法制趨勢~「學術倫理與生成式AI」論壇紀要(下)。倫理中心季刊,2024年12月,第4期。 8. 林誠夏:生成式AI的著作權利與法制趨勢~「學術倫理與生成式AI」論壇紀要(上)。倫理中心季刊,2024年9月,第3期。 9. 林誠夏:您的作品或是純AI的輸出?─從著作權與CC授權學習AI輔助的標示要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誠信電子報,2025年6月,第61期。 1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1~10。https://www.tipo.gov.tw/tw/tipo1/209-21674.html。查閱日期:2026年6月11日。 11. 林誠夏:AI訓練與應用之法遵實踐與學術倫理--以人工智慧基本法為說明框架(簡報)。2026年4月29日。 12. 姜則維:大學校園因應生成式AI之指引及教學建議。教育部學術倫理電子報,2023年8月,第13期。 13. 蔡甫昌、周昱辰、詹寶珠:生成式AI後之就業衝擊與教育因應策略。台灣醫學。2026。30(1),1-10。 14. 臺灣大學教學發展中心×數位學習中心:臺大針對生成式 AI 工具之教學因應措施。https://www.dlc.ntu.edu.tw/ai-tools/。查閱日期:2026年6月11日。 15. 林杏子:學術誠信 2.0 AI 在教學研的轉化與回應。教育部學術倫理電子報,2025年11月, 第22期。 DOI: 10.30276/NTUHECQ.202606_(10).0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