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元年份 | 2026 |
|---|---|
| 出刊月份 | 6月 |
| 季刊期別 | 10 |
| 文章標題 | AI使用與研究誠信:簡介《國立臺灣大學生成式AI使用與研究誠信指引》AI Use and Research Integrity: An Introduction to th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Guidelines on Generative AI Use and Research Integrity |
| 文章內文 | AI使用與研究誠信:簡介《國立臺灣大學生成式AI使用與研究誠信指引》AI Use and Research Integrity: An Introduction to th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Guidelines on Generative AI Use and Research Integrity
文 / 臺大醫院倫理中心 蔡甫昌 PDF下載
生成式 AI 的快速發展,已深刻改變高等教育與學術研究的日常實作。從文獻檢索、資料整理、翻譯潤飾、文字草擬、程式協助,到圖像生成與研究構想發想,AI系統正逐漸成為教師、學生與研究人員常用的輔助工具。其效益固然明顯,可提升效率、降低語言門檻、並協助處理大量資訊;然而,其便利性也帶來新的研究誠信與學術倫理困擾,包括虛構文獻與資料、錯誤引註、偏見放大、個人資料或機密資訊外洩、智慧財產權爭議,以及研究責任歸屬不清等問題。在此背景下,國立臺灣大學公布《生成式AI使用與研究誠信指引》,具有重要制度意義。本指引由黃銘傑、蔡甫昌、鄧述諄、吳忠幟教授草擬,經臺灣大學術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發布。其目的並非禁止生成式AI的使用,也非另行建立懲戒規範,而是在AI已實際進入研究與教學現場的情況下,提供本校師生與研究人員使用時的注意事項,以維護研究誠信、研究倫理與學術公信力。 本指引的基本態度可概括為:開放使用,但必須負責任地使用。亦即問題不在於研究者可不可以使用AI,而在於其是否能以透明、可查核、可負責的方式使用AI。此一立場避免兩種極端:一方面,不將AI視為應全面排除的威脅;另一方面,也不因AI的效率與便利而忽略研究者應承擔的學術責任。AI可以作為輔助工具,但不能取代人的學術判斷、原創思考、方法能力與責任承擔。本指引首先提出六項基本原則,包括以人為本與人類自主、誠實與透明、核實與可追溯、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公平與不歧視,以及責任歸屬。這些原則共同構成負責任AI使用的基本框架。研究構想、研究設計、資料分析、結果詮釋、結論形成與成果發表,均應由研究人員主導;使用AI工具時,應依研究情境、學門慣例與發表規範,適當揭露其名稱、版本、使用時點、目的、方式及介入程度;對AI生成內容,研究者並應查核其真實性、正確性與適用性,保存必要紀錄,以利日後說明、查核與追溯。 對常見的AI寫作與潤飾問題,本指引採取的立場是:AI可協助表達,但不可替代學術貢獻。研究者若僅提供提示詞或有限輸入,即將AI產出作為自己的研究成果,可能涉及抄襲或代寫。相對地,若AI只是用於語言潤飾、文字初稿整理或格式調整,並由研究者實質主導內容、論證與結論,其倫理風險較低;但仍應視使用程度、發表規範與學門慣例,適當揭露。此處的核心並非形式上是否使用AI,而是研究者對成果是否具有實質學術貢獻,並能否對內容負責。 對翻譯、改寫與重組他人著作的問題,本指引態度明確:AI不會使抄襲變得正當。將他人外文著作透過AI翻譯為中文,或將他人未公開研究計畫、審查資料、論文草稿、申請文件等輸入AI後改寫重組,再作為自己的研究成果,仍可能構成抄襲(plagiarism)。生成式AI的快速改寫能力,並不改變原始著作與未公開成果應受尊重的基本原則。換言之,AI只是改變了抄襲可能發生的技術形式,並未降低研究者對來源標示、原創貢獻與學術誠實的義務。 對AI查找資料、生成文獻與整理引註的使用,本指引特別強調核實義務。生成式AI可能產生看似合理卻不存在的文獻、錯誤的引註、失真的數據或不完整的背景說明。因此,研究者不得逕以AI生成內容作為可信資料。凡涉及文獻、數據、圖像、研究紀錄、實驗結果、觀測資料或分析結論等重要內容,均應逐一查核其來源、出處、正確性與適用性。若以AI虛構不存在之研究資料、文獻、引註、數據、影像、實驗結果或研究紀錄,可能構成造假(fabrication);若以AI改寫、扭曲或重組原始資料,使其失真,則可能構成變造(falsification)。 對作者列名與責任歸屬問題,本指引也提出清楚界線。生成式AI不具法律人格,亦無法承擔學術、法律或倫理責任,因此不得列名為論文、研究報告、研究計畫或其他學術成果之作者或共同作者。作者資格的核心在於實質學術貢獻與責任承擔,而非文字生成或資訊重組能力。研究者不能以「AI生成」作為錯誤、偏見、抄襲、資料失真或不當引用的卸責理由;最終成果一經採納與發表,責任仍歸屬於人類研究者。 對資料輸入與研究倫理審查問題,本指引採高度審慎態度。研究者在使用生成式 AI前,應先評估資料性質、風險與服務環境,不得任意將個人資料、敏感性個人資料、未公開研究資料、營業秘密、審查文件或其他依法、依契約應保密之資訊,輸入開放式或無法掌握資料流向的AI工具。若研究計畫涉及以個人資料或其他受保護資料使用生成式AI,應於研究倫理審查文件中說明其必要性、方法、資料處理流程與保護措施。此一要求對醫學研究尤其重要,因為臨床資料與病人資訊不僅涉及個人隱私、個資保護與機構治理等倫理法律責任,也關係到受試者保護與社會對研究機構的信任。 對學術審查工作,本指引亦特別提醒保密義務。受邀審查論文、學位論文、研究計畫或其他學術成果時,原則上不得將受審文件輸入開放式生成式AI工具。審查文件通常包含未公開構想、研究設計、初步數據或計畫申請,若未經同意即輸入AI工具,不僅可能違反保密義務,也會損害學術審查制度賴以成立的信任基礎。 整體而言,本指引的特色在於採取「原則導向」與「風險導向」並重的治理模式。它既不否定AI作為研究輔助工具的價值,也不將AI使用視為可脫離研究誠信規範的例外領域。其核心訊息是:可以使用、但必須揭露;可以輔助、但必須查核;可以提升效率、但不能犧牲原創性、保密義務與責任承擔。對大學與醫學中心的研究者而言,本指引不僅是技術性的使用指引,更是面對新興科技時維護學術共同體信任、研究倫理品質與公共責任的重要基礎。 本指引在面對快速AI躍進之挑戰下可能未臻完善,也必然需要隨科技進展而時時更新,以下轉載《國立臺灣大學生成式AI使用與研究誠信指引》全文供讀者參考,並作為未來建立更具體AI使用規範之基礎。 參考文獻1.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誠信辦公室:國立臺灣大學生成式AI使用與研究誠信指引,2026年6月。
附錄國立臺灣大學生成式AI使用與研究誠信指引 115年6月 本指引參酌2010年世界研究倫理大會研究誠信聲明、人工智慧基本法第4條及本校相關規範訂定 ,旨在引導本校師生及研究人員妥善使用生成式AI,維護研究誠信、研究倫理及學術公信力。本校原則上不禁止將生成式AI作為學習或研究之輔助工具;惟其使用應符合法令、本校規範及各學術單位之專業要求。 壹、 基本原則 生成式AI已廣泛用於資料檢索、整理、翻譯、文字與圖像生成及程式草擬等研究活動。其可提升效率,亦可能帶來錯誤、虛構、偏見、隱私外洩、機密洩漏、智慧財產權爭議及責任歸屬不清等風險。研究人員於使用生成式AI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人為本與人類自主:生成式AI僅為研究輔助工具,不得取代研究人員之學術判斷、原創思考與責任承擔。研究之構想、設計、分析、詮釋、結論及發表,均應由研究人員主導。 二、誠實與透明:研究人員應依研究情境、學門慣例及發表規範,適當揭露所使用AI工具之名稱、版本、使用時點、目的、方式及介入程度。 三、核實與可追溯:研究人員應查核資料來源與AI生成內容之真實性、正確性及適用性,並保存必要使用紀錄,以利說明、查核與追溯。 四、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研究人員應妥善保護個人資料、敏感資料、未公開資料及其他機密資訊,不得因使用生成式AI而違反資料治理、保密義務或相關法令。 五、公平與不歧視:研究人員應注意AI模型可能存在之偏見、遺漏與不公平,避免研究設計、分析、詮釋與建議因此失衡或失真。 六、責任歸屬:研究人員就其使用生成式AI之方式、輸入資料、生成內容、採納決定及最終研究成果,負最終責任。生成式AI不得列名為作者,亦不得作為卸責之理由。 貳、使用規範及注意事項 生成式AI之使用,應符合研究誠信、法令規範及本校相關規定。 一、正確認識生成式AI之侷限:生成式AI雖可提升整理、摘要、翻譯及文字草擬之效率,惟仍可能產生虛構、不完整、錯誤或同質化內容。學術研究之核心仍在於問題意識、批判思考、方法能力與原創貢獻。教師及資深研究人員應加強學生、研究助理及新進研究人員對其侷限與風險之認識。 二、明確界定其輔助角色及作者列名:生成式 AI不具法律人格,亦無法承擔學術、 法律或倫理責任,故不得列名為論文、報告、研究計畫或其他學術成果之作 者或共同作者。本校各單位所出版之學術期刊,應於徵稿須知或相關文件明 定此一原則。 三、適當揭露AI之使用:於研究或論文寫作中使用生成式AI者,應於論文、研究報告、附錄、方法說明、致謝或依期刊要求,揭露所使用工具之名稱、版本、日期、使用目的、操作方式、介入程度,以及AI生成內容如何納入研究或文稿。必要時,得區分研究過程中之使用與文稿撰寫階段之使用。 四、保存使用紀錄並確保可稽核性:研究人員應盡可能保留與研究判斷有關之AI使用紀錄,包括重要提示詞、輸入內容、生成結果、後續人工修正及採納理由。各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得視需要建立標準化之AI使用紀錄格式,供所屬人員遵循。 五、核實幻覺、偏見與不實資訊:研究人員不得逕以AI生成內容作為可信資料。對於文獻、引註、數據、圖像、研究紀錄、實驗設計、分析結果及其他重要內容,均應逐一查核其存在、來源、正確性及適用性,並審慎檢視其是否對特定族群、議題或觀點存在偏差、遺漏或不公平對待。 六、落實資料治理、隱私與機密保護:使用生成式AI前,研究人員應先評估資料性質、風險與服務環境,避免將個人資料、敏感性個人資料、未公開研究資料、營業秘密、審查文件或其他依法或依契約應保密之資訊,任意輸入開放式或無法掌握資料流向之AI工具。於確有使用個人資料之必要時,除應符合法令規定之使用目的外,並應遵守資料最小化、去識別化(假名化)及必要安全維護等原則。 七、研究倫理審查:研究計畫如涉及以個人資料或其他受保護資料使用生成式AI,應於研究倫理審查申請文件中說明其必要性、方法、資料處理流程及保護措施。 八、審查保密義務:本校師生及研究人員受邀擔任論文、學位論文、研究計畫或其他學術成果之審查人員時,應遵循委託單位規範,原則上不得將受審文件輸入開放式生成式AI工具。 九、遵守智慧財產權與其他法律規範:使用生成式AI從事研究或教學時,應注意是否涉及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並避免生成、利用或散布違反公序良俗或法令禁止之內容。研究人員不得因AI可快速改寫、翻譯或重組內容,即忽視原始著作、資料或成果之權利保護。 參、可能違反研究誠信之情形 為說明生成式AI之使用與研究誠信之關聯,以下列舉若干可能涉及違反研究誠信之情形。下列例示僅供參考,具體認定仍應依個案事實、使用程度、揭露情形及相關規範綜合判斷。 (一)僅提供提示詞或其他有限輸入,對生成內容無實質學術貢獻,卻逕將AI產出內容作為自己之研究成果者,可能構成抄襲或代寫。 (二)將他人外文著作之全部或部分,藉由生成式AI翻譯為中文後作為自己之研究成果者,可能構成抄襲。 (三)將他人研究計畫申請書、未公開著作、審查資料或其他未公開成果輸入生成式AI後加以生成、改寫或重組,並據以作為自己之研究成果者,可能構成抄襲。 (四)於論文或研究報告中大量使用生成式AI,且其對內容形成具有相當影響,卻未依規定揭露其使用情形,情節重大者,可能構成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或註明不當之抄襲。 (五)以生成式AI虛構不存在之研究資料、文獻、引註、數據、影像、實驗結果、觀測結果或研究紀錄者,可能構成造假。 (六)以生成式AI改寫、變更、扭曲或重組原始資料、數據、紀錄、影像、實驗結果或觀測結果,致其失真者,可能構成變造。 (七)使用生成式AI改寫或翻譯自己已發表之中文或外文著作,而未適當引註或揭露者,可能構成自我抄襲。 (八)擔任論文、學位論文或研究計畫審查人員時,未經同意將受審文件輸入生成式AI,並以其生成內容作為審查意見之部分或全部者,可能構成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肆、附則 一、本校各單位得依其學門特性、研究型態與風險程度,另訂更具體之作業規範。 二、本指引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本校研究倫理與學術倫理規範,以及各單位之規定辦理。 DOI: 10.30276/NTUHECQ.202606_(10).0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