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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研究持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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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持續審查適用的是簡易審查 or 一般審查?

  • 若符合下列其一條件者,適用簡易審查:
  1. 原研究計畫案為簡易審查案。
  2. 當計畫不再收錄新受試者,同時所有受試者均已完成所有相關的研究試驗,且受試者仍須長期追蹤。
  3. 沒有增加新受試者,且沒有新的危險性。
  4. 剩餘的研究僅限於資料分析。
  • 若原研究計畫為一般審查案且不符合前項條件者,則適用於一般審查。

 

持續審查申請注意事項

  • 申請時點
  1. 研究倫理委員會通過計畫案必須依追蹤審查頻率提交持續審查報告,行政中心於許可到期日前3 個月進行通知。
  2. 計畫主持人應在許可到期日前 3 個月至前 6 週,依據持續審查送件核對單(AF-011)備妥持續審查申請表(AF-010)及相關文件送審;若主持人擬於同時進行計畫之非極微的變更,可同時提出變更申請。
  • 逾期之處置方式
  1. 於許可到期日未通過持續審查者,視為逾期,主持人應立即停止所有試驗活動,包含受試者停止繼續試驗、停止收案、停止檢體及資料分析等,直到通過持續審查後始得繼續執行。
  2. 另逾期者,研究倫理委員會會並得建議實地稽核,且不受理計畫主持人申請新案,直到計畫主持人繳交持續審查申請,始得重新受理。
  3. 須停止執行之介入性計畫,若在安全性考量下無法立即停止試驗者,如:受試者已無任何替代治療方式,或有倫理上其他風險等,計畫主持人需以其他事項通報提出說明並檢附需繼續執行之受試者清單,經本會主任委員同意後該等受試者方可繼續執行。

 

文件下載(另開視窗連結至研究倫理委員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