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試驗合約
有試驗委託者,或接受廠商贊助部分經費之臨床試驗及研究,與院方簽訂三方合約之相關申請及審查事宜。
贊助本院醫師從事具有創新性(Novelty)、領導性(Leadership)之研究者自行發起之研究(Investigator initiated study), 每年10月提出申請、12月進行審查,下年度一月執行計畫。
於本院執行之臨床試驗計畫案,若研究團隊人力不足,或需協助訓練執行人員,或執行需使用本中心早期臨床試驗病房、臨床試驗訪談專區、檢體處理室等場地,可向臨床試驗中心提出研究人力支援或場地使用申請。
臨床試驗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