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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 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可稱為職業災害,一般包括職業傷害及職業病徵。
對職業災害,本部提供的服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