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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司法精神醫學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111年8月26日111年度臺大醫院精神醫學部(科)部醫務第11次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醫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司法精神醫學業務品質及效能,提供民眾與政府機關良好司法精神醫學專業服務,並促進司法精神醫學教育及研究,特設置「司法精神醫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辦理精神鑑定業務

1. 規劃本部司法精神鑑定及其他精神鑑定業務,並協助訂定相關流程與機制。

2. 規劃本部司法精神鑑定及其他精神鑑定收費基準。

3. 司法精神鑑定及其他精神鑑定報告之品質管制。

(二)規劃及辦理司法精神醫學教育:

1. 規劃及辦理本部住院醫師(含共訓)司法精神醫學訓練課程,並檢討訓練成效。

2.  規劃及辦理本部司法精神醫學研修醫師制度。

3. 規劃及辦理本部司法精神醫學相關教育活動,包括強制鑑定相關課程。

4. 規劃及辦理對外之司法精神醫學教育活動。

5.  與政府機關或其他機關單位合作或協助其辦理司法精神醫學教育活動。

(三)發展司法精神醫學相關研究:

1. 協助本部同仁進行司法精神醫學及相關法律政策之實證與論理研究。

2. 與本部外機關單位或學者合作,規劃及進行司法精神醫學及相關法律政策之實證與論理研究。

3. 協助政府機關研究制訂與精神醫學相關之政策及法律規範。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由本部主任遴派,綜理本中心業務。

 

四、本中心置副主任一名,由本部主任遴派,協助辦理本中心業務。

 

五、本中心成員由成人精神科及兒童精神科負責司法精神鑑定相關工作之醫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等人員組成,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司法精神醫學相關業務。共分四組:

(一)司法精神醫學組

(二)司法臨床心理學組

(三)司法社會工作組

(四)司法職能治療組

 

六、本中心得邀請司法精神醫學專家及法律與心智科學相關學者擔任顧問。

 

七、本中心會議視實際需要召開,由中心主任召集並為主席;中心主任不能出席時,由中心副主任代理之。

 

八、本中心得依實際業務需要調整任務分組及人力安排,其相關事宜應陳報本部主任核准。

 

九、本要點經本部醫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