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精神醫學部(以下簡稱本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為利提升司法精神鑑定服務量能及品質,落實專業有價原則,依衛生福利部來函(111年11月17日衛部心字第1111761698號)訂定本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接受司法機關囑託進行精神鑑定收費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司法機關包含各級法院、檢察署等司法機關。
三、本原則所稱囑託鑑定,係指司法機關函請本院進行鑑定(包含審查鑑定報告),以專業立場提供意見,協助法院判斷待證事項。其類別如下:
(一)簡易案件鑑定:非困難之民事監護輔助宣告鑑定。
(二)一般案件鑑定:一般刑事/民事案件或困難之監護輔助宣告鑑定。
(三)複雜案件鑑定:性侵害案件、兒童之鑑定,較複雜之民刑事案件。
(四)特殊重大案件鑑定:國民法官法適用之案件,或是重字號或矚字號之重大矚目案件。
(五)審查鑑定報告:審查其他醫院、學校、機關、團體或他人之鑑定報告。
四、前述司法機關囑託鑑定,均依本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接受機關委託鑑定收費標準表收取相關費用。
五、第三條中所定各類別案件如經本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同意受理時,各司法機關或其指定之人員需依第六條之規定預先繳交費用,經本院確認款項收訖無誤後,本部即開始該相關案件之排程與後續處理。
六、本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同意接受囑託時,囑託鑑定之司法機關應於接獲本院通知後14日內預先繳交費用。於本院收到預先繳交費用通知日起之7個工作日內(含)經囑託之司法機關通知終止辦理者,全額退還;於前述7個工作日後、鑑定排程日一個月前(含)通知終止者,本院依預先繳交費用金額收取10%行政費用;於鑑定排程日一個月內通知終止者,本院依預先繳交費用金額收取30%行政費用,其餘費用退還繳款機關或其指定人員。該行政費用由本部主任分配支予鑑定團隊成員。
七、囑託鑑定之司法機關要求本院快速排程,而本院需調動既有排程時,本院將加收急件排程處理費。依據案件困難程度,囑託鑑定之司法機關與本院商訂加速提出鑑定報告時,本院將加收急件鑑定報告處理費。
八、本部完成司法精神鑑定報告後,若最終需繳費用計算超過囑託鑑定之司法機關之預先繳納費用金額時,將請本院通知該機關補繳不足之金額。
九、於本院收到囑託鑑定之司法機關繳納所有鑑定金額之通知後,本部始將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提交給該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