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元年份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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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刊月份 | 6月 |
| 季刊期別 | 6 |
| 文章標題 | 本院計畫主持人主導之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注意事項 |
| 文章內文 | 本院計畫主持人主導之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注意事項
文 / 陳玉夏1、徐偉勛2、盧彥伸2、劉俊人3 PDF下載
壹、前言在臨床試驗日益強調合作與標準化的趨勢下,本院計畫主持人主導之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需遵循嚴謹之研究倫理與臨床試驗相關規範。本院研究倫理委員會為確保每個試驗機構之受試者皆受到相同程度之保護,依循「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1]、ICH GCP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Good Clinical Practice ) [2]及AAHRPP評鑑標準等國際規範與國內法規,特別制定「本院計畫主持人主導之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審查作業程序書」[3],以訂定主持人於送審與研究執行等階段應注意之重點事項,以協助研究人員正確執行多機構合作研究。 貳、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之定義與規範「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係指由本院計畫主持人發起,並與國內兩個(含)以上機構共同執行之研究。擔任計畫主持人主導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之主持人,除一般計畫主持人應盡之職責外,亦須注意下列事項:
參、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之追蹤與管理醫學研究部臨床試驗中心稽核小組依研究倫理委員會規範,於案件核准後適時派員協助計畫主持人了解主導多中心試驗之職責,並視情況要求總主持人進行管理,或定期追蹤總主持人管理情形。追蹤內容如下:
稽核小組進行追蹤時,計畫主持人常問到,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中,每個研究機構已有隸屬之試驗主持人,為什麼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主導之主持人還需要去了解其他機構的研究狀況?由於主導之計畫主持人負有GCP中有關試驗委託者之職責,因此雖各研究機構皆有隸屬之主持人,但為使每個機構研究之一致性及確保每個機構之受試者接受到相同之保護,因此主導之主持人應妥善管理所有研究機構之試驗執行與監督。 肆、結語隨著臨床研究合作化程度加深,由本院主持人主導的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其責任也變得更加重大與複雜。多機構之臨床試驗若能透過清楚之角色分工、完整通報與監控機制之建構,將有助於確保各研究機構之品質與受試者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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