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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年份 2025
出刊月份 6月
季刊期別 6
文章標題 健康資料與生成式AI研究倫理(上)~臺大醫院倫理中心研究倫理研習會紀要
文章內文

健康資料與生成式AI研究倫理(上)

~臺大醫院倫理中心研究倫理研習會紀要

 

講者 /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楊智傑
整理 / 臺大醫院倫理中心 王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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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2024年12月13日,臺大醫院於兒醫大樓B1講堂舉辦「智慧醫療與資料科學研究倫理與法律」研究倫理研習會。延續前場次的熱烈迴響,本次活動聚焦「健康資料應用爭議」及「生成式AI倫理」兩大主題,邀請多位資料治理與法制領域之專家學者,深入剖析相關議題。

  臺大醫院高嘉宏副院長於開場致詞時表示,健康資料研究涵蓋初級與次級資料庫,其中醫療院所自行蒐集的臨床資料具備完整性與高正確性,次級資料庫如健保資料庫雖便於大數據分析,但因部分資料來自申報用途,存在資料清理與準確性挑戰。面對健保資料庫使用所引發的倫理與法律爭議,當日亦安排專家進行相關討論。高副院長進一步指出,生成式AI在病例摘要、報告擷取與大語言模型應用等領域快速發展,資料來源若存有偏誤,恐影響AI輸出之可靠性。生成式AI固有潛在風險,但亦提供研究與臨床應用新工具,如何掌握機會並妥善應對挑戰,成為當前重要課題。

  倫理中心蔡甫昌主任隨後說明辦理本次研習會的背景。他提到因應國內正進行之《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與《全民健保資料庫管理條例》修法,以及生成式AI技術持續快速演進,倫理審查需同步理解新興科技內涵與潛在倫理風險。期盼藉此系列研習課程,協助審查實務與學術發展同步精進。

  本次主持人之一許駿教授亦指出,生成式AI議題日新月異,倫理委員需持續進修以跟上發展脈動。身為研究者,需謹慎避免研究過程誤觸倫理爭議;作為委員,則需具備辨識風險之敏感度。同時也提到研究倫理規範在防弊之外,亦應兼顧新興研究之推展動能,避免過度嚴苛規範反而使研究裹足不前。期待臺大醫院在學術研究與醫療照護間持續扮演領航角色。

  本期將針對「健保資料庫研究利用爭議與全民健保資料管理條例草案評析」議題進行整理,業經講者確認內容,提供給讀者參考。

貳、健保資料庫研究利用爭議與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評析:演講者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楊智傑教授

緣起背景:資料使用與個資保護之爭議持續延燒 

  健保資料庫自建置以來即成為台灣極具特色的重要健康大數據資源。由於原始蒐集目的為健保請領與費用核算,後續學術研究與公共衛生使用屬「目的外利用」,是否符合法律規範,多年來始終存在爭議。十多年前,人權團體提出訴訟,要求健保資料使用須經病患同意,並主張應賦予個人退出權。這場長期法律攻防,最終在2022年大法官釋憲做出解釋,要求三年內完成法制修正,成為目前行政院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的重要背景,在個資保護與資料運用之間如何取得平衡,成為目前法制修法的核心課題。

歐美制度比較:歐盟GDPR與美國制度參考經驗

  從國際經驗觀察,歐盟個資保護規章(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雖以嚴謹著稱,但對學術研究利用設有明確例外。GDPR第89條允許基於公共利益、科學研究與統計分析目的進行目的外使用,並可適當減免部分個人權利要求。對於巨量資料運算,若逐一尋求當事人同意不具實行可能性,則得以正當利益平衡原則,限制反對權與刪除權的適用。

  在個人資料的處理方式上,GDPR亦提出「假名化(pseudonymization)」概念。透過將直接識別資訊以代碼取代,研究人員無法直接辨識個人身分,僅由資料原始機構保留對照資訊。假名化雖仍屬個人資料,受法規保護,但降低資料使用時的隱私風險,同時保留分析所需的完整性,成為歐盟在平衡資料保護與研究發展中的重要設計之一。上述設計可使在嚴格的GDPR規範下資料仍能在具有適當保護措施下使用,不受原始蒐集目的限制。

  美國則採取更為開放作法,除透過去識別化、匿名化資訊方式使用資料,亦賦予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IRB)高度裁量,部分情況下可取代個人同意。整體而言,美國並無明文設置退出或刪除機制,制度彈性相對較高

台灣現行法規與釋憲結論 

  台灣個資法第6條對學術研究雖有授權,但條文簡略,主體僅限公務機關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目的亦限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涵蓋面較歐美皆為狹窄。大法官解釋認為,學術研究利用健保資料整體符合公益目的,但現行規範缺乏明確法源依據、未設立獨立監督機制、亦未合理界定退出與爭議救濟管道,因此命令修法補正。

行政院《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內容重點   

  為回應憲法法庭要求,行政院提出草案,初步確立數項制度設計:

  1. 設置「健保資料諮議會」負責審核資料使用申請與退出權爭議處理。
  2. 明定可為醫療品質、公共衛生、法定職務及學術研究等公益目的提供目的外使用。
  3. 申請者經核准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後之執行方式,必須在健保署建置的安全作業環境下使用該資料,不得將資料攜出。
  4. 設計回饋金制度,對研究商轉成果收取一定比例回饋。
  5. 賦予當事人事前退出權,允許資料註記不得供未來研究使用,但例外情況仍得以公益理由維持使用。

草案問題與國際比較省思   

  針對草案內容,楊教授提出多項專業觀察與探討:

  1. 第一版的衛生福利資料管理條例(草案)中,規定衛福部可以統整健保資料和其他資料。但在資料集中處理設計上,草案要求「假名化後移交中央彙整」,恐影響跨資料庫串接應用價值,與國際多鼓勵保留串聯資訊進行安全運算之實務背道而馳。可能因為各種原因,最後行政院推出的《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只專門針對健保資料庫,而不再規定與其他資料的串接。
  2. 在組織治理上,資料諮議會以委員會制任務編組形式運作,專任性不足,且編制委員數多達二十多位,恐難以即時處理日益複雜之資料使用審查與具體爭議,若考慮編制五至七位委員的委員會,應可有效率及即時應變處理。
  3. 在退出權例外的設計上,草案例外事由涵蓋國家安全、防疫、金融穩定等高度抽象概念,此彈性過大,且都不在原本允許對健保資料的目的外利用(二次利用)範圍內。相對地,歐盟《健康資料空間法》是以原本允許的二次利用的範圍內,將公益性更強的研究或統計項目作為退出權的例外,規範較妥當。
  4. 在回饋金機制上,係參考外國經驗而設計,但尚缺乏明確實務可行性與參酌依據。

歐盟健康資料空間法草案之參考借鏡  

  1. 2024年歐盟即將通過的《健康資料空間法,EHDS》為各國資料治理提供嶄新架構。該法強調:
  2. 保障病患跨國就醫時可共享個人健康紀錄。
  3. 建立「健康資料進用機構」統籌協調跨機構研究資料申請與串接。
  4. 明定研究用途得依程序授權使用資料,並設有退出權機制,但於特定高度公益情境中得例外維持使用。 

  此法兼顧了資料可用性與隱私保護,亦成為台灣修法過程中值得深入參考的制度典範。

未來修法仍需兼顧精緻化與可執行性    

  健保資料庫作為台灣醫學研究的重要基礎,未來修法需在發揮資料價值與保護個資權益間適當平衡。制度設計上,最新版草案已經刪除了將健保資料與其他資料串接的問題,暫時迴避這個問題。但草案仍有一些需要檢討的地方,包括,個人行使退出權後的例外條款,應該在原本的允許的目的外利用(二次利用)範圍內,對公益性更高的研究或統計,才允許例外不受退出權影響,這樣才合理。其次,監督機制則應該採取大法官所要求的獨立監管機關,朝向更具獨立性與專業性的運作模式。草案中的諮議會形式,委員採取兼任,部分委員由衛福部官員自己擔任,都無法達到獨立性的要求。唯有透過完善治理架構,方能在保障公益、促進學術發展與維護參與者信賴之間,建立長遠穩健的法制基礎。
(感謝講師授權記錄演講內容與季刊刊載,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歸屬講師本人)

 

(回第6期報頁)

建立者:王劭慈  建立日期:2025/07/08 16:48:32
更新者:王劭慈  最後更新日期:2025/10/20 13:3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