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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年份 2025
出刊月份 9月
季刊期別 7
文章標題 從「臺師大女足抽血案」檢視研究倫理須注意事項
文章內文

從「臺師大女足抽血案」檢視研究倫理須注意事項

 

文 / 臺大醫院倫理中心 陳依煜、戴君芳、蔡甫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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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新聞事件

  事件起源於2023年,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科會)核定一項整合型計畫「建構新世代精準女性足球運動生心理、傷害及表現的智慧感測與衡鑑平台」,總經費達2693.5萬元,其中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師大)負責執行部分為904萬元。

  計畫初衷是以科學方式提升女性運動表現,研究期程3年,自2023年起針對25名女足球員進行生理、心理與運動傷害的系統性追蹤與分析。然而,多名女生足球隊員指出,教練要求全體隊員參與研究,必須在清晨、下午及深夜各抽血一次,連續兩週不間斷。部分學生因血管難以尋找,甚至一天被扎十次才完成採樣,過程中若表示不願參加,就被警告可能扣學分或被迫退隊,有人為了學分與畢業門檻,不得不配合;也有人因此休學。學生還投訴,有時是由無醫療資格者進行採血;連同意書都在事後補簽;部分學生還被要求繳回受試者費用,疑似挪作球隊經費。

  2024年11月,立委在立法院公開揭露此案,播放錄音與影片作為證據,消息曝光當晚,教練對學生施壓,要求揪出吹哨者。事件引發社會輿論譁然,校方與主管機關隨即介入調查。臺師大成立研究倫理調查小組及霸凌調查小組,並暫停涉案教練的工作及行政職務。2025年3月至4月,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認定教練七項霸凌行為屬實,建議解聘並兩年不得聘任教師。然而,臺師大系、院、校三級教評會最終決議不予解聘,只處以一年不晉薪、不得超鐘點與兼課、不得擔任行政職務等處分,引發社會強烈反彈,認為校方處分過輕,未正視研究倫理與學生人權的嚴重侵害。

  教育部隨後介入,認定該研究嚴重違反《人體研究法》,對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各罰五十萬元,並對臺師大開罰110萬元,限期三個月改善,並暫停該校研究倫理委員會所有新案人體研究審查。國科會則宣布將追回計畫經費並檢討審查機制。

  2025年7月,學生與社會輿論壓力再度升高,相關研究論文陸續遭期刊檢舉調查,北檢亦將案件分案偵辦。7月17日,學生代表在立委陪同下赴教育部陳情,促成七點共識,包含:設立單一申訴窗口、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撤銷教練證等。兩天後,臺師大校長與教練召開記者會,教練首度公開鞠躬致歉並數度哽咽,並承諾配合司法調查。同日晚間,校評會決議暫時停聘教練,並於7月25日正式解聘,四年內不得再聘任。教育部表示,一旦核定,教練將喪失教師身分,不得申請退休或請領退休金。

  在社會高度關注下,國科會於2025年9月16日公布懲處結果,決定終止補助該項整合型計畫,追繳臺師大與中央大學合計三百多萬元的補助經費,並降低臺師大一年管理費比率,估計影響金額約九百萬元。計畫主持人與教練分別被停權五年與四年,禁止擔任國科會補助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國科會強調,事件發生後已成立專案小組並召開二十多次會議,未來將持續全面清查體育學領域涉及人體研究的計畫,並與教育部、衛生福利部跨部會合作,強化研究審查與監管機制,以確保類似事件不再重演。

貳、案例分析  

  本案例因違反多項研究倫理之規範與原則,而受到大眾關注與批評,在此提出違規情形分析與應注意事項,以供研究者參考,而能避免執行研究時發生類似情形。

一、 知情同意程序瑕疵、學生被強迫參與使自主權受損

  本案中,學生在抽血及參與研究前並未完整獲得充分資訊,部分同意書甚至在抽血或研究進行後才補簽,明顯違反《人體研究法》關於受試者知情同意的規範。此外,研究參與具有強制性,學生若不參加,可能面臨扣學分或退隊處分,則嚴重違反受試者自主參與之選擇權。

  在進行人體研究時,確保受試者自主參加及進行正確的知情同意流程是保障受試者權益的關鍵。研究者應先以清楚、易懂的方式向受試者說明研究目的、方法、可能風險、預期利益、參與義務及退出權利,並提供充分討論的機會,耐心回答受試者提出的問題,確保其完全理解研究內容。在確認受試者充分理解後,應取得書面同意,若屬未成年人,亦需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及簽名。受試者應享有自願參與的權利,且可在任何時候自由退出研究而不受不利影響。此外,若研究過程中出現新的風險或重要資訊,研究者亦應即時告知受試者,並更新同意書或重新取得同意。透過完整且透明的知情同意流程,既能保障受試者的自主權,也維護研究的倫理性與合法性。

二、 參與者被要求繳回研究參與補助金

  本案中,部分學生被要求繳回受試者費用,疑似挪作球隊經費,則違反了補助金應有的性質及法規,且侵害學生之權益。

  涉及人體研究,若需提供車馬費、營養費用以補償參與研究所付出的時間、精力與可能承受的風險時,應遵循透明、合理的原則,給付方式與補助金額應事先在研究計畫及知情同意書中明確說明。參與者補助費應直接用於補助受試者參加研究的營養補給或時間補償,而非補助研究團隊或其他用途。受試者不得被要求返還或折抵其他費用,並應保留領取證明或記錄,以保護受試者權益。

三、 執行抽血之人員非醫事人員

  使用之產品或醫療技術仍以安全為最優先,因此需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本案發現部分抽血操作由無醫療資格者進行,從新聞媒體中可看到非屬醫事人員執行之抽血,對受試者之健康與權益造成了直接的侵害,間接造成心理龐大之壓力與負荷。

  人體抽血屬於侵入性醫療措施,必須由具備合法醫事資格的人員執行,以保障受試者安全,非專業人員操作抽血存在安全風險,且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身心傷害。2025年8月19日衛生福利部明確函釋「人體研究所需之血液,其取得方式之一,為自人體靜脈或動脈抽取;而採集靜脈或動脈血液(以下簡稱抽血),係醫事專業技術,應由接受相關抽血訓練,且具有效期間執業執照之醫事專業人員為之,尚不因抽血係為診斷、治療或人體研究而有不同。觀諸醫事檢驗師法、護理人員法、醫師法所定各該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之範圍,與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護理師、護士或醫師均受過抽血之相關訓練,從而得從事抽血者,即應由上開醫事人員為之,始能保障接受抽血者之生命及身體健康,並符法制。」<4>評估執行者資格及經驗之適當性原即研究倫理審查項目之一,因此申請人在研究設計時對於各項研究程序與介入措施,均應規劃妥適之執行人員,以確保受試者安全與福祉。

四、 高頻率的抽血且未依核准之計畫書執行

  在人體研究中,抽血除由具合法醫事資格的專業人員操作外,抽血頻率與抽血量同樣至關重要。每次抽血量應控制在安全範圍內,一般成人單次抽血量不應超過總血量的5–10%,且抽血必須保持足夠間隔,以避免造成貧血、血管損傷或身體過度負荷。若以最小風險審視,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簡易審查條件,須符合自體重50公斤以上之成年人採集手指、腳跟、耳朵或靜脈血液,八週內採血總量不超過320毫升,每週採血不超過兩次,每次採血量不超過20毫升。本案之學生被迫連續14天配合抽血、每日3次,且需從早上5時起床做到晚上9時。連續數天接受抽血,已明顯超出最小風險,亦可能導致血管損傷、貧血或心理壓力,對於受試者身體之風險為研究倫理委員會審查之重點,必須評估受試者之風險與利益是否相當。本案之調查報告亦指出,計畫主持人未完整遵循計畫書執行,執行內容與通過計畫書內容不同且未提變更案申請,此亦違反人體研究法之規範。

五、 未妥善保護易受傷害族群

  國際及國內倫理規範均明確說明,未成年人、生存力不明或無法存活的新生兒、孕婦、無意識能力而無法行使同意之成年人、有從屬關係之學生/部屬、原住民、受拘禁人、經濟或教育弱勢者等,皆屬於研究中的易受傷害族群,此類族群因其在權力或社會地位中相對弱勢,可能因自主同意能力、上對下之關係或經濟等壓力,而被迫參與研究或難以行使拒絕權。

  國際研究倫理指引中,《貝爾蒙報告》(Belmont Report)與《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皆強調,研究者在招募此類族群時,應特別確保其參與完全自願,並採取額外保護措施,以避免脅迫、誘導或不當影響。而研究倫理委員會在審查時,亦會依人體研究法,確認是否無法以其他研究對象取代或研究是否明顯有利於研究對象而須納入易受傷害族群,並評估風險與利益比是否合理。

  本案中,女足球員同時是學生與受訓運動員,教練對其學分、隊籍與未來生涯有高度影響力,使其難以拒絕參與研究,屬於典型的權力不對等情境。若計畫有必要納入直屬學生,研究者亦應充分揭露並採行額外保護措施,例如:採公開招募,不個別徵詢學生是否參加、由與學生無利害關係的研究人員進行招募與知情同意程序、於同意書明確說明參加與否及自由退出不會影響學業或隊籍,並提供研究倫理委員會諮詢與申訴管道等。

參、結語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知情同意程序、抽血流程操作、受試者補助金及易受傷害族群的保護等環節未能妥善落實,而對受試者造成身心負擔及傷害,甚至引發社會關注,嚴重可能影響大眾對於研究之信任度而不再願意參加研究,這對研究發展是極大的損失。人體研究的核心精神,是以尊重受試者為前提,兼顧科學進步與人權保障。因此,研究者在計畫設計與執行階段,應審慎評估風險、採取最低風險原則,確實執行知情同意程序並確保所有流程符合法規與倫理要求。

  人體研究的倫理實踐並非僅止於計畫審查通過,而是涵蓋從招募、執行到結案的整體過程。研究團隊及相關單位皆應持續進行自我檢視與教育訓練,確保研究流程符合國內外倫理標準,並在過程中不斷與受試者保持良好溝通,如此才能在推動科學發展的同時,兼顧受試者的安全、尊嚴與信任,讓研究成果更具社會價值。

參考文獻

1. 報快訊。https://www.upmedia.mg/tw/focus/society/235115 查閱日期:西元2025年9月17日。

2.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https://www.nstc.gov.tw/folksonomy/detail/4a511349-
dfb8-481b-8a18-fa912f442f5c?l=ch  查閱日期:西元2025年9月18日。

3. 衛生福利部:人體研究法,2009。

4. 衛生福利部函衛部醫字第 1141666600 號(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回第7期報頁)

建立者:王劭慈  建立日期:2025/10/16 15:01:07
更新者:王劭慈  最後更新日期:2025/10/20 13: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