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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年份 2026
出刊月份 6月
季刊期別 10
文章標題 再生醫學立法與子法規進展 ~臺大醫院倫理中心研究倫理研習會紀要(三) The Evolution of Regenerative Medicine Legislation and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Minutes of the Research Ethics Workshop at the Ethics Center of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Hospital (III)
文章內文

再生醫學立法與子法規進展~臺大醫院倫理中心研究倫理研習會紀要(三)

The Evolution of Regenerative Medicine Legislation and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Minutes of the Research Ethics Workshop at the Ethics Center of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Hospital (III)

 

講者 / 醫藥品查驗中心綜合規劃組 湯依寧

整理 / 臺大醫院倫理中心 王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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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19日,臺大醫院倫理中心於兒童醫院B1講堂舉辦「2025臺大醫院倫理中心研究倫理研習會」,本次研習會邀請醫藥品查驗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CDE)綜合規劃組湯依寧組長,以「再生醫學立法與子法規進展」為題進行專題演講,說明我國再生醫療管理制度的演變、法規架構與執行機制,以及未來發展方向。本文內容業經講者確認,提供讀者參考。

  演講開始前,湯組長特別說明,本次分享內容僅代表醫藥品查驗中心(CDE)之觀點,如涉及政策方向或法規解釋適用,仍應以主管機關之公告及指示為準。

壹、再生醫學立法與子法規進展:醫藥品查驗中心綜合規劃組湯依寧組長
  湯組長首先介紹醫藥品查驗中心的定位與任務。醫藥品查驗中心成立於1998年,主要的任務為協助衛生福利部從事醫藥品相關審查,以促進國人健康;發展法規科學環境,提供業者諮詢,促進醫藥品之研發;協助衛生福利部從事醫療科技評估,提升醫療資源合理運用;並促進國際交流暨合作,成為區域法規科學之標竿。

一、再生醫療管理制度的演變

  2010年以前,再生醫療以醫療技術方式管理。2010年食品藥物管理署成立後,再生醫療納入藥品管理架構。隨著部分細胞治療技術逐漸累積人體使用經驗,在病友團體與各界推動下,2018年建立再生醫療製劑與細胞治療技術的雙軌管理模式。2024年立法院通過《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業於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二、再生醫療法規架構與雙軌管理

  依據《再生醫療法》,再生醫療係指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於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之製劑或技術。其中,「衍生物」亦包含近年受到關注的胞外體(Extracellular Vesicles, EV)。

  「再生醫療製劑」係指含有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供人體使用之製劑,其法律定位屬於藥品。「再生醫療技術」則是指於人體執行再生醫療之技術,但是輸血、使用血液製劑、骨髓及周邊血造血幹細胞移植,以及人工生殖等既有常規醫療項目,則不包括在內。

  再生醫療製劑屬於藥品,申請者為藥商,特性為商業化,需依循藥品申請臨床試驗、查驗登記等程序,並符合優良製造規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及優良運銷規範(Good Distribution Practice, GDP)等要求。

  再生醫療技術強調個人化醫療,申請者為醫療機構,以再生醫療法及其相關辦法規範特定醫療機構施行於個體病人。

三、再生醫療製劑管理與有附款許可制度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將再生醫療製劑區分為基因治療製劑、細胞治療製劑、組織工程製劑及複合製劑四大類。

  本次立法的重要特色之一,是將有附款許可(Conditional Approval)制度正式納入法制架構。為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再生醫療製劑於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經審查風險效益,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者,並經再生醫療審議會之審議通過後,得附加附款,核予有效期間不超過五年之許可;期滿不得展延。

四、再生醫療製劑臨床試驗

  再生醫療製劑臨床試驗須經研究倫理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及主管機關審查,兩者皆核准後始得執行。再生醫療製劑申請臨床試驗時,主管機關除審查書面資料外,亦會同步針對製劑製造場所進行GTP(Good Tissue Practice)實地訪查,以確認實際作業與申請資料內容一致。此項訪查機制為再生醫療製劑臨床試驗特有之管理要求,也是確保製劑品質的重要措施。

五、再生醫療技術管理與制度銜接

  醫療機構施行再生醫療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但是對於「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之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以及「本法施行前,醫療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之再生技術」任一情況,則免完成人體試驗。
其中,「本法施行前,醫療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之再生技術」即指原「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特管辦法)」管理下的細胞治療技術。

六、子法規進展與資訊公開機制

  除母法及條例外,主管機關亦同步推動相關配套子法規之訂定,以建立完整的再生醫療管理架構。已公告或研擬中的相關子法規,可至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食品藥物管理署再生醫療製劑管理專區、以及台灣藥物法規資訊網查詢最新進度。

  為提升資訊透明度,主管機關已建置再生醫療資訊公開平台,提供民眾查詢合法核准之再生醫療技術及相關資訊。若接觸宣稱具再生醫療效果之療程或產品,可先透過公開資訊進行查詢確認,以瞭解其是否屬於合法核准範圍。

(感謝講師授權記錄演講內容與季刊刊載,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歸屬講師本人)

 

回第10期報頁)

DOI: 10.30276/NTUHECQ.202606_(10).0005

建立者:王劭慈  建立日期:2026/07/07 11:27:36
更新者:王劭慈  最後更新日期:2026/07/17 0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