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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組成

本院研究倫理委員會組成符合人體研究法規範:

  1. 研究倫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2. 委員包含至少一位科學領域委員負責科學層面審查,及至少一位非科學領域委員,以代表研究受試者之觀點審查案件。科學領域委員依其專業可細分為醫事及非醫事委員,非科學領域委員皆為非醫事委員。非醫事委員並應包含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
  3. 委員中應有五分之二以上為非本院之人員。
  4. 委員中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ㄧ。

本院A、B、C、D、E五個研究倫理委員會之組成說明如下:

A研究倫理委員會:委員共20名,其中置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醫事屬性上,醫事委員13名、非醫事委員7名;機構內外屬性上,機構內委員12名、機構外委員8名;性別比例上,女性8名、男性12名。

B研究倫理委員會:委員共20名,其中置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醫事屬性上,醫事委員13名、非醫事委員7名;機構內外屬性上,機構內委員12名、機構外委員8名;性別比例上,女性7名、男性13名。

C研究倫理委員會:委員共21名,其中置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醫事屬性上,醫事委員13名、非醫事委員8名;機構內外屬性上,機構內委員12名、機構外委員9名;性別比例上,女性8名、男性13名。

D研究倫理委員會:委員共21名,其中置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醫事屬性上,醫事委員13名、非醫事委員8名;機構內外屬性上,機構內委員12名、機構外委員9名;性別比例上,女性10名、男性11名。

E研究倫理委員會:委員共19名,其中置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醫事屬性上,醫事委員11名、非醫事委員8名;機構內外屬性上,機構內委員9名、機構外委員10名;性別比例上,女性7名、男性1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