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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會診超過30分鐘比率

收案方式:
(一) 以事件發生的月份為收案月份
(二) 分子為監測期間內由急診醫師開立會診醫囑,於完成醫囑至病人接受會診超過30分鐘之人次累計
(三) 分母為監測期間內急診病患接受其他科醫師會診之人次累計
運算公式:
公式:(急診會診超過30 分鐘之人次 / 急診會診總人次) × 100%
單位:百分比


指標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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