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案方式:
(一) 以事件發生的月份為收案月份
(二) 診斷為ICD-10-CM code G45~G45.9、G46~G46.8、I63~I63.9、I67.89、I67.9(ICD-9-CMcode 433-437)且年齡大於等於18歲為選取候選個案
(三) 急性腦中風定義「症狀發生後10天(含)內」
(四) 症狀性腦出血的定義是指經IV-tPA 治療後36 小時(含)內,其NIHSS 增加在4分(含)以上,並於電腦斷層檢查發現出血
(五) 收案對象包含於急診或急診就診後住院
運算方式:
公式:(急性缺血性中風病人接受IV − tPA 治療者,在36小時(含)內產生症狀性腦出血之病人次/急性缺血性中風接受IV − tPA 治療的病人次) × 100%
單位:百分比
分母及分子同時排除:
1. 小於18歲
2. 被納入為臨床試驗受試者。「納入為臨床試驗受試者」:接受藥物、醫療器材及醫療技術的人體試驗受試者皆列入計算。但試驗內容為僅採取受試者生物檢體,而未進行藥物、器材及技術的試驗不列入排除因子
3. 住院期間發生中風的病人
4. 因醫療處置造成中風的病人,如頸動脈治療處置(Carotid Intervention)、其他的血管處置(other vascular intervention)
5. 到院前已接受IV-tPA治療的病人
分子排除:
1. 非36小時(含)內產生症狀性腦出血之病人次
分母排除:
1. 拒絕接受IV-tPA治療的病人
2. 到院病人未接受治療即轉院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