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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缺血性中風發作2 小時(含)內抵達急診,且在發作3小時(含)內施打靜脈血栓溶解劑(IV-tPA)

收案方式:
(一) 急性腦中風定義「症狀發生後10天(含)內」
(二) 指標範圍含缺血性中風(Ischemic Stroke)及暫時性腦缺血(TIA)
(三) 指標收案範圍為急性缺血性中風ICD-10-CM code G45~G45.9、G46~G46.8、I63~I63.9、I67.89、I67.9
(四) 下列四項目共同排除因子,不列入本指標群組收案:
1. 小於18歲
2. 被納入為臨床試驗受試者。「納入為臨床試驗受試者」:接受藥物、醫療器材及醫療技術的人體試驗受試者皆列入計算。但試驗內容為僅採取受試者生物檢體,而未進行藥物、器材及技術的試驗不列入排除因子
3. 住院期間發生中風的病人
4. 因醫療處置造成中風的病人,如頸動脈治療處置(Carotid Intervention)、其他的血管處置(Other vascular intervention)
(五) IV-tPA適應症以台灣腦中風學會「台灣腦中風防治療指引2008之靜脈血栓溶解劑治療急性缺血性腦中風指引」為收案標準
(六) 接受施打IV-tPA時間為護理紀錄開始注射rt-PA藥物的時間
運算方式:
公式:(急性缺血性中風發作2小時(含)內抵達急診,符合IV − tPA適應症,且在發作3小時(含)內接受施打IV − tPA的病人次/急性缺血性中風發作2小時(含)內抵達急診,符合IV − tPA適應症的病人次) × 100%
單位:百分比
分子排除:
1. 4項共同排除因子
2. 到院前已接受 IV-tPA治療的病人
3. 到院病人未接受治療即轉院病人
4. 符合使用IV-tPA之適應症的病人,但病人或家屬拒絕接受此治療
5. 未在發作3小時內接受施打IV-tPA的病人次
分母排除:
1. 4項共同排除因子
2. 到院前已接受 IV-tPA治療的病人
3. 到院病人未接受治療即轉院病人
4. 符合使用IV-tPA之適應症的病人,但病人或家屬拒絕接受此治療


指標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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