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藥物臨床試驗或人體試驗之研究人員: a. 具護理師證書; b. 5年內已接受至少6小時臨床研究相關教育訓練課程;或通過CITI 訓練證明;或取得臨床研究護理師學分班/學程班結業等證明。 c. 本院『病人及病歷隱私保護課程』1小時。 d. 4年至少接受1次『研究相關之利益衝突管理』課程。 e. 每年接受至少2小時以上研究倫理或受試者保護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二、非執行藥物臨床試驗或人體試驗之研究人員: a. 本院『病人及病歷隱私保護課程』1小時。 d. 4年至少接受1次『研究相關之利益衝突管理』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