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 養成具有兒童牙科疾病診斷治療知識技能之兒童牙科醫師。
- 提供兒童牙科專科訓練規範及標準,並提升受訓醫師專業能力。
二、辦理訓練單位
本院牙科部兒童牙科
甄試(含筆試和口試)由本院牙科部聯合各專科辦理
三、內容
- 訓練對象與考試
一般牙科開業醫師或第區醫院服務之領有牙科執業執照的牙醫師均可報名,公私立醫院之牙醫師亦可在職進修。每年六月份考試
- 訓練時間
(1)全程為二年學程,以完成全部上課課程及臨床治療病例需求為準,必要時得延長。
(2)報到及學前訓練
{1}時間:入學當年七月一日(遇例假日則順延一日),為期一天,由總醫師與新生聯繫。
{2}新入學之代訓醫師必須至兒童牙科科報到。
{3}門診作業及電腦操作介紹。
{4}臨床醫療環境及作業療程熟悉。
{5}說明專科醫師訓練要求及環境介紹。
四、訓練內容
熟悉兒童病患之特徵,生長發育過程,與口腔疾病的關係,熟習兒童牙病患之心理行為處理,對心理生理有殘障之兒童病人的牙科治療,與照護在門診或手術室,利用全身麻醉對幼小不能合作或殘障兒童做牙科治療,接受他科會診,對病童做口腔保健,及治療除接續並加強兒童牙科之基本訓練,熟悉兒童牙科之理論與實際,並培養處理兒童牙科特殊與困難病例之能力。熟悉小兒科疾病,特別是心臟病及血液疾病之基本檢驗資料之判讀與處置能力。
(一)臨床訓練課程
1.跟診
分別輪流跟診郭敏光醫師,黃桂芬醫師,張曉華醫師,王姻麟醫師。(詳細跟表視當年門診狀況排定)
2.門診
個人約診之門診治療course,每週至少六個診次,約診病患來源、看診時段與門診作業流程等事項,請依照科內門診相關規定。
與門診之相關事務由臨床總醫師負責調度安排,遇有困難時請向總醫師反應。
3.照會
照會工作主要對象為小兒科住院病童。
照會工作內容包括:口腔衛生教育,具時間急迫性或較簡單的治療工作的當日執行,治療計畫與療程解釋,診療時間與診治醫師之安排等事項。
照會看診遭遇相關之困難,會診當日門診負責主治醫師來處理。
所有轉出至其他牙科次專科就診之病患,病歷均需主治醫師的簽章(cosign)。
4.初診
參與初診工作(依輪值表,其詳細流程於科務會議決定),協助主治醫師進行初診作業。
¨¨¨臨床治療病例個案需求(Clinical Requirement)¨¨¨
1.臨床治療之病患需填寫台大兒童牙科科診療記錄單。
病例回診部分需有主治醫師、兼任主治醫師、總醫師等的cosign,方算完成病例的診療;完成回診的病例,才納入點數計算。
2.兒童牙科臨床之最低要求比照R3、R4,見(附件一)
3.兒童牙科專科醫師之訓練,其標準必需以中華民國兒童牙科醫學會正式會員專科醫師甄審辦法中之項目、及完成病例之最低標準(見附件二)兩年之專科訓練期間,應準備各項資料以符合專科醫師之最低標準。
(二)教學課程
爲提升專科訓練品質,參照國外知名大學相關領域,設計此專科訓練之課程,以增進學員兒童牙科臨床醫學之科學基礎,奠定未來爲病患診斷及選擇最佳治療方式有充分知識。
科目名稱 | 學分 | 全年或半年 | 必修或選修 | 授課老師 |
---|---|---|---|---|
兒童牙科學臨床實習一 (門診) | 3 | 半 | 必 | 郭敏光等 |
兒童牙科診斷與治療學一(W5 meeting) | 1 | 半 | 必 | 郭敏光等 |
兒童牙科專題討論一(W2 meeting) | 1 | 半 | 必 | 郭敏光等 |
兒童牙科學特論及實驗一(W1 meeting) | 1 | 半 | 必 | 郭敏光等 |
科目名稱 | 學分 | 全年或半年 | 必修或選修 | 授課老師 |
---|---|---|---|---|
兒童牙科學臨床實習二(門診) | 3 | 半 | 必 | 郭敏光等 |
兒童牙科診斷與治療學二(W5 meeting) | 1 | 半 | 必 | 郭敏光等 |
兒童牙科專題討論二(W2 meeting) | 1 | 半 | 必 | 郭敏光等 |
兒童牙科學特論及實驗二(W1 meeting) | 1 | 半 | 必 | 郭敏光等 |
科目名稱 | 學分 | 全年或半年 | 必修或選修 | 授課老師 |
---|---|---|---|---|
兒童牙科學臨床實習三(門診) | 3 | 半 | 必 | 郭敏光等 |
兒童牙科診斷與治療學三(W5 meeting) | 1 | 半 | 必 | 郭敏光等 |
兒童牙科專題討論三(W1 meeting) | 1 | 半 | 必 | 郭敏光等 |
科目名稱 | 學分 | 全年或半年 | 必修或選修 | 授課老師 |
---|---|---|---|---|
兒童牙科學臨床實習四(門診) | 3 | 半 | 必 | 郭敏光等 |
兒童牙科診斷與治療學四(W5 meeting) | 1 | 半 | 必 | 郭敏光等 |
兒童牙科專題討論四(W1 meeting) | 1 | 半 | 必 | 郭敏光等 |
(三)學術討論
1.科部內報告:
- Case conference(星期一中午):參加臨床病例討論,專科訓練班一年級及二年級期間至少需每年各提出二個完整的臨床病例報告,且必須在訓練期間提出至少五個符合兒童牙科專科醫師甄審的病例報告。
- Book and journal reading(星期二中午)
- 參加科內不定期舉行之研討會。
2.校外報告:
- 中華牙醫學會或兒童牙科學會活動至少須報告一次以上,以海報(poster)展示或口頭報告均可,內容以自己所參與的病例或本身的研究為佳。
- IADR、ISLD、APDSA、IADT、AAE活動鼓勵參加(可向中華牙醫學會、國科會、牙科部等,申請補助)。
七、訓練證明
訓練合格後由本院教學部、牙科部及兒童牙科科頒發專科醫師訓練證書
八、訓練期間身分
比照本院代訓醫師身分(接受台大醫院醫師管理規範)
- 在其他醫療院所或建教合作醫院之臨床工作須核備,經科務會議通過。
- 發表文章於雜誌或會訓與演講等,若以台大名義,須經指導醫師同意(在學期間須特別注意)
- 在學期間不能當廠商邀請的invited speaker,除非經科務會議通過。其他單位之邀請亦請先核准。
九、管理與訓練考核
受訓學員與本院代訓醫師接受相同的管理,不得無故缺席。上課與實習每年累計超過5%(含5%)時數,主辦單位保有退訓權力,受訓者不得有異議,所繳費用亦不予退還。
未達臨床訓練要求者,必須延長受訓期間補足,否則不發給專科結業證書。
受訓學員結業前須接受成果報告口試,測驗整體專科知識學習效果,口試及格者才授與結業證書。
訓練學員必須服從訓練單位指導主治醫師之指導,遵守本院相關規定,認真學習並親切服務病患,如有違反規定,依院規處理,不得異議。情節重大者經兒童牙科科與教學部議決後得予退訓。
附件一
兒童牙科住院醫師評估項目
一、工作項目:
㈠一般病例:
包括OD、pulp therapy、stainless steel crown等治療之牙齒五顆以上。
㈡複雜病例:
包括OD、pulp therapy、stainless steel crown 等治療之牙齒五顆以上(含五顆)。
㈢預防性治療:
Fluoridation, preventive resin restoration.
㈣矯正或空隙維持裝置。
㈤矯正常規檢查。
㈥殘障病患之治療:
R1、R2為 assistant。
R3、R4為 operator。
二、各級住院醫師最低工作要求(Minimum Requirement):
㈠R1:A治療12個case。
B治療7個case。
C治療10個case。
D治療4個case。
E治療3個case。
㈡R2:A治療14個case。
B治療7個case。
C治療10個case。
D治療4個case。
E治療3個case。
㈢R3、R4:A治療60個case。
B治療36個case。
C治療30個case。
D治療15個case。
E治療15個case。
附件二
中華民國兒童牙科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辦法施行細則
一、本細則依「中華民國兒童牙科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學會專科醫師甄審申請人應繳交下列資料及費用:
- 專科醫師甄審申請表。
- 正式會員資歷證明。
- 甄審費用分三階段繳交甄審費用:
(1)筆試:新台幣壹千伍佰元整。
(2)案例審查費:每案例新台幣壹千元整。(初次案例審核應繳交全數五例之費用)
(3)口試:新台幣壹仟元整。
- 治療案例五例資料各兩份,以word或power point格式製作後,印成原稿乙份,並製成光碟乙張,繳交學會。該資料留學會備查,不予退回。
- 繼續教育學分證明(本學會最近三年內所舉辦之繼續教育20學分)。
三、筆試:筆試參考文獻由甄審委員會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布。
四、臨床案例審核:
- 申請人所提之五例臨床案例需為未曾提報之案例,各例均應具完整書面資料(包含病人基本資料、醫療病史、目前健康狀況、初診之軟組織、硬組織之檢查、診斷、治療計劃、病程紀錄等)。各例除報告項目之外,亦應顯示申請人對該案例之完整照護。
- 各案例應於封面上註明案例編號(1~5)及報告項目(如:Sealant、復形治療等)。
- 各案例除書面資料(如附表)外,應含有下列紀錄:
(1)Behavior management。內含:
A.Video顯示行為處理過程。
B.書面說明該案例行為處理之理論依據。
(2)Sealant or Preventive Resin Restoration(兩顆以上之病例)。內含:
A.各該顆牙術前之咬翼片或口內相片。
B.各該顆牙術後三個月以上之口內相片。
C.書面說明治療計劃中該案例此項治療之理論依據。
(3)Operative Dentistry(SSC及Class II Permanent Restoration各二顆牙齒以上之病例)。內含:
A.各該顆牙術前咬翼片或口內相片與術後三個月以上之咬翼片或口內相片。
B.若該以SSC復形之牙齒已接受牙髓治療,應附術前與術後之根尖片。
C.書面說明治療計劃中該案例此項治療之理論依據。
(4)牙髓治療(Pulpotomy或Pulpectomy二顆牙齒以上之病例)。內含:
A.各該牙術前根尖片或口內相片與術後六個月以上之根尖片或口內相片。
B.書面說明治療計劃中該案例此項治療之理論依據。
(5)牙齒外傷。內含:
A.各該顆牙外傷記錄、診斷、治療計劃、治療過程、追蹤紀錄。
B.各該顆牙術前與術後六個月以上之根尖片及術後六個月口內相片。
C.書面說明治療計劃中該案例此項治療之理論依據。
(6)Interceptive Orthodontics。內含:
A.該矯正治療病例之術前與術後六個月以上之模型。
B.全口口內相片,必要之X光片(如:Cephalometric X-ray、Panoramic radiograph等)。
C.該治療病例之病情診斷、治療計劃及治療過程、追蹤紀錄。
D.書面說明該案例使用裝置之機轉及理理論根據。
(7)Periodontal problem。內含:
A.術前、術後X光片口內相片。
B.書面說明該案例預防計劃之理論依據。
4.治療案例報告以顯示申請人最高治療品質為主,各項資料、模型、X光片及相片均應符合標準要求,但以簡明、清晰為主,無需繁複。
5.各案例必須是申請人獨自完成之案例,如有需要,甄審委員有權調劑f歷或至醫院(診所)核對原始病歷。
6.書面資料請用A4大小紙張書寫工整,或打字列印。文件夾(Clear file)統一使用20頁A4大小規格。
7.申請案例如發現造假、捏造情事,經查證屬實,申請人將移送法制委員會處理。
五、口試:
1.口試前應先做口頭病例報告,案例則在繳交審查之案例中,由甄審委員會擇一預先告知應考者。
2.應考者應將五案例製成power point格式,並於口試日期五天前寄達學會。
3.口試時,應試者先以十五分鐘時間口頭報告病例,另外十五分鐘由甄審委員會發問。
六、其他:
本學會專科醫師甄審筆試、口試及治療案例報告之每年舉辦次數、舉辦時間暨其他細節由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開會決定之,呈報理事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