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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錄影調閱

申請說明

錄影調閱申請一般規定 

一、需調閱監視錄影資料時,請於事發五天內至東址大門駐警隊監控室申請辦理。

二、本院各科、部、室、中心提出申請需經單位主管核准。國定例假日或下班時段提出申請者,需經「總值」核准。

三、本院住院或就診病患及家屬提出申請,需經由該責任區域之主管核准。

四、院區內各停車場含訪客停車場事故調閱,一律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停車管理員核准。

五、院外人士或任何機關團體,需以正式函文經簽請核准後依裁示辦理。

六、院區如遇緊急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由本隊值日小隊長同意後直接調閱。

七、基於醫院安全考量,錄影畫面僅提供於監控室內查閱。

八、依100年12月15日第四次危機管理委員會決議:凡申請存檔畫面製作光碟或錄製隨身碟攜出,必需簽請院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