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孔攝影防止
壹、本室駐警隊依據「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暫行管理辦法」規定,針對本院各公共場所建築物實施男女廁所、浴室、更衣間及其他類似設施反針孔攝影偵測,偵測頻率為每週3~4次,且做成書面紀錄,函送北市府查核。
貳、未經申請核准裝設針孔攝影機相關處罰規定如后:
(一)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意圖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 刑法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窺視竊聽竊錄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四)第三百十五條之二(便利窺視竊聽竊錄及散布竊錄內容罪):
一、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三、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四、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五)第三百十五條之三(竊錄產品沒收):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款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八)電信法第四十九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經交通部指定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設置、持有或輸入,須向交通部申請許可,製造或輸入須報請交通部備查;其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前項管制射頻器材之項目,由交通部公告後實施。
(九)電信法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第八款: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製造或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未報備其所製造或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型號及數量者。
第一項第十款: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擅自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未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款情形,並得沒入其器材之一部或全部及撤銷特許、許可、核准或執照。依前項規定沒入之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為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或第八款情巷形,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