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住院手續地點及時間
- 總院東址:總院東址住院服務中心PAT櫃檯辦理(東址一樓大廳大壁畫後面)。
(週一至週日,早上8點~下午5點;住院前檢查到4點半) - 總院兒醫大樓、西址:請至兒童醫療大樓【中山南路8號(青島西路口)】一樓大廳聯合服務中心辦理。
(週一至週五,早上8點~下午5點)
(週六、日及國定例假日,早上8點~下午4點) - 其餘時間,請至總院急診部辦理。
攜帶物品
- 以下證件請在住院前檢視備齊放入資料袋中:
- 一般同意書及住院同意書(在資料袋內),請先填好放入袋中
- 住院人健保IC卡及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無身分證者(如出生60天以上之新生兒、兒童等)請務必攜帶戶口名簿或謄本】
【出生未滿60天,且尚未報戶口之新生兒,請務必攜帶本國人出生證明】 - 住院同意書之立同意書人(需年滿20歲)身分證
【住院人如未成年,立同意書人須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請檢附監護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謄本)】 - 紙本重大傷病卡、結核手冊(需與本次住院疾病相關才可使用)、勞工職業傷害申請書、北市兒童(重症)補助證及其他相關就醫優待證件等
- 訂餐卡(在資料袋內)請先填好放入袋內。
- 本院提供每床病友太空被2條,若需額外增加太空被每條酌收清潔費100元。請攜帶住院所需盥洗用具、換洗衣物(本院無提供病人服)、陪病人之個人用寢具。
- 貴重物品、鉅款請勿攜帶入院,並請病人或家屬自行妥善管理隨身財物,本院無承擔個人財物遺失或損壞的責任。
- 本院全面禁菸,病友家屬經巡檢人員、志工或任何人發現有抽菸行為,且經勸導卻仍不配合者,依菸害防制法逕送衛生局,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禁止病人或其家屬攜帶使用發熱性或高耗能電器,如:電鍋、電磁爐、電暖器、電熱毯、電熱水瓶、烤麵包機、咖啡機、微波爐、吹風機、延長線等,僅可使用本院提供之電器設備,如熱水瓶、吹風機等。
- 不建議使用本院插座進行手機、相機、筆記型電腦等電子設備充電,若確有需要,充電期間應有人在現場。
公共服務設施
- 總院:東址、西址、兒童醫療大樓一樓及地下一樓均設置商場,提供來賓便捷的購物、美容、飲食選擇,並設有銀行、提款機、書店、藝廊、便利商店、停車場、祈禱室及佛堂等設施。新增行李推車出借服務,請至東址大廳服務台或西址大廳門診業務申辦櫃檯洽詢。
- 本院設有專責人員提供醫療諮詢服務,位置、服務內容及電話如下:
單位 位置、服務內容及電話 健康教育中心 位在西址二東一樓,提供就診科別及醫療諮詢,諮詢專線:23562114 癌症資源中心 位在西址二東一樓,提供癌症病人醫療照護資訊、情緒支持、社會資源諮詢、頭巾索取、假髮租借等,諮詢專線:23562098 藥劑部 位在西址一西一樓,提供藥品諮詢與指導,諮詢專線:23562965 社會工作室 位在東址一樓,提供住院及出院後之心理、社會、經濟問題諮詢,諮詢專線:23562097
停車場服務
- 總院(含兒童醫療大樓)住院來賓停車收費標準:每半小時25元計費。(詳細規定請參閱各停車場入口說明)
- 身心障礙病友出示「身心障礙手冊」,汽車8折優待、機車5折優待。
- 因停車位有限,建議搭乘大眾交通系統前往本院。
- 總院區交通路線,請參考交通指南說明。
付費方式:
- 現金
- 金融卡轉帳(可持任何一家銀行及郵局之提款卡至本院出納櫃檯結帳)
- 匯款:
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大分行
戶名:台大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帳號:1346-713-100100 - 信用卡:本院採用財金公司之電子化繳費稅處理平台,提供29家銀行信用卡刷卡免收手續費,詳見各收費櫃檯立牌說明。
-
繳費時間、地點:
-
總院:
一、東址1樓大廳出納組櫃檯
週一至週五:08:00-18:00
週六、日及國定例假日:08:00-17:00
二、西址1樓大廳19號櫃檯
週一至週五:08:00-17:00
- 兒童醫療大樓:1樓聯合服務櫃檯
週一至週五:08:00-18:00
週六、日及國定例假日:08:00-16:00
病房設備及使用
- 人員呼叫鈴:壓下床頭紅色按鈕,可透過對講機與護理人員對講。
- 緊急呼救鈴:位於浴廁牆面上,緊急時可拉線呼救。
- 電話:單人病室之電話可撥出(先撥0)及撥入,差額雙人病室之電話只可撥入。
- 活動陪病床:提供固定式沙發或活動陪病床供陪病者使用,原則上活動陪病床由靠窗之床使用(病房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 衣櫃:病房提供衣櫃供病友使用,欲上鎖者可向護理站拿鑰匙,請勿存放貴重財物或證件、手機等以免遭竊。
- 冰箱及熱水瓶:每病室提供冰箱一座,每床備有溫熱水瓶,供病友使用。
- 飲水設施:病房設有冷熱水飲水機供病友取用,使用時請注意飲水機上之操作說明。
- 護理站備有吹風機,提供病友借用。
- 本院各項設備與器材請愛惜使用,如有惡意破壞及不當使用之情形,本院保有追溯損害賠償權利。
外出申請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醫療辦法規定,保險對象住院後,不得擅自離院。因特殊事件必須離院者,經徵得診視醫師同意,並於病歷上註明原因及離院時間後,始得請假外出;晚間不得外宿。若違反健保不得外宿之規定,經健保署查獲,其不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完全由病友自行負責。
- 若欲請假,請向負責之護理師辦理請假手續,填寫「住院病人外出申請單」。
- 病友請假外出期間,健保規定不得使用健保卡看門診,若經查獲,健保署規定須自行負擔費用。
- 病友如要離開病房,請向護理站交代行蹤,並留隨時可聯絡之電話(手機電話)。
- 有特定法定傳染性疾病的病友,經醫師通報需進行強制或建議住院隔離治療者,隔離期間不得離開病室;多重抗藥性菌株移生或感染之病友,避免隨意離開病室及出入公共場所。
- 身體免疫功能低下及具傳染性病友,應避免出入公共場所。
照顧服務員僱用
本院提供雇用陪病員服務,十二小時白班收費1,300元,十二小時夜班收費1,400元,全天班收費2,200元,相關問題請洽護理站。
診斷書申請
住院期間或出院前2天向病房行政人員自費申請(一般診斷書:100元/份),出院後請至門診掛號申請。各項文件申請與收費,詳請參考各式診斷書申請。
重大傷病卡申請
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確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健保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或診斷證明書至醫療事務室櫃檯申請代辦服務。
辦理出院手續
- 出院手續-護理站行政人員會通知您辦理出院手續,請交回陪病證給護理站;當您至出納組繳費後取得收據,即完成出院手續。
- 您可以依您的自由意願隨時申請出院。若醫師認為您病情尚未痊癒不宜出院,您仍要求出院,依醫療法規定,您或您的家屬應簽具「住院病人自動出院志願書」後,辦理出院手續。
- 經本院醫師診斷應可轉至其他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照護時,本院會通知您辦理出院並協助您轉介。您可持本院開具之轉診單及病歷摘要,至適當照護層級的醫療院所或機構,繼續接受照護。
- 按醫療法第75條第3項規定,病人經診治並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若執意留院者,須經診治醫師同意,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3條規定健保不予給付繼續住院費用,改以自費身分負擔全部醫療費用。
醫療補助申請
- 若屬設籍臺北市0歲至12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兒童,且為罕見疾病患者,或符合重大傷病範圍者,可享有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額之補助。詳情請參考臺北市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Default.aspx
- 設籍於新北市之兒童,且為低收入戶或罕病或重病或核定符合失業急難救助對象,可享有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額之補助。詳情請參考新北市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ntpc.gov.tw「醫療補助專區」。
- 若您對醫療費用有困難需要協助之處,可洽詢護理站或社會工作室。
注意事項
- 您完成住院手續後,應即向所屬病房之護理站報到;當日未報到,本院可以取消原來為您安排的病房。
- 為了維持醫療作業之順暢、維護病房安寧,並兼顧其他病友與本院人員之隱私,本院手術室、加護病房、產房、急診室、燒燙傷中心、隔離病房、門診診察室與病房區不得採訪、拍照或攝影。病友、家屬或訪客如欲於本院院內上述區域(含病房內)拍照或攝影,應先告知所在區域之本院護理站人員,經本院同意後始得為之。
病房等級及價格收費表:(備註:六歲以下自費病友之護理費及醫師診察費需比照健保加成另計)衛生局核定函
病室等級 | 健保病友 | 自費病友 | ||||
---|---|---|---|---|---|---|
每日應補之病房費差額(元) | 每日應付(元) (含護理費及醫師診察費) |
每日應付(元) (含護理費及醫師診察費) |
||||
30日(10%) | 31-60日(20%) | 61日以上(30%) | ||||
健保床 | 東址/西址/兒醫(健保床) | — | 180 | 359 | 539 | 4,068(含以下) |
頭等一 | 東址/西址/兒醫(雙人) | 1,600 | 180 | 359 | 539 | 4,068 |
特乙一 | 東址/西址/兒醫(單人) | 3,600 | 180 | 359 | 539 | 6,068 |
特乙二 | 復健2間/腫瘤1間(單人) | 2,080 | 180 | 359 | 539 | 4,548 |
產特甲一 | 兒醫大樓產科(單人) | 8,000 | 180 | 359 | 539 | 10,468 |
產特甲二 | 兒醫大樓產科(單人) | 6,000 | 180 | 359 | 539 | 8,468 |
產特乙一 | 兒醫大樓產科(單人) | 4,500 | 180 | 359 | 539 | 6,968 |
產頭等一 | 兒醫大樓產科(雙人) | 2,500 | 180 | 359 | 539 | 4,968 |
特甲A | 東址(單人) | 8,000 | 180 | 359 | 539 | 10,468 |
特甲一 | 東址(單人) | 7,000 | 180 | 359 | 539 | 9,468 |
特甲三 | 東址(單人) | 5,000 | 180 | 359 | 539 | 7,468 |
備註:
- 全民健保限住健保床,住超等病房須自付差額。。
- 六歲以下、七十五歲以上自費病友之護理費及醫師診察費需比照健保加成另計。
- 符合重病標準且持有重大傷病卡者,免付健保病房費之部份負擔金額。
- 健保病房費及差額費如有異動,以電腦設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