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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回列表

標題 死後器官捐贈者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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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 死後器官捐贈者基準

依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092021348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099026374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030022810號 修訂

一、捐贈者絕對禁忌症:
(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
(二)庫賈氏病。
(三)其他不能控制的感染。

二、捐贈者相對禁忌症:
(一)敗血症。
(二)開放性結核病。
(三)藥物成癮。
(四)病毒性腦炎。
勸募醫院、醫師遇有前揭相對禁忌症之捐贈者,應告知待移植者之醫院、醫師;待移植者之醫院、醫師應向待移植者或其家屬說明,確認其是否同意接受移植,並取得書面同意文件。 

三、心臟捐贈者基準:
(一)過去病史與諸項檢查證實心臟正常者。
(二)無顱內腫瘤外之癌症病史。

四、肺臟捐贈者基準:
(一)年齡不超過60歲。
(二)無顱內腫瘤外之癌症病史。
(三)無長期抽煙之病史(≦ 20 Pack-years) 。
(四)部X-光等檢查顯示肺部無嚴重感染。
(五)在PEEP=5 cmH2O下,呼吸100﹪氧氣,其PaO2>300mmHg;呼吸40﹪氧氣時,其PaO2>100mmHg。

五、肝臟捐贈者基準:
(一)無顱內腫瘤外之癌症病史。
(二)肝功能可接受。

六、腎臟捐贈者基準:
(一)無顱內腫瘤外之癌症病史。
(二)腎功能可接受。

七、胰臟捐贈者基準:
(一)年齡5歲至55歲。
(二)無糖尿病病史,如無法確定者須檢查糖化血色素(HbA1C)。
(三)無慢性酗酒。
(四)無胰臟炎。
(五)無顱內腫瘤外之癌症病史。

八、眼角膜捐贈者基準:
(一)一般無特別年齡限制,但嬰幼兒則不建議。
(二)無全身性病毒或細菌感染(如C型肝炎)。
(三)無白血病及淋巴癌。
(四)無青光眼、虹彩炎或眼部腫瘤病史。
(五)角膜情況佳(無明顯角膜炎且未曾動過角膜手術者)。
(六)非下列疾病死亡:不明之中樞神經性疾病、亞急性硬化性腦膜炎、先天性德國麻疹、進行性多發性白血症腦病變、雷氏症候群(Reye''s Syndrome)、何杰金氏病(Hodgkin''s disease)、巨細胞病毒性感染、狂犬病等。 

九、小腸捐贈者基準:
(一)年齡不超過45歲。
(二)體型適當:以不超過待移植者體重的20%為上限。
(三)少量升壓藥:沒有使用大量升壓藥,例如dobutamine或dopamine超過20ug/kg/min。
(四)儘可能沒有經歷很久的急救過程(Absent/scant arrest period)。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建立者:臺大醫院器官移植團隊  建立日期:2019/10/30 18:26:03
更新者:臺大醫院器官移植團隊  最後更新日期:2019/10/30 18: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