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器官捐贈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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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器官捐贈 >> 器官捐贈的種類

器官捐贈的種類可分為:
一、活體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活體捐贈是指將部分器官捐贈給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配偶是指必須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並應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其他相關規定。

二、屍體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前述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判定程序為之。此外,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供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

三、解剖教學遺體捐贈(大體捐贈):

遺體捐贈之條件限制:

  1. 需經您的最近親屬同意,才可捐贈。
    最近親屬,其範圍如下: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子女)。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2. 曾做過器官摘除或動過手術者(肺臟、腎臟、胃、膽囊、肝臟、脾臟、胰臟、子宮等器官切除或進行過腸胃或造口手術、開心手術等),不適合捐贈。
  3. 法定傳染病(如愛滋病、肺結核鈣化等)不可以捐贈。
  4. 器官移植後傷口無法癒合,不能作防腐,故不能再做教學解剖。
  5. 超過或低於依身高計算的標準體重百分之五十者不適合捐贈{標準體重:男性:(身高減80)乘0.7,女性:(身高減70)乘0.6}
  6. 自戕、溺斃及嚴重水腫、車禍、手術中往生、嚴重創傷、褥瘡、四肢變形或萎縮、冰存過久致遺體明顯破壞者,不可以捐贈。

   個人捐贈辦法

  1. 捐贈人請向台大醫院社工室或台灣大學醫學院捐贈連絡中心索取遺體捐贈教學解剖志願書(一式二聯)。填畢後,第一聯請寄至台灣大學醫學院捐贈連絡中心,第二聯請捐贈者自存。
  2. 中心接獲志願書後,將寄上遺體捐贈卡。

往生後聯絡方式 :

  1. 家屬請備妥「死亡證明書正本三份」,並電話通知中心 (02)23912241 陳小姐。
    地址:台北市仁愛路一段一號
  2. 中心派車接運遺體至接受捐贈之醫學院,家屬可隨車護送。

醫學院處理遺體流程:

  1. 遺體送達醫學院之後,即進行防腐處理,並致送家屬感謝函。
  2. 防腐至少需要一年以上,才可作教學解剖。
  3. 遺體教學解剖前師生有追思儀式。(入殮及火化前不另舉辦特殊儀式。)
  4. 向學生簡介遺體捐贈者之生平,以喚起學生對捐贈者之尊敬,培養視病如親之醫德。
  5. 遺體火化後骨灰奉厝於台北市政府文山區富德靈骨樓,(不另舉辦奉厝儀式,骨灰奉厝後通知家屬領取寄存卡)。家屬若欲領回骨灰,請事先告知受贈醫學院。
  6. 每年約在三、四月間台大醫學院舉辦慰靈公祭,並邀請家屬參加。
  7. 遺體從防腐措施到教學結束、火化、奉厝骨灰需二年以上時間。
建立者:臺大醫院器官移植團隊  建立日期:2019/10/30 17:43:46
更新者:賴玉玫  最後更新日期:2020/03/06 11: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