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器官捐贈 >> 器官捐贈的種類
器官捐贈的種類可分為:
一、活體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活體捐贈是指將部分器官捐贈給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配偶是指必須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並應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其他相關規定。
二、屍體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前述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判定程序為之。此外,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供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
三、解剖教學遺體捐贈(大體捐贈):
# 遺體捐贈之條件限制:
- 需要您的最近親屬同意,才能完成捐贈。
最近親屬,其範圍如下: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子女)。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 必須是16歲以上自然死亡或病故者。若16歲以下適宜捐贈者,需有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
- 器官移植術後傷口無法癒合,不能作防腐,故不能再做教學解剖。
- 法定傳染病(如愛滋病、淋病、梅毒、開放性結核、急性病毒性B型肝炎、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等)不可以捐贈。
- 器官移植後傷口無法癒合,不能作防腐,故不能再做教學解剖。
- 超過或低於依身高計算的標準體重百分之三十者不適合捐贈{標準體重參考公式:男性:(身高減80)乘0.7,女性:(身高減70)乘0.6}
- 自戕、溺斃、嚴重水腫、車禍、手術中往生、非在台灣本島往生者,不可以捐贈。
# 個人捐贈辦法:
辦理大體捐贈流程:請於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 -下午 17:00,聯絡電話:(02)2391-2241
- 可直接下載列印網頁之捐贈志願書,填寫後寄至志願書背面下方註明的收件單位與 地址。
- 如不方便列印,請於上班時間撥打(02)2391-2241 索取大體捐贈書:告訴我們郵寄 地址,中心會寄捐贈說明書、捐贈志願書及附回郵信封給您。請將表格填好,放 入回郵信封直接寄回就可以了。 3.中心收到捐贈表格,審核 ➔建檔 ➔寄發大體捐贈卡。
# 往生前、後聯絡方式 :
捐贈者住院期間家屬接獲病危通知時,請家屬撥打電話(02)2391-2241 連絡遺體捐贈中心或撥打受贈之醫學院校,告知捐贈者在哪家醫院,中心或受贈院校會與住院醫師聯繫評估身體狀況是否適合捐贈。
●遺體捐贈受理窗口 聯絡電話:02-23912241 江小姐
●北區八所醫學院各校聯絡地址及電話
台大:(100)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一號 電話:(02)23123456-288060
陽明交通:(112)台北市立農街二段155號 電話:(02)28267000-65451
國防:(114)台北市民權東路六段161號 電話:(02)87923100-18161
北醫:(110)台北市吳興街250號 電話:(02)27361661-3268
長庚:(333)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259號 電話:(03)2118800-5021 或3861
輔仁:(242)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510號 電話:(02)29052084
馬偕:(252)新北市三芝區中正路三段46號 電話:(02)26360303-1204
清大:(300)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01號 電話:(03)5715131-35938
※評估不適合捐贈者:往生後請家屬自行自理。
※評估適合捐贈者(往生時如遇夜間或例假日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正本時,大體務必先做冰存,以防腐壞)。待家屬取得死亡證明書三份,並備妥捐贈者與隨 車家屬雙證件正反面影本,聯絡中心將協助派車接運大體至受贈之醫學院,家屬可隨車護送。
# 如何取得死亡證明書:
1.在醫院往生:由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
2.出院後在家往生:出院時務必向醫院申請乙種診斷書或病歷摘要,以做為往生後開立死亡證明書之參考。(往生後可聯絡轄區內衛生所做行政相驗)
3.在家裡往生:請通知當地警察局做司法相驗,由檢察官開立地方法院檢察署屍體相驗證明書。
# 醫學院處理遺體流程:
※ 大體從防腐措施到教學結束、火化、安奉骨灰至少需要二年以上時間。
※ 大體教學啟用前及入殮師生有追思儀式。
※ 大體火化後可選擇處理方式,請捐贈者生前與親人溝通後,交代親人安葬
方式即可,如往生後經評估可捐贈時,受贈醫學院會再與家屬確認安葬方式❶樹葬(富德生命紀念園-詠愛園)❷花葬(陽明山臻善園)❸海葬(每年臺北市聯合 海葬),或領回骨灰,自行安排亦可。(各家醫學院略有不同,以各校規定為主;入殮及火化前不另舉辦特殊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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