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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 一般原則
一、符合移植標準規定,且經審查通過之移植等候者,始得登錄於等候名單,且僅由單一醫院進行登錄,擬變更登錄醫院時,院方應檢具該移植等候者之書面同意資料,向登錄中心申請變更,經審核許可後始得變更登錄。
二、登錄於等候名單之移植等候者應為「有效登錄」狀態,始得依據器官分配原則接受器官分配。
三、器官移植分配考量影響器官移植之絕對因素及相對因素,訂定分配順序。
(一)絕對因素:移植等候者需符合絕對因素之規定,始得接受器官分配。
(二)相對因素:考量各項因素對不同器官影響權重之差異,訂定各項因素考量之優先次序。
其分配順序依以下原則訂定:
- 比較各相對因素中之先順位考量因素,屬優先者排序在前。
- 先順位考量因素,無法分出順序者(同為優先或 同為非優先者),則比較次一順位考量因素,次一順位考量因素屬優先者,排序在前。
- 次一順位考量因素,無法分出順序者(同為優先或同為非優先者),則比較再次一順位考量因 素,再次一順位考量因素屬優先者,排序在前。
- 其他順位因素之考量,以此類推。
- 分配順序排名在前者因故不能接受器官移植,由排名次一名者遞補之。
四、醫院應依各器官疾病嚴重度分級表規定之疾病等級有效期間,更新移植等候者登錄資料,確保移植等候者登錄資料之有效性。
五、等候時間之計算,以自完成登錄日起,採計有效登錄於該等級(或評分)及更高等級(或評分)之加總天數,為其等候時間。
六、醫院應依各器官移植分配原則及下列規定辦理。但依第七條規定辦理指定捐贈器官者,不在此限:
(一)各勸募醫院應依「器官分配排序名單」通知移植等候者;若名單內均拒絕接受器官,經通報登錄中心備查後,由勸募醫院自行分配。
(二)受贈醫院在接獲勸募醫院之器官後,若因故而無法進行移植時,應立即回報勸募醫院,請其依據排序名單,聯繫次一順位之醫院。俟勸募醫院聯繫完成後,再由三方互相協調器官運送之方式。
(三)因「器官分配原則」對「捐贈者/受贈者」之體重未有明文規定,宜由移植醫療團隊依專業判斷,並作成書面紀錄備查。
(四)各醫院對登錄系統之器官分配原則及計分結果有疑義,致無法依「配對排序名單」分配,而須逕行分配時,應先通報登錄中心複核。
(五)受贈醫院若於開刀房時發現器官情況不合適受贈者,請代為取下器官後,再請勸募醫院聯繫次一順位醫院接收。
七、醫院施行器官指定捐贈移植手術,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受贈者應符合器官移植適應症,且於登錄系統中完成等候者登錄。
(二)受贈者與捐贈者以五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配偶為限。該配偶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
(三)同意捐贈之決定者若與受贈者為同一人,應主動迴避,並由次一序位親屬決定。
(四)在醫學考量許可下,同意捐贈之器官數應大於指定數。
(五)接受「屍體器官指定捐贈」應先經受贈者醫院之臨床倫理委員會備查,並應儘速提會審查。
(六)捐贈者所在醫院於捐贈手術完成後,需在「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捐贈者表格-捐贈內容彙總表」之備註欄中,敘明「指定捐贈-(捐/受贈者 親屬關係)」。
(七)受贈醫院應於移植手術完成7日內,提供親屬關 係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影本等)及臨床倫理委員會備查文件影本,並於該會審查完畢10日內,提供紀錄影本至本中心備查。
除經指定捐贈之器官外,餘項仍應依第六條規定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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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者:臺大醫院器官移植團隊 建立日期:2019/10/30 18:22:15
更新者:臺大醫院器官移植團隊 最後更新日期:2019/10/30 18: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