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醫院通報器官移植之捐贈者、等候者、受贈者及配對結果作業須知
內容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 醫院通報器官移植之捐贈者、等候者、受贈者及配對結果作業須知

依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092021348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099026374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030022810號 修訂

一、名詞解釋: 
(一)捐贈流程: ​

  1. 捐贈者偵測與評估
  2. 器官勸募並取得同意書
  3. 捐贈者照顧及維持
  4. 完成腦死判定程序
  5. 依法相驗並取得檢察官同意
  6. 捐贈者資料通報
  7. 器官分配及轉介
  8. 器官摘取及保存
  9. 器官運送
  10. 善後處理等作業之過程。

(二)勸募醫院:指在捐贈流程中辦理捐贈者偵測與評估、器官勸募並取得同意書、捐贈者照顧 及維持、協助腦死判定程序、協助依法相驗並取得檢察官同意、捐贈者資料通報等作業之醫院。捐贈者所在之醫院若委託其他醫院完成上述作業流程者,該受託醫院則視為勸募醫院。

二、捐贈者資料通報 
(一)對於捐贈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臟、腸等器官一項以上,或同時捐贈上述器官及組織者,應於捐贈者通過第一次腦死判定後一小時內,至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以下簡稱登錄中心)之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以下簡稱登錄系統)內,填寫「屍體器官捐贈者登錄表格」;其中之非必填欄位資料(如:第二次腦死判定時間、捐贈內容彙總表等),應於受贈者接受移植手術後7日內完成補登結案。
(二)對於僅捐贈眼角膜或骨骼等組織,未同時捐贈器官者,應於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死亡後,上網填寫「屍體器官捐贈者登錄表格(組織)」,並以電話通知登錄中心;其中之非必填欄位之資料,應於受贈者接受移植手術後7日內完成補登結案。

三、等候者資料通報 
(一)對於需進行心臟、肝臟、肺臟、腎臟、胰臟及眼角膜等任一器官移植之等候者,醫院應於完成其醫學評估後,上網填寫「器官移植等候者登錄表格」。
(二)對於已完成登錄之等候者,醫院應依「器官移植等候者疾病嚴重度分級表」規定之時限,定期更新登錄資料,以保障其權益。
(三)前項規定更新等候器官移植者登錄資料之時限到期前,登錄中心將以電子郵件通知各醫院進行資料更新作業;若逾期未完成更新,登錄系統將自動調降等候者之疾病嚴重度等級。
(四)等候者若有死亡、失去聯絡、已接受移植、失去移植意願、病情不宜移植等之情形,應立即上網將其由等候者名單內移出。
(五)經醫師評估有移植必要,但尚未通過健保事前審查之等候者,醫師應向病人清楚說明移植費用之負擔方式,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再列入登錄系統之捐贈者配對名單。

四、受贈者資料通報 
(一)受贈者接受任一器官移植手術後,醫院應立即上網將其自等候者名單內移出。
(二)醫院應於每年1月及7月底前,上網填寫「器官移植個案追蹤表格」,將前6個月施行手術及追蹤情形,依照「移植手術術後追蹤上網通報操作須知」通報登錄中心。
(三)前項通報時限到期前,登錄中心將以電子郵件通知醫院填報資料。

五、通報配對結果部分 
(一)勸募醫院上網填報捐贈者資料,依登錄系統產生的配對名單,以電話通知第一順位等候者所在之移植醫院窗口。
(二)第一順位移植醫院接獲通知後,應回復是否接受該器官,以便後續辦理核對、確認及安排相關事宜;若第一順位移植醫院回復未及使用該器官,勸募醫院則再依照配對名單依序通知其他醫院。
(三) 勸募醫院在通知配對名單中的移植醫院時,應先告知回覆期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小時),若超過此時限不回覆,視同該院放棄此優先權,勸募醫院可再依配對名單循序通知其他醫院。但心臟及肝臟分配之聯繫時間,依下列原則辦理:捐贈分配通知受贈醫院時間以第一次腦判確定後為原則,依照分配名單之順序一次依序通知三家順位醫院,等待回復時間為各醫院一小時,逾期視同棄權,而勸募醫院須確實紀錄通知之醫院、通知時間、及回復時間與情況;當三家均棄權時,則再通知接續之三家,依此類推。可能發生情況及處理原則如下: 

  1. 三家醫院均在勸募醫院通知後一小時內回復: 
    (1)三家均表示接受器官,以分配名單排序第一之醫院獲得。
    (2)分配名單排序第一之醫院表示放棄,分配名單排序第二及第三之醫院表示接受,以分配名單排序第二之醫院獲得。
    (3)分配名單排序第一及第二之醫院表示放棄,分配名單排序第三之醫院表示接受,以分配名單排序第三之醫院獲得。
    (4)分配名單排序第一至第三之醫院均表示放棄,通知接續之次三家醫院。
  2. 分配名單排序第一之醫院未於通知後一小時內回復,其餘兩家醫院均在勸募醫院通知後一小時內回復: 
    (1)分配名單排序第二及第三之醫院均表示接受,以分配名單排序第二之醫院獲得。
    (2)分配名單排序第二表示放棄,排序第三之醫院表示接受,以分配名單排序第三之醫院獲得。
    (3)分配名單排序第二及第三之醫院均表示放棄,再通知接續之次三家醫院。
  3. 分配名單排序第一及第二之醫院未於通知後一小時內回復,排序第三之醫院有在勸募醫院通知後一小時內回復: 
    (1)分配名單排序第三之醫院表示接受,以分配名單排序第三之醫院獲得。
    (2)分配名單排序第三之醫院表示放棄,再通知接續之次三家醫院。
  4. 分配名單排序第一及第二之醫院未於通知後一小時內回復,卻在排序第三之醫院之回復期限到期前回復接受器官,且排序第三之醫院未於一小時內回復意願時,則依回復順序決定獲得器官之醫院。
  5. 分配名單排序第一及第二之醫院未於通知後一小時內回復,卻在排序第三之醫院未逾期且表示放棄該器官之意願前,表達接受器官之意願,則依回復順序決定獲得器官之醫院。

(四)勸募醫院依「配對排序名單」依序通知受贈醫院或病患,並應由病患本人確認是否接受移植,移植醫療團隊不宜代為決定,如係病患本人拒絕接受移植,應於病歷(或相關文件)上載明;無法聯絡上病患本人時,應予留言並請於約定時間內回復,否則視同放棄;另勸募及受贈醫院皆應留下所有通知紀錄備查。
(五)已排定「活體器官移植手術」之病患,若進入「配對排序名單」時,各醫院仍應通知病患,徵詢是否接受屍體器官移植。
(六)若遇突發狀況,登錄系統無法產生配對名單時,請勸募醫院通知登錄中心,經登錄中心確認後,由勸募醫院逕行分配。
(七)受贈醫院在接受勸募醫院的器官後,該位優先順位等候者若因故無法使用該器官,應通知勸募醫院,由勸募醫院再依照配對名單依序通知其他醫院;如因距離過遠,考量器官的可利用性,受贈醫院得依配對排序名單通知該院之等候者,惟須通知原勸募醫院並通報登錄中心備查。
(八)若勸募醫院依排序名單詢問各等候者醫院後皆拒絕,則繼續考慮不在名單內但有需要之病患(例:65歲以上或健保事前審查尚未通過者)。

六、其他注意事項部分
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所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之規定,65歲以上的病人施行移植手術(心、肝、肺臟移植)應專案申請,若「配對排序名單」出現65歲以上的病人時,宜由移植醫療團隊依專業作判定。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建立者:臺大醫院器官移植團隊  建立日期:2019/10/30 18:44:28
更新者:臺大醫院器官移植團隊  最後更新日期:2019/10/30 18:4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