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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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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

移植之器官類目包括下列項目: 
一、泌尿系統之腎臟。 
二、消化系統之肝臟、胰臟。 
三、心臟血管系統之心臟。 
四、呼吸系統之肺臟。 
五、骨骼肌肉系統之骨骼。 
六、造血系統之骨髓。 
七、感官系統之眼角膜。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類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