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退休相關事項
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爰已屆退休生效日之退休公務人員,未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身分,原服務機關及退休公務人員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核定其退休生效日期。【銓敘部97.6.11令】

修改時間 2017/2/13 上午 08:53
建立者:系統管理者  建立日期:2020/01/22 17:07:40
更新者:系統管理者  最後更新日期:2020/01/22 17:07:40